国际法学院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信息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在科学决策、协调和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一事一报、喜忧兼报。
第二章 信息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三条 信息工作应由院长主抓,一名院级副职领导主管,并配备一名信息秘书,负责督促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发布。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教学科研办、研究生工作办、分团委、年级办以及各研究所的负责人是我院信息采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充分担当起传递信息、宣传我院、树立形象的责任。
第五条 信息的收集整理应当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互通有无。
(一)有关学院改革、发展、外事、创收以及学院重要会议等信息应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二)学院的教学科研信息由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教师个人的科研及学术交流信息应及时向所在研究所所长通报,并由研究所所长指定专人收集整理;
(三)学生工作信息:研究生工作信息,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本科生工作信息,由各年级办、分团委负责收集;学生社团的信息由各社团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
第五条 各部门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后,应及时报送学院信息秘书,并由主管院领导审阅后发布;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信息办。
第三章 信息人员的选拔和配备
第六条 信息工作人员选拔: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选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我院信息工作人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方针;
(二)具有高度责任心、使命感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三)具有较强的信息意识,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掌握计算机、行政办公系统等有关微机操作基本技能。
第七条 学生信息工作人员可以从各班级遴选优秀学生组成学生信息员队伍,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学生的思想动态和事关学生的各方面情况反映。
第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研究所应当配备一名兼(专)职信息工作人员,负责信息的整理和报送。
第十条 学院可聘请我院部分离退休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信息工作专家顾问组,对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学校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论,同时对我院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我院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报送以下信息:
(一)中央、北京市以及校党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在我院的落实、进展情况;
(二)学院重要决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进展情况;
(三)我院开展的创新举措和特色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成效及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国内外重大政治活动及社会事件我院师生的反应情况;
(五)学校和学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教师的意见、建议;
(六)我院发生的各类紧急突发事件、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其他重要事件的具体情况及师生反映;
(七)我院组织、召集的各类重大会议、活动情况;
(八)我院教师重大思想动态、呼声和建议;
(九)学校办公室要求报送的信息;
(十)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我院报送信息的时间、内容要求:
(一)第十一条第1、2、3款的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周内报送;
(二)第十一条第4款的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当天报送;
(三)第十一条第5款的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两天内报送;
(四)第十一条第6款的信息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口头上报,并在一小时内书面上报;
(五)第十一条第7、8款的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二天报送;
(六)第十一条第9款的信息应在学校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七)第十一条其他条款的信息可适时报送;
(八)报送的信息要及时、准确,重点突出,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九)信息内容力求要有深度,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提炼升华,形成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的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和可作为决策依据的高质量信息。
(十)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紧急信息,信息工作人员可以直报学校办公室或分管校领导。
第十三条 上报信息时应同时提交书面和电子文档,遇有重大、紧急信息应先口头再书面上报。
第十四条 院主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信息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发现不足,认真研究信息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对策,并对以后的信息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保密
第十五条 分管信息工作的院领导是负责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涉及学校安全与稳定的重大、紧急信息上报前必须详细核实,保证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对涉及学校和学院安全与稳定的信息,信息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信息工作流程外的人员泄露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等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05年10月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