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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外提升专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数据维护           发布时间:2012-04-21        点击量:

发布者:CUP00078 发布时间:2011-04-27 09:46

校人字[2011] 016 签发:吴平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外提升专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所、中心:

现将《中国政法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外提升专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外提升专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外提升专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竞争能力,提升我校国际化程度,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外提升专项资助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助计划的实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资助与学科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相结合,并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择优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计划的资助范围包括所有学科,优先考虑我校“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重点资助专业课教师和部分公共基础课教师。

第四条 每年资助人员20名左右,其中以国家留学基金委11配套资助为主;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资助2-3名。

第五条 资助计划实施过程中,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每年资助的人选数额、名额分配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六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工作两年或以上,教学科研业绩优良;

(二)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或被聘为讲师以上职务的优秀青年教师;

(四)近三年没有海外学习一个月或以上的经历;

(五)参加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应符合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

第七条 资助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接收单位应当是国际高水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者其导师是高水平的著名学者;

(二)资助的类型应当是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双语教学后备力量培训等。

第四章 资助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填报《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外提升专项资助申请表》,提交所在院部(在编科研机构的申请人提交科研处),其中研修计划应提出具体的研修内容、发展方向、预期目的等,并表明是否承担双语教学任务。

第九条 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和申请条件,各院部负责对本部门申请人进行遴选推荐。

各院部的遴选推荐,需经院部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学科研培养潜力进行评价,并经院(部)务会讨论通过。推荐意见内容应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培养潜力等。

各院部遴选推荐结果,应当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3日。

第十条 学校人事工作小组负责审核申请人员条件和确认资助人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由学校和留学基金委11配套资助。具体标准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全额资助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学校资助海外提升期间的住宿费用和一次往返路费,境外接收学校不能解决的学习费用,由教师本人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目的地为亚洲国家或地区的,一次性资助国际旅费八千元人民币;目的地为亚洲以外国家的,一次性资助国际旅费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依据学习访问的期限,住宿等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七千五百元人民币,具体标准将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补贴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人事工作小组负责计划的实施和领导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十四条 出国渠道通过学校、院部、个人多方努力,主要依靠各院、部、所、中心等基层部门开拓;各院、部、所、中心在派出教师后,应加强其与派出学校、指导或合作教师建立联系和定期回馈机制,在学年末填报《中国政法大学海外提升教师海外院校联系一览表》,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在项目结束后填写《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外提升专项资助总结报告》,并提交海外指导或合作教师、相关机构对其做出的访学期间整体评价或访问学习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由派出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考核内容包括派出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的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提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资助人员回校后一年内应为所在院部教师或学生开展至少1-2次专题讲座,并为本院部后续派出教师提供必要的指导;承担双语教学任务的,应开设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 派出的教师,回校服务期为5年。

第十八条 对所派出人员,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学校与出国人员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助对象,学校将撤消资助:

(一) 有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触犯刑法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未能完成预定学业或工作任务的;

(四)其他不适合海外提升资助条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依照《中国政法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海外提升专项资助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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