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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国际经济法年会会议简报 一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5        点击量: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7-11-06  

2007年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分组讨论 第一小组会议摘要

专题:国际经济法总论

主持人:清华大学 车丕照 教授

发言人:莫世健教授、吴焕宁教授、何力教授、沈绿野教授、张丽英教授、那力教授

一、题目:国际经济法“独立性”辨析

发言人:莫世健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随着环保和劳工问题的突出,有学者建议将环保法和劳动保障法独立化;同时由于某些学校目前无法开设较为完整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门二级学科的课程,因此有意见建议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学科,构建我国新的法学学科体系。基于前述背景,莫世健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独立性”进行探讨。

莫世健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是一个学科定位问题。

按照教育部法学核心课程设置,国际法学一级学科被分为三支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国际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

但是,莫世健教授指出,就学术意义而言,对于独立性的探讨必须结合独立的层次和独立的标准展开;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毋庸置疑,但是相对于什么独立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比将其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更符合客观标准。国外某些学者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我国将国际法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与我国教育部的管理体制有着密切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应当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中国法学的学科设置和发展应当结合我国教育和科研的实践。

莫世健教授认为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学科,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其发展同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和理性。

在独立的程度问题上,莫教授认为必须结合其他一些二级学科的发展体系来研究探讨。

同时,莫世健教授还以韩国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中国的相似性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针对莫世健教授的发言,陈安教授认为,莫世健教授提出的独立性辨析是对一个老问题的新观点,莫教授在对该问题的探讨中,结合古今中外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二、题目:对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研究与探讨

发言人:吴焕宁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吴焕宁教授从国际经济法“独立性”的历史背景谈起,对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吴焕宁教授指出,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为了经济交往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当时,少数院校设立了国际经济法系。然而国际经济法专业在国内各所高校的课程设立形式各异。总结当时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类:一、国际法分支说即小国际法说;二、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说;三、调整“国际经济”的法律的“(国际经济)法”说。[1]

吴焕宁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边缘性学科,从法律渊源上看既有国际法渊源,也有国内法渊源。从调整的规范的性质上看既有公法的规范,如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外贸强制规定等;也有私法的规范,如调整平等主体间法律规范,如CISG等。

目前国际经济法以一系列课程架构该门学科: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技术贸易法、WTO法律制度、国际税法、欧盟法等。然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课程设置,各校应当结合本身的师资力量及培养人才的目标,客观地设立能够满足具体需要的学科。吴焕宁教授认为,对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定位、渊源应当是发展的、动态的。

针对国际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有以下几位与会学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1、韩天森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课程开设之初,其研究和教学都是基于对国外学者著作的翻译。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其观点可以分为小、中、大三种范围三种观点。

韩天森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既是独立学科,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关系有关的法律,目前教育部对国际法的分支是不科学的。环境问题的凸显表明研究有关环境的法律规范的必要性,但是不等于可以忽略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的地位。

2、左海聪 南开大学法学院

左海聪教授指出一个学科只有存在相应的实践性因素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学科,因此他非常同意莫世健教授有关不能将国际经济法认定为法律部门的观点。

同时左海聪教授进一步详细阐述了有关国际经济法体系划分的问题。他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狭义的国际经济法与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在学科设置上,分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3、张辛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张辛娟老师指出,教育部可以对各高等院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是不应该干涉各个学校具体的微观层面的课程设立问题,教育部的管理应当以指导性为原则,例如将法学核心课分为7/类,但是对各门/类课程的数目不应当进行限制,否则各高校将会失去各自独立的特色。

4、朱淑娣 复旦大学法学院

朱淑娣教授首先对莫世健教授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表示赞同,同时在借鉴德国学术经验的基础上阐述了有关国际经济法独立性和学科设置的新理论。

根据朱淑娣教授的研究,德国将经济法划分为经济民法、经济行政法、经济刑法,等学科,那么可以考虑将国际经济法分为国际经济民法国际经济宪法、国际经济行政法和国际经济刑法。

5、陈晶莹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陈晶莹老师认为对于学科的划分,不能一味的为了划分而划分,应该考虑划分是不是有利于学科研究的发展。

陈晶莹老师对于吴焕宁教授其中一个观点不太认同,她认为开设学科时不应受本校师资能力的限制,应勇于挑战,通过开设学科来增强师资能力。

陈晶莹老师认为根据其对于硕士和本科课程设置的观察,发现各个学校有关国际法的学科都偏向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但是在当今的全球经济背景下,把国际经济法独立出来是当前重要的任务

6、何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教授

何力教授认为相对来说,国外并没有我国如此重视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

当前,国际经济法既然已经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并具有其相应的合理性,国际经济法学界应该巩固现有成果。

何力教授同时指出不同的高校在各领域中有不同的地位,应该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

关于国际法的学科划分问题,何教授赞同把国际法分为4个部分。

最后何教授作为上海海关学院的教授,还提出了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新的领域——国际海关法。

由于各位学者均对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因此,本议题的讨论,热潮迭起。

针对,前述讨论,陈安教授在发言中指出,课程定位的标准应当考虑国家的需要和学科的内在体系,而非学术的圈地或者名位之争。

陈安教授指出,有关国际经济法独立性的问题,二十年前,已经进行过讨论,并且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一直在持续进行,多位学者也曾经发表过多篇论文,《国际经济法评论》的第一期就有韩德培先生有关此问题的论文。陈安教授认为,行政权力在教育和学术管理方面一定要慎用,否则学术的无知加上行政权利的滥用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

教授特别指出有关国际经济法概念性的问题,他认为虽然所有学者都承认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但是在解释该概念时应当运用理性的逻辑方法,这样才能明确该概念与其他国家的概念不同之处。

陈安教授赞扬了莫世健教授在学校评估之际提出了国际经济法学科独立性的观点,此举有助于政府部门正视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呼声。

三、题目:从南北关系新变化看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局限

发言人:何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教授

何力教授指出,当前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与实际存在相互脱节的问题。

第一、经济主权原则与经济全球化的冲突。

WTO体制下,经济主权原则实际上受到极大的限制。经济主权的主要体现为,如果不愿意受到WTO规则义务的约束,WTO规则并不限制该国退出WTO。但是这样宣布退出WTO 的国家无异于自我孤立于国际经济秩序之外,断绝了国家的生存之路

第二、经济主权原则与经济区域化的冲突。

以欧盟为例,在欧盟内部国家经济主权的理论已经衰微,表现为国家主权让渡论。各成员方不得不在其经济主权行使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上进行大量的自我限制。当然,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意味着政治主权的丧失。而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欧盟的模式不会是仅有的例子。

第三、经济主权原则并非总是能够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这一观点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联合国舞台上得到了肯定,并作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地位已经基本确立。当时,发展中国家奋起抗争,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而经济主权原则就是其核心,表现为“卡尔沃条款”盛行,出现了对跨国公司实行国有化的浪潮,鼓励发展民族工业,实行必要的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方面实行严格限制。

第四、发展中国家集团自身出现了分化。

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家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实际收益。对抗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对经济开放抱有戒心,固守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底线,但是由于国家的经济得不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恩惠,发展相对滞后。而越是落后,国家经济体制也就越是脆弱,即使之后想进行改革开放也心有余而力不足,进而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之中。

第五、发达国家也开始改变以往的做法。

对发展中国家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愿望和经济主权原则的主张有了一定的理解,例如《洛美协定》。“卡尔沃主义”的故乡拉丁美洲也在这样的“糖衣炮弹”攻势下陷入了“卡尔沃困局”。

第六、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弱化着经济主权原则的作用。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上高度对抗的时代,经济主权原则是其中的一个焦点。自7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断更新,学说和规则也趋于一致。这些发展都不断弱化这经济主权的作用。

第七、经济主权原则绝对化不能有效维护中国的国家经济利益。

我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外交、外贸一贯的政策,正是以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为核心,一贯主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数年间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我国总体上已经成为一个能源、矿产品和农产品净进口国。其次,我国已经出现大规模的资本、产业和技术向海外输出现象。最后,我国已经对国际经济开始具有大国影响力,正在从国际经济规则适应者变为制定参与者。

第八、中国应当是一个特殊的发展中国家,即发展中大国,当前世界上这样的国家只有中国一个。发展中大国既有发展中国家的特点,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经济主权原则维护自己的根本国家经济利益。但是鉴于其国际地位和影响,以及对国际经济乃至一般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外向辐射力,也要求应该避免经济主权原则的绝对化,以免损害自己的海外经济利益。

最后,何力教授指出,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对于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中国来说,应该客观分析经济主权原则对中国的利弊所在,解除以往固守的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法学传统的束缚,在一个崭新的视角上更加灵活看待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

针对何力教授的发言,陈安教授希望何力教授解答在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吸引外资和输出外资相结合的局面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何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挑战发达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则。

何力教授回答称,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定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面对的问题。中国威胁论的提出引起了中国国际社会的关注,中国自称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上能够享有相应的发展中国家利益。但是事实是,很多国家认为在国际舞台上,中国不能再适用发展中国家的规则。要解决该矛盾,我们学术界必须坚持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当然,参与不能盲目,必将面对严峻的形势。国际规则应当贯彻公平的原则,对于弱国如此,对于强国更是如此。

朱榄叶教授在评论中称,国家利益系国家经济决策的最终的决定因素。无论是发达国家,亦或是发展中国家,必将以自身利益作为政策根本出发点。

陈安教授补充称,他同意朱榄叶教授关于国家利益的观点,但是国家利益第一不等于民族利己主义,否则系以以邻为壑。

四、题目:世界无形贸易公平分享原则的历史解读——科技主权衡平的逻辑起点

发言人:沈绿野  河海大学法学院

沈绿野教授的文章主要是对当前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她认为从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来看,知识产权有关规范体系的建立存在一种张力,即利益分配主体内部的制衡。历史上1931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表明,国家间利益的分配从之前的战争手段发展到法律手段。但这种张力为局限在内部的制衡,即几个大国的利益协调。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自始未贯穿实质公平的原则。她指出,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要求法律应当谋求人类的共同福祉,应当是一种超越物质享受的价值取向。现有的体制不符合此种趋势的。环境问题、农民权利等问题应当架构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上,从而造福全人类。

 五、题目:网络对高校法学教学活动的影响

    发言人:张丽英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教授的发言围绕网络在教学中的作用和影响展开。

首先、网络对于教学力量的整合起到很大作用。

其次、对教学结构也会产生影响,如学生讨论的题目可以发布到网站,供所有上课或未上课的同学同步或者异步参加探讨,这激发了同学学习的兴趣。

再次、网络对教学沟通模也产生了影响,实现了双向化,异步化。同时可以将师资力量配置最大化,学生可以获得著名教授的网络指导。对某些专业问题的探讨可以更加形象化、具体化。

网络教学实现了个体学习向协作学习的转变,实现了学生间、老师间、学生和老师间的协作,方便老师和同学一起了解最新的发展动态,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实现了资源共享、资源分配的最大化。

张丽英教授指出,要善于利用学生的求胜心理。学生在网络空间参与学习讨论,能够促进其课上的表现,并且能够引起其他“网友”的关注。陈安教授建议将该网络教学的方法在《国际经济法学刊》上发表,将该方法介绍到学术界。网络教学在鼓舞同学的同时,也鼓励了其他教师。

张丽英教授的题目和观点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关注,多位教授就其操作性问题提出了大量问题。

 六、题目:资本弱化问题的法律规制

    发言人:那力 吉林大学法学院

那力教授认为国际避税、CFC、资本弱化等问题是国际税法领域值得研究的重点。我国对资本弱化的法律规定相当少,但是美国及欧盟的规定却相当充实。我国当前的立法状况在和国际接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层出不穷。究竟应按照美国模式,还是欧盟模式颇为值得探讨。

按照美国的观点,资本弱化主要是股权和债权的关系问题,多借债,少纳税,可以规避税收。OECD的资本弱化则是采用个案分析原则,与利率的合理性进行比较。中国有关制度的完善还有很大的空间。

针对那力教授的发言,陈安教授提问并请那力教授解释我国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两税合一是否会侵犯外商的既定利益,对该问题的纠纷应交给什么部门管理,是采用国内程序还是国际仲裁?

那力教授在回答称,新税法的实施已经迫在眉睫。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已经从宏观上解决了税收冲突的问题。税收也存在一种博弈理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利益的保护应当在博弈过程中达到双赢。美国在处理反避税问题方面,存在一个预约定价机制,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无论立法还是实践都还比较弱、比较落后。目前还无法实现和外国的博弈,无法通过该过程实现双赢,我国应立足国情,制定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

陈安教授则建议在国际税法中以国家实力为基础实行差别赋税,以此追求事实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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