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二:中韩自由贸易与区域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余劲松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点评人:蔡利植教授 韩国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院长
王传丽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时间:2009年12月24日 下午14:00~17:00
主题发言阶段一:
一、韩国的FTA政策与国内法
发言人:朴魯馨 Park,Nohyoung 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
朴教授首先对莫院长表示感谢,表示高丽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已经达成合作协议,论坛是合作项目之一。
接下来朴教授就韩国的FTA政策与国内法做主题发言,他认为国内法是FTA政策履行的手段,这也是韩国与中国的国内法共同点之处,因此双方都很关注这个问题。
朴教授指出FTA的基础是GATT第24条规定的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以及GATS的经济一体化规定。韩国目前的FTA政策是:韩国在2003制定了FTA路线图,与智利,新加坡,东盟等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与欧盟也即将签署。2010年韩国政府将对路线进行修改,这将指导韩国新的推进战略。现在要考虑中韩日三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能性,而目前阻碍三国达成协定的关键因素是韩国担心农业受到损害,所以韩中韩日的协商都处在停滞状态。
韩国FTA的有关国内法包括:自由贸易的程序规定,有关产业调整的法律,保护资源的特别法律。后两类法律都是为了保护由于FTA的签署可能受到损害的农渔业。朴教授指出韩国在上个世纪经济上遭受了困难,但在自由贸易体制内实现了自由贸易的经济增长,韩国人民珍惜来之不易的经济腾飞,因此与智利签订第一个FTA时就遇到了很多旨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对。
具体来说自由贸易的程序规定是韩国政府2004年以总统训令形式发布的,规定了FTA签署中的程序性事项,例如公听会等。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制定的法律是国内关于FTA的补充对策,通过区分FTA给农渔业和非农渔业带来的损害,提供直接的国内支援加强产业竞争力。
最后,朴教授总结道:1、FTA在经济上的效果是推进自由竞争,那么没有竞争力的产业可能被淘汰;2、国会批准FTA政策带有政治色彩,最典型的就是韩国在与美国的协商中发生的重大分歧,由此证明通过FTA的市场统合不仅仅是经济因素的驱动;3、FTA的建立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调整,在与美国欧盟及中日签订协议过程中,韩国产业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特别措施必不可少,这样才能保证产业的持续发展。
二、中韩自由贸易安排的理性选择及法律对策
发言人:莫世健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莫教授首先分析中韩贸易现状,指出目前中韩贸易,对韩国来讲是贸易顺差,对中国来讲是逆差,两国的贸易量持续增长。因此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被提上日程。2004年11月民间启动了可行性研究,2007年中韩启动了官方谈判。但时至今日,进展缓慢,莫教授认为影响谈判进程的主要问题有:1、农产品市场开放问题;2、开城工业区产品的原产地认定问题;3、韩国的国际或亚洲战略选择。
莫教授指出,韩国与智利、新加坡、东盟、美欧、泰国、印度都有或即将建立自由贸易协定,但这些国家或地区都不是韩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作为韩国主要贸易伙伴的中国和日本,却迟迟没有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的原因,莫教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谈判的复杂;2、受政治因素影响;3、韩方认为不需要通过自由贸易的设置来达到增加贸易量的目的;4、韩国民众通过罢工、集会等方式表达对自由贸易持反对态度。
接下来,莫教授详细分析了中韩建立自由贸易区,双方关注的主要问题。莫教授指出,中方主要关注:1、克制使用贸易救济措施问题,莫教授列举了中韩贸易摩擦的几个典型案例,包括大蒜纠纷、泡菜纠纷等,指出韩国对中国反倾销多达27次,虽然量不大,但比较敏感,而中国对韩国主要反倾销案也已达23次;2、韩国对中国特保措施的使用;3、技术贸易壁垒问题; 4、投资开放、保护标准和义务问题; 5、贸易对等和逆差问题。
韩方主要关注的是: 1、农产品市场保护问题;2、开城工业区原产地认定问题; 3、韩国投资的保护问题;4、国内企业保护问题(经济利益虽然不大,但有政治必要)。
那么,回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现实问题上来,莫教授认为中国需要中韩自由贸易安排,这是由中韩双方的市场规模和政治因素决定的。尽管如此,在这一问题上仍然有不同的声音。莫教授总结,支持签订自贸区的理由包括: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是实际利益的需求,可以约定原产地规则、约定克制使用贸易救济,通过改善经济关系达到促进政治关系稳定的目的,可以保护韩国在中国的投资,可以获得韩国的技术优势,可以建立以中韩为中心的亚洲秩序。反对的理由主要有: 认为韩国对中国已是贸易顺差,无需建立自由贸易区;如果建立自贸区,中国农产品将会冲击韩国农产品市场,中国廉价产品将对韩国市场的造成很大冲击,也会影响韩美关系、韩日关系,此外,韩国贸易顺差的扩大也导致中国国内出现反对的声音。
尽管如此,莫教授依然坚持,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是一种理性选择,原因是:1、自由贸易区是双方政治经济利益的平衡和交换;2、经济利益是主导和基础;3、自由贸易协定是一种新的游戏规则,可以为双方提供发展机遇;4、能够平衡协调双边贸易的依赖性和可替补性;5、能够有效利用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6、双方都可以达到避免被排除在区域经济体制外的目的。
具体到实施中,莫教授认为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中国与新西兰模式,这种模式的体系构造与WTO多边规则相似;第二种是美国和韩国模式,这种模式的覆盖范围更宽也更复杂。总结两种模式给我们的启示,莫教授提出了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的框架构想: 1、比中—新模式宽,不能达到韩—美模式的程度,开放范围应该优势互补; 2、顺差逆差问题需要通过政治和贸易利益的平衡与妥协去解决;3、克制使用贸易救济措施,这是中国不能放弃的立场;4、考虑文化和人员交流因素;5、建立综合双边委员会来协调两国的执行情况; 6、规定仲裁和诉讼结合的争端解决方式。
点评与讨论阶段一:
点评:莫老师从宏观角度全方位考察了中韩FTA涉及的问题,其理性选择是应该签订。
提问:
1、吴焕宁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特聘博士生导师
请教朴教授,能否举例说明FTA给韩国农业渔业带来哪些,多大范围的损害,除了农渔业以外,是否会给其他行业带来损害?反对者反对的到底是什么?针对FTA签署的障碍,法律人可以做什么?
朴教授:韩国国内对中国产品的认识是低廉的价格,FTA的目的是消除关税,如果中国产品无关税进入则只能导致损害。其他领域比如工业产品,韩国具有竞争力,所以没有反对的声音。韩中通过投资的方式有别的产业交流,所以非农业方面没有如此大的反对声音。法学界人士应该做的是:保证FTA符合WTO规则;使FTA开放的市场在两国的地方政府得到执行。
2、马家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
FTA存在的条件是贸易创造形成的产业互补,FTA不得违反WTO规则也不得损害非缔约方利益,那么是否还有必要制定新的FTA,这是新的规范还是一种旧有规范的整合?
朴教授:所有贸易协定都是妥协的结果,还有双边妥协的空间。现在主要是政治举措,欧盟已经一体化,大家不愿意放弃亚洲联合的机会。对于非歧视问题要个案分析。朴教授认为GATT24条本身不是很明确,两国间的FTA现在没有第三方提出问题,主要原因是现在各国都是FTA的当事方。
专题发言阶段二:
一、竞争法的世界第三极体制的构筑与中韩合作
发言人:李煌教授 韩国高丽大学专门法学院
李煌教授开门见山地阐明了韩国与中国都确立了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本质是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共识。在韩国,在很长时间以来,相关法律中体现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目的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规则都是这样定位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当中国去年8月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后,欧美等发达国家提出了相当大的质疑,李煌教授认为这样的质疑很大程度缘于这些国家对中国独特情况的不完全理解。
李煌教授紧接着介绍了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实现的途径。
首先,二战后的德国和日本在其域内引用和发展了反垄断法。日本采取了与美国不同的经济政策来弱化竞争的作用,其和亚洲其他国家的竞争法是被广泛评价为相对落后的。于是亚洲国家为迎合国际竞争法作出了艰辛努力。多哈回合在这方面的谈判无疾而终,但随后在经合组织和国际经济网络中对此进行了非正式的讨论并取得了一定有影响力的成果。目前,美欧国家主导了竞争法的国际化讨论。由于亚洲国家的经济实力差距使得其在竞争法领域上的话语权受到了一定限制,引导国际社会关注亚洲利益比较难。
李煌教授指出,韩国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行反垄断法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在协商时起到范例的作用。为了说明韩国的竞争法实行情况,李煌教授将韩国竞争法的引入和发展分作四个时期进行了阐述;最终指出,目前,根据韩国属于出口导向型国家的定位基础,韩国竞争法的目标被确立为保障经济发展,而公正交易法只是控制物价的手段。李煌教授指出经济学越发达,竞争法就越发展;同时举例分析了韩国与美国微软公司的纠纷,评价说韩国政府与外国的大企业在处理并购纠纷的逻辑和措施方面都不落后,韩国目前的经济法属于顶级的水平,而韩国的竞争法有如此大的发展便归功于此。
李煌教授同时强调,美国和欧洲的竞争法深刻影响着亚洲其他国家的竞争法,并且欧美要求亚洲国家按照他们的竞争法进行制定。但我们不可忽略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国家在制定自己的竞争法时需要考察自己的国情,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符合自己的独特的竞争法。欧美国家的竞争法水平虽然很高,但对于亚洲国家来说并不一定是最好的。
围绕中国的情况,李煌教授与与会学者交流了自己的看法。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去年的《反垄断法》意义重大,它标志着世界最大的市场引入了竞争法,这对其他国家是很有影响力的重大事件。中国政府表示,中国的反垄断法参考了欧美的竞争法,但李煌教授认为,欧美的专家们不完全了解中国的情况,这些专家对中国的发展的认识往往是不够的,他们比较容易将注意力集中在阶段性的发展目标上。对此,从发展中国家走来,目前作为世界贸易规模排在前十的韩国的经验对中国是有帮助的。
李煌教授说,中国的反垄断法执行了一年半,对其成效各国褒贬不一,韩国的专家可以成为中国应对那些针对本国过度保护和缺乏合理性及可预测性的批评声音的好伙伴。另外,韩中日三国拥有很大的共同点,如何发展属于自己,且与西方不同的竞争法需要一个很好的领导,李煌教授认为,由于日本没有展现出领导面貌,若中国能担当起这一重任,加上韩国竞争法的经验,中日韩的联合必能为亚洲国家做出贡献,也能为世界作出贡献。
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的构建
发言人:史晓丽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作为发言背景,史晓丽教授首先介绍了中韩FTA谈判的进展尚处于提议阶段,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还需时日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这次金融危机加快了FTA的谈判步伐,中韩都需要更进一步,需要走出去,也需要让对方走进来。
随后,史晓丽教授提出了海外投资对中韩FTA协定的重要性问题,并阐述了要在FTA中纳入投资规则的原因。
首先,投资规则纳入经济一体化协定已经成为国际实践的主流。到2008年12月31日,全球共有421个FTA,其中273个纳入了投资规则,数据还不包括双边税收协定等。因此,从实践上看,纳入投资协定是必然的。
其次,史晓丽教授从FTA的宗旨、BIT投资保护和FTA贸易自由化的要求上分析得出,纳入投资规则是必须的。
第三,史晓丽教授指出,构建中韩FTA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与投资自由化并重。目前,中国成为世界第三大外资接受国,自从中国2000年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各方面快速发展。纵览中国目前的各大指标排名情况,中国的海外投资目前世界排名13位,对外贸易量排名世界第2位,外汇储备量则位于世界第1位。而这么大贸易进出口国家,对外投资才位于第13位,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接下来,史晓丽教授分析了一些关于构建中韩双边投资协定的具体问题,并给出了相应建议。
对于中韩双边投资协定的设定,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中韩两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中方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的地位问题。关于投资规则的设置模式,则可以参考与东盟签订的协议,采取专章的模式,不用单独条款和单独协定。
在具体制度的构建方面,韩国FTA的投资规则比较全面,可以以韩国的为蓝本。协议适用的投资以企业和资产为基础,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协议条文建议采用非穷尽列举式。
在主体设定方面,史晓丽教授建议分为自然人和法律实体两种。在认定投资人归属的国家问题上,自然人可采国籍标准,而法律实体则建议采用设立地与住所地等综合性标准。
对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问题,韩国的FTA都没有相关规定,而部分中国签订的FTA有旨在预防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规定。
史晓丽教授还谈到了投资待遇问题,介绍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适用情况,并建议将国民待遇适用于投资设立前。
对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规定,中韩两方的相关协议中均有涉及。史晓丽教授则建议在协议中单独规定该条款。
对于投资争议解决,中国的FTA 中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磋商;而韩国的都规定了报复程序。史晓丽教授建议在中韩FTA中纳入报复机制,允许交叉报复。
最后,史晓丽教授还讨论了透明度原则、规定保障措施的建议、环境措施的添加、FTA投资规则与BIT的关系和FTA优先的建议。同时总结得出结论:中韩间的协议必须考虑符合两国国情,可以参照2007BIT的规定,体现投资自由化与投资并重的价值理念。对此,谈判者必须转变观念。
点评与讨论阶段二:
点评:
一、蔡利植教授 韩国高丽大学专门法学院院长
蔡利植教授十分肯定本次围绕FTA进行交流的活动不但非常切合实际而且受益颇多。
蔡教授强调,韩国是自由贸易最大的受益国家,贸易决定韩国的命运。韩国不是因为贸易顺差就不愿意签FTA。中国对韩国来讲是个巨大的国家,如果签署了FTA ,一旦出现了问题,韩国可能瞬间垮掉,而对中国的影响却不会很大。比如说农业,韩国10%的农业人口很可能一夜之间就失业了。韩国必须考虑这些因素而不可以感性的签署FTA。蔡利植教授表示,使百姓受益的事情是任何一个文明政府都愿意做的,也正是因为如此,签订中韩FTA才要循序渐进、谨慎地进行。
对于李煌教授的竞争法方面的发言,蔡利植教授表示自己学到了很多,并认同李煌教授的观点。
对于史晓丽教授的发言,蔡利植教授认为投资的基础是接受投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程度。如果一个国家国内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很难走出去的。很多中国企业不到韩国投资的原因很可能是基于对本国法律制度的认识,到韩国后也怀疑韩国的法律制度,怀疑韩国会不会照顾本国企业等等。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投资背后的深层问题。
二、王传丽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王传丽教授表示,FTA的问题是讨论了很长时间的问题了,但今天的深度和问题的广度则大有提高。三位教授都是用比较的方法,从西方、欧美发达国家和韩国、亚洲其他发达国家、中国等亚洲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角度进行比较。如今,FTA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纪商的互惠双赢策略了,它还涉及到各个国家政治、文化等因素。中国学者要像韩国的学者学习,尤其学习更多的从民生的角度进行研究。
王传丽教授强调,参加此次会议的第二个收获便是蔡利植教授的观点。过去大多数人认为现代化就是西方化。现在,这些人中的很多都在过去形成的国际法规则下反思是否要争取自己的话语权。在WTO的规则下,参与谈判的各个国际利益发生激烈冲突,很多谈判就搁置下来。王传丽教授表示,希望通过FTA的谈判,使更多的国家积极投入到双边区域谈判中来,从而争取更多的亚洲国家的话语权。
最后,王传丽教授特别指出,就FTA来讲,其本来就是个工具、手段,并不是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经济发展的融洽、对话与交流的频繁。FTA不是用来攻击对方和给对方设计陷阱的。如果FTA能够签订,这一定是个双赢的的决定。总之,FTA仅仅是进行合作的一个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