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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国际化与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研讨会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6-10-09        点击量:

201692627日,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主办,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联合承办的“竞争的国际化与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研讨会,在北京丽亭华苑酒店三楼鸿运厅隆重召开。会议邀请了中外反垄断执法机构、高校和研究机构学者、专家以及律师、公司法务等实务届人士,共120余位嘉宾参加这次盛会。

2016926日上午9时,会议正式开始。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兼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席兼秘书长王成安主持开幕式,联合国贸发会国际货物、服务、商品贸易部长Valles通过视频向大会召开表示祝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席俞晓松致辞,并预祝本次会议的圆满召开。

会议的主旨发言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担任主持人,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局长张汉东、商务部反垄断副局长韩春霖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副局长陆万里分别介绍了全球竞争政策发展趋势和2016年中国竞争执法形势。目前中国主要的案件是经济性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种类型。就当前的反垄断执法而言,其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多,烟草、保险、医药、建材、供水、供电、供气等等。中国竞争执法主要秉持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日后的发展方向是要有国际视野,需要加强中国在竞争执法上的国际合作。

会议分为八个议题:

议题一——“行政垄断之比较研究”,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高级顾问,商务部反垄断局前局长尚明担任本议题的主持人。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副局长李青、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E处主任Paul Csiszar、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吴汉洪作了主题发言。本场会议围绕着“行政垄断”的主题,通过对比,探讨了中国和欧盟应对行政垄断的竞争政策的异同。目前,我国采取的做法是设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来削弱行政垄断对市场的干扰,而欧盟主要是通过竞争中立原则来规制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问题。同时,各学者指出在探讨行政垄断行为的时候,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问题也是行政垄断中不容忽视的。

议题二——“ 宽大制度和卡特尔案件的和解”,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担任本议题的主持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蓉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香港中文大学教授Sandra Marco Colino、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Nathan Bush作了主题发言。与会嘉宾主要对美国、欧盟和中国的宽大制度进行阐述,宽大制度产生于美国,是指因为卡特尔行为发现的困难,为了激励公司披露自己行为而给予公司的奖励。但是欧盟在实施宽大制度时,对可以享受宽免政策的公司则予以一定的限制。而中国目前关于“经营者承诺”的指南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对于宽大制度建构而言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旧很多,如: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时的附条件批准是否属于经营者承诺;对于核心限制的卡特尔案件是否一定不给予宽大制度。总而言之,宽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反垄断执行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和解,但是对于宽大制度如何构建仍具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议题三——“横向垄断协议中 ‘目标’与‘效果’之争”,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E处主任Paul Csiszar担任主持人,香港中文大学教授Sandra Marco Colino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卫平、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作了主题发言。本议题的核心是是否应当对某些传统上被禁止的本身违法的横向垄断协议进行“效果”分析。这种“目标”与“效果”分析的模式,实际上是欧盟的分析模式,而对此美国模式是采取“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目前我国反垄断法没有这样“目标”与“效果”的规定,但是在实务案例中,两种模式均有采用。至于我国最终选择何种模式,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欧盟的“目标”“结果”之模式是基于行政决策为中心的集中实施机制,而美国的“合理原则”是基于司法为中心、反垄断法分散实施的体制,我国制定何种分析模式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如三家执法等现实情形。

议题四——“维持转售价格: 按照‘合理原则’进行分析这一全球发展趋势是否正当?”,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继峰担任本议题的主持人。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垄断实践联合主管Ninette DodooCompass Lexecon经济咨询Derek RitzmannRBB经济咨询余妍作了主题发言。在中国,发改委和法院在维持转售价格的案件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在美国,虽然一些州在州法层面将维持转售价格认定为本身违法,但在联邦层面,维持转售价格已从本身违法发展为要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欧盟则推定纵向价格操纵和强加最低转售价格非法,但是供应商有机会证明不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本议题围绕着“维持转售价格”,结合澳大利亚Leegin案件,嘉宾相对一致地认为维持转售价格(RPM)本身不一定会导致限制竞争的效果。

议题五——“纵向协议:对网络销售的限制”,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外方执行主任Frank Fine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祁欢担任本议题的联合主持。Compass Lexecon 经济咨询副总裁谭伟、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drian Emch、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铁作了主题发言。本议题是基于生产者禁止分销商在线销售其产品,通常是为了保护其品牌(并维持较高的价格),但也是为了防止它们免费搭乘实体销售者的投资便车。围绕着“纵向协议:对网络销售的限制”,国内外专家学者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欧盟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有足够正当的理由,生产商是可以对网络销售进行限制的;美国对于纵向限制也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目前我国没有与“纵向限制:对网络销售的限制”相关的案例,但是在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有限制这种纵向协议的迹象。对“纵向协议中约定网络销售限制”进行限制是否可以推广适用于其他的领域、以及我国如何应对此类纵向协议,实务界人士呼吁应该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建立合适的分销体系。

议题六——“根据FRAND原则获得标准必要专利(SEPs)”,中国国际反垄断以及投资研究中心的外方执行主任Frank Fine担任本议题的主持人,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祁放、腾讯竞争政策办公室副总监黄晓锦、爱立信知识产权和竞争部Jason Wu、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戴龙作了主题发言。目前对FRAND原则全球公认的是该原则并不完全禁止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权,但是在设置禁令救济这一制度的时候应该考虑该制度对于相关市场、消费者的影响等。本组主要对何为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条件、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禁令救济、专利使用权费率、相关市场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议题七——“标准制定及专利劫持”,海问律师事务所国际合伙人何文钢、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昕担任联合主持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安佰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博士后于连超、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侯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无线专利部部长张鹏对此作了主题发言。本议题主要是“标准制定和专利劫持”问题,就“标准的制定”而言,欧盟和美国指的是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而在中国,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知识产权指南制定了国家标准。关于标准的制定,未来中国将走向何方,学者指出标准的制定还应该首先遵循标准化组织自我治理的原则,在标准化组织无力解决限制竞争的问题时,法律才介入进行干预。在标准的制定中强调的一点是专利权人的披露义务。关于专利劫持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禁令以及许可费问题。对于禁令救济,国际社会经历了完全不予允许到现在的有条件予以允许的态度,可以看出,禁令救济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接纳。

议题八——“反垄断与互联网”,腾讯政府事务部研究中心总监崔书锋担任本主题的主持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韩伟博士、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drian EmchRBB经济咨询余妍作了主题发言。首先,互联网作为双边市场,在反垄断的领域是否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产生影响?例如变为了传统的销售渠道和网络销售渠道两个市场。其次,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出现了很多的协议,如最惠国待遇、等价协议、双重定价、限制性销售等等,这些协议是否符合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在该环节嘉宾主要探讨了当前与互联网有关的反垄断和反垄断调查等相关问题,此外还对互联网背景下的大数据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927日下午六点,中国国际反垄断以及投资研究中心的中方执行主任祁欢女士致闭幕辞向与会嘉宾表示感谢,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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