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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国际航空航天法治论坛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理解与适用” 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2023年7月21日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三届国际航空航天法治论坛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理解与适用”学术研讨会在海淀校区图书馆一层会议室成功举行。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主任朱子勤教授对参加会议的线上线下嘉宾表示热烈欢迎,指出本届论坛应该是《条例》公布后最早举办的专门从法律层面探讨的学术研讨会,介绍了研究中心为本次研讨会整理的《无人机法律法规资料汇编》,汇编收集了我国与无人机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等资料,同时以专栏列举的方式对我国与美国、欧盟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张玲教授在欢迎致辞中表示,国际法学院特别关注与支持对国际法前沿问题的研究,肯定了研究团队在航空法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的成绩,并预祝论坛成功举办。

第一个环节是“主题发言”,由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孔得建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覃华平评议,共有五位发言嘉宾发言,分别是中国航空学会通用飞机及无人机首席专家、中国航空学会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靖敏主任、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李亚凝、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政策法规经理王亚琼、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原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低空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戴锐。

石靖敏主任发言题目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学习与思考”,主要讨论了正在建立和完善的中国民用无人机管理体系以及《条例》的创新之处,并对“无人机”概念、《条例》执行、管理组织体系创新和国家航空法规体系完善提出了思考。

李亚凝老师的发言题目是“《条例》与民航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的构建”,介绍了《条例》的立法历程,并从原则、管理要素与技术要素及其细分要素、无人驾驶航空器风险等方面讨论了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的构建。王亚琼女士的发言题目是“颠覆与创新——《条例》与无人机技术创新的协调性探讨”,从无人机分类、产品要求、空域、行为规范等角度作了讨论,指出无人机立法要解决技术创新与社会利益平衡的问题。

孟原女士的发言题目是“中国民用无人机监管制度”,介绍了中国和全球无人机产业发展情况及民用无人机的分类,梳理了《条例》规定的中国民用无人机监管框架,并以大型民用无人机为例论述了无人机运营企业外部融资方的权利保护与运营资质及许可、运营持续要求。戴锐老师的发言题目是“无人机公安法律规制”,讨论了《条例》关于无人机公安法律规制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强制性权力、处罚性权力等。

覃华平老师在评议时表示,各位专家从条例的制定历史、有关概念的辨析、具体条文的解读以及对条文的反思等方面做了精彩发言,使我们感觉到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不易,涉及法律法规庞杂,监管部门众多,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前景广阔,大有可为。为此,我们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应力争做到便利飞行,易于监管,完善监管服务平台。另外考虑到技术发展,还应在法律法规方面做到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规则,为无人驾驶航空器跨境飞行做好保障。

第二个环节是“圆桌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鹿苹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大朋评议,五位嘉宾分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二十一世纪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想、美团无人机政府事务专家刘徽、中国民航大学空管学院副教授夏庆军、象限空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莹、灜和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陈栋。他们分别就《条例》与深圳市无人机立法、《条例》与无人机低空经济发展、《条例》与民用运输机场无人机防控、《条例》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条例》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争议解决等内容展开了讨论

李大朋老师在评议时,对无人机上下层级法律的关系、《条例》出台前的法规与之衔接的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及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条例》立法特色的“风险”问题、无人机监管侧重点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无人机载人飞行、国际运输等新型问题。

最后,在自由讨论环节中,与会嘉宾对线上参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做了解答,同时提出进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交流氛围中圆满结束。

(通讯员:马岐;摄影:张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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