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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学术沙龙”第十四期——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分析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6        点击量:

发布者:admin_gjfxy   发布时间:2009-06-02 21:56   

案件简介:

中美知识产权摩擦由来已久。1989年,中国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名单。1990年,中国被美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426,美国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1991123,美国公布价值15亿美元的报复清单。1991123,中国公布对美实施价值12亿美元的反报复清单。但最终中美双方和解,美国并未单方面对中国采取制裁措施。1994630,美国再次把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重新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19941231,美国公布价值28亿美元的预备性报复清单。19941231,中国公布对美贸易预备性报复清单。中美双方于1995226达成了《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美方取消了对中国采取单方面制裁的计划。之后的几年里,美国两度把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发起“特殊301条款”调查。2007410,美国以中国相关法律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由,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该磋商涉及中国的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等问题。2007813日美方正式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并于123日要求总干事决定专家组的组成。总干事于1213日决定专家组组成。历经14个月,专家组于226散发了最终报告。由于中国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上诉,因此,2009320日,DSB审议通过了专家组报告。美国在其提出的11项指控中,最后只赢了2项,还有1项也只赢了五分之三。

本次国际经济法学术沙龙将对WTO受理的该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共同探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问题。

主讲人:刘波(法学院本科生20065班)

刘泽凤(国际法学院本科生20061班 )

邢斌文(法学院本科生20062班)

研讨主题一: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句是否取消了对一类作品的保护,TRIPS协议下,中国是否有权这样做?

研讨内容:

《著作权法》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美方认为这一规定使得一类作品在中国被取消了著作权保护,不享有《伯尔尼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那么什么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含义又是什么了?国内法中一些管理性法规规禁止了一些内容的出版、传播,但作品完成后是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被认定为“依法被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被审查机关认定为没有通过内容审查的作品或经修改后通过内容审查的作品被删除的部分,应当是“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但从未提交内容审查的作品和等待审查结果的作品是否是“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了。“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直接取消了作品全部的著作权,还是仅仅是取消了法院在判决中保护著作权,权利人仍然享有著作权。这些内容都将在此次活动中深入探讨。

研讨主题二:中国海关处置没收的侵权货物的措施是否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研讨内容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海关处置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办法,包括交给社会福利机构、转卖给权利持有人、拍卖和销毁,在海关选择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交给社会福利机构”处置没收的侵权货物时,是否是以避免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方式行事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7条中“消除侵权特征”是否仅仅是“简单的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

研讨主题三:中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门槛是否使一些商业规模的侵权不能受到刑事追究

研讨内容:

中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设定了一定得门槛要求,只有达到这个门槛要求的侵权行为才能收到刑事追究,这样的规定使没有达到刑事门槛的侵权行为免受刑事追究和刑罚。这类侵权行为中是否包含有“具有商业规模的行为了”,TRIPS协议仅仅要求对“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具有商业规模”的行为,在考虑“具有商业规模”标准时,除了侵权商品的价值和数量因素外,是否还要考虑未完成的侵权商品,以及制造侵权商品的原材料和工具;是否需要考虑其对市场的影响等。

本期沙龙主评议老师:成晓霞老师、杨帆老师

参加老师:史晓丽老师、祁欢老师、戴龙老师

本期沙龙执行人:孙逸文(国际法学院05级本科生)

时 间:2009631600-1830

地 点:昌平校区端端升楼405教室

发布人: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国际法学院教学科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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