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学校的财务制度,改善学院的财务工作,经院务会研究,制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如下:
一:财务管理原则
1.认真执行学校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学院各项财务活动。
2.学院财务工作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为学院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
3.学院财务工作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
4.学院财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财务工作应定期向学院二级教代会及全体教师汇报,并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二:财务开支决策
院务会是学院财务开支的决策机构。有关本院教师的福利待遇、科研活动资助、教师和学生奖励、召开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参加学术竞赛、出版资助、购置大额固定资产等开支均需院务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决定的金额支出。
需由学院财务账户支出的计划内和计划外办学的课时费标准由院务会决定。
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学院一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支出需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已经有其他管理办法规定的财务支出,如院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等,按照有关办法的规定执行,除非院务会对其作出修改。
院务会不得变更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或专款专用的资金用途。
三:预算和决算
每一年度开始之前,学院应在预估收入和征求本院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收支预算。年底对各项收入和开支进行决算,并将预算的执行和决算的情况向院二级教代会和全体教师进行报告。
四:会议及学术竞赛支出
在院务会同意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或院级各种会议以及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竞赛的基础上,承办人或组织者需制定预算,经审核后领取支票。会议或竞赛结束后要及时冲账,实报实销。任何人不得将支票余额留在对方账户或者套现,如出现此种情况,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固定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购置按照金额大小经院务会或院长同意后,依学校规定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报学校资产处购置或者经资产处同意自行购置。学院办公室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工作。
六:课时费支付
学院负责教学工作并由学院账户支出课时费的计划内和计划外办学项目的课时费标准由院务会决定。各办学项目负责人需提前提交本次或本学期的教学计划,作为支付课时费的依据。课时费应在实际授课之后支付。
七:招待费支出
按照学校纪委和审计处要求,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招待的次数、人数、等级和招待费的支出。对外招待活动必须由分管院领导决定和主持,并由其本人在发票后背书说明招待对象、人数及事由。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招待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招待费支出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需单独作出说明。
八:支票领用
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学院1000元以上的支出需以支票形式支付。领取支票时,经手人需说明用途,在院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支票领用单后,由会计向学校财务处领取支票。
九:报销程序
学院账户中各种经费的支出,按照以下程序报销:
1.经手人整理票据,填写报销单并在“经手人”一栏签字。
2. 院领导对于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报销项目,在“验收人”一栏签字;院长分管范围内的报销项目,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在“验收人”一栏签字。非院领导不得作为验收人在“验收人”一栏签字。
3.院长在“审批”一栏签字。
4.经手人自行或委托会计向财务处报销。
以上程序需顺序进行,对于不符合程序者,财务人员不得予以报销。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及专项经费参照上述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在“审批”一栏签字报销。
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基金”的经费报销,按照基金章程的规定执行。
十:民主管理和透明度
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决定重要财务问题时,院务会要吸收教代会代表参加。院务会有关财务问题的决定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公布。院务会在年终总结时,必须向学院二级教代会和全体教师作出专门的财务报告,全面汇报一年来的财务收支状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同时,应教代会的要求,院务会可对特定时期或特定项目的支出情况随时作出说明。
十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处国际法学院账号中各种经费的管理,不适用于国际法学院分党委和国际法学院分工会经费的管理。
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12年3月31 日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