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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国际私法系列讲座之公司诉讼案件实务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5        点击量:

发布者:admin_gjfxy   发布时间:2010-05-17 09:00  

514日下午,来自北京高院民二庭的刘春梅法官为法大学生做了一场题为“公司诉讼案件实务”的讲座。这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主办的“世界经济一体化下的国际私法”系列讲座的第二场,继上一场受到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之后,本场讲座更是座无虚席,有些同学还是站着听完了三个小时的讲座。

                                                                                                                      

下午两点,讲座正式开始。主持人姜茹娇教授介绍了国际私法所主办的系列讲座的相关情况,并且简单介绍了主讲人刘春梅法官的工作经历。然后,刘春梅法官就开始了引人入胜的演讲。刘法官主要从实务的角度讲解了公司诉讼中的问题,妙语如珠,言辞犀利,并且旁征博引,用实务中的案例来解释问题。

刘法官首先介绍了北京法院公司诉讼的情况。从北京法院随机抽取的400件公司诉讼案件中,涉及股东权纠纷的有121件、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的有102件,这两者是最主要的诉讼纠纷。公司案件纠纷的结案方式主要是判决或裁定,以调解结案的非常少。另外,公司诉讼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审理时间较长,所以很少采用简易程序。

在北京法院统计案件的基础上,刘春梅法官总结了实务当中公司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第一,公司诉讼在保护股东权利方面的趋向更加明显,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六大诉权来保护股东权利。第二,公司纠纷的诉讼成本明显偏高,一般的公司诉讼案件审理周期长,而且多采用合议制。讲到这里,刘法官风趣的说,律师在委托人面前不停的说说说,因为他是按小时收费;法官在法庭上听听听,他花的可是纳税人的钱啊,在公司诉讼案件中要尤其注意司法效率。第三,公司诉讼中的法律关系难于梳理,因此,关于管辖、当事人地位、抗辩事由等在实务中非常难以判明。第四,公司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难于调处,实务中调解结案的极其罕见。

然后,刘春梅法官提出了审理公司案件应具有的裁判思维。首先是要树立商法意识,平衡好交易安全与效率、合同自由与正义的关系。其次,应当正确区分公司“内部事务”与“外部事务”的关系,诸如公司的人事任免、公章存放等内部事务,司法应该减少介入,而由股东根据意思自治解决。最后,应该擅于把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公司中的事务按资本多数决实施,但要保护异议股东的权益。

最后刘春梅法官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详细的说明了公司诉讼实务中碰到的各种法律问题,这个案例包含的异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众多的法律问题,使我们深深的体会到了实务工作中法官的艰辛。

在热烈的气氛中,讲座被一拖再拖。本来预计两个小时的讲座被整整拖延了一个小时,在讲座结束后,仍有一大群同学围着刘法官请教问题。

本系列讲座活动还将继续举办,希望同学们密切关注。

      (摄影:王亮/ 编辑: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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