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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安全制度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11        点击量: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7-10-07  

国际法学院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本院师生在学院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学院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努力为师生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维护师生在学院教育教学管理活动过程中生命、财产的安全;学院师生有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遵守学院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安全信息,努力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和任务;建立并实施学院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采取有效方式对学院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第四条  学院开展安全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和生命高于一切;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  安全工作是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列入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学院财政保证安全工作的投入。   

第六条  安全教育是学院师生日常学习和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要经常为师生举办安全讲座,师生应经常学习和了解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校、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活动,适当掌握安全工作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  学院实施安全工作院长负责制度。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院长、副院长负责学院安全工作的领导、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学院实施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员应全面了解所负责岗位的安全情况,明确岗位职责,学习和掌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所负责岗位的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院实施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院对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场所进行安全工作日常和专项检查,对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实施重点检查。辅导员要不定期检查学生宿舍,是否存在安全应换。学院对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条  学院实施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学院师生有责任将所获得或发现的学院安全信息及时、全面地报告学院,学院应及时处置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领导,同时认真配合、协助学校和其他相关部门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实施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学院将安全工作作为师生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学院安全工作中犯有重大失误或对学院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法学院分党委

200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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