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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上诉机构的成就与挑战”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6-06-17        点击量:

2016年6月6日上午8点半,“WTO上诉机构的成就与挑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综合楼B209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杨国华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教授主持,多名WTO法、民事诉讼法和法理学等领域的学者和学生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始,杨国华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为以近期美国反对WTO上诉机构法官连任这一事件为视角对WTO上诉机构的成就与挑战进行分析研究。WTO上诉机构韩国籍法官张胜和于2016年5月31号第一任任期到期。美国于5月12日发表了一份声明反对张胜和法官连任,理由是张法官越权裁判,作出的裁决超越了WTO协定的范围。其他现任六名法官和13名前任法官分别发表公开信反对。由此引发一个问题,以裁决越权为由否定法官的连任是否会损害法官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接着各位学者针对这个中心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平副教授对上诉机构成员连任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介绍。廖教授首先介绍了上诉机构法官连任的法律依据,接着介绍了美国反对连任的理由和各方对美国这一做法的态度,最后通过比较不同国际法庭对国际法官的产生与连任的规定,提出我们需要重新反思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全小莲老师重点解读了美国的反对理由。她认为美国的做法说明有国籍的人就不能期待其做到真正的独立公正。美国自身认为其做法是合法的,因为上诉机构不是对法律进行澄清,即属越权,成员国就有权进行反对。美国举了4个案子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认为法官越权裁决属于附带说明而非判决理由。但事实上,美国把这种即使在英美法系中也富有争议的话语引入WTO中是值得商榷的。

中国政法大学李居迁教授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角度来看国际法上诉制度。第一,在争端解决上,国内法一般是强制性管辖权,不会进入政治进程中;国际法一般是非强制性管辖权,通过争端方同意的方式来解决管辖权问题,可能会进入政治进程中;第二,国际法律体系发展分为两大阶段,整个基础性框架在17世纪才开始被接受,争端解决上诉机制的历史比较短。就国际法院处理的案件而言,不服裁决一方采取的方法一是不执行,二是覆核,不存在上诉。1995年WTO运行之后才有了上诉机构。第三,国内法与国际法对于法官选派都有严格要求的,国际法上的法官要求更为严苛;第四,从法官的组成来看,国内与国际的法官都存在政治性和司法性。国内法院院长的选任进程是一个政治进程,国际上的法官也有一个推选的问题;第五,国际法体系中设置上诉制度,WTO的上诉机构并不是最早的,也不是唯一的。国际性机构中,1993年前南法庭设了上诉分庭,1994年卢旺达法庭共用了前南庭的上诉分庭,2002年塞拉利昂法庭设立了混合的上诉分庭。但是,这几个法庭都是刑事法庭,解决惩罚问题,并非解决争端。因此,WTO的上诉机构是一种突破,上诉机构成员资格和连任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借鉴国内法的经验,向前推进一步。

中国人民大学韩立余教授从WTO上诉制度出发分析了美国做法的理由。韩教授提出回溯到GATT,争端解决是最初没有专家组,而是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后来,WTO不仅设立了专家组还设立了上诉制度。根据WTO的规定,决策要遵循共识决策。其实之前发生过反对事件,美国的第二任和第三任法官都只干了一届。由此能看出,WTO成员控制上诉机构成员的选任,此次法官的选任问题仍由DSB决定。争端解决机制是涉及国家利益平衡问题,应该考虑争端解决机制到底该怎么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秀清教授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上诉机构法官的选任问题,认为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来判定如何解决和改进法官选任问题。首先,英国高等法院既可以是上诉法院又可以是一审法院,上议院认为高级法院既立法又司法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又设立了最高法院。美国建立了州和联邦两个法律体系,两者根据案件不同而分工。美国特殊的是上诉审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只进行法律审,这说明其想通过上诉审来统一司法;其次,英国的上诉功能在于纠错功能和司法统一,比较倾向于对规则的统一适用,美国则更侧重于社会和政治功能的运用。此外,英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非常严苛,侧重于从专业性律师中选拔法官,美国更多地要求有法学学位的背景和司法的经历。英国一般采取任命制,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则由总统个人提名。由此,法官的选任与上诉机构的功能地位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中心谭秋桂教授从上诉制度的初衷来探讨法官的连任问题。首先,上诉制度的初衷在于程序公正、法官独立。如果从国内法的思维来看WTO的上诉机制,就需要对上诉机构进行功能定位,同时,在涉及到法官的独立性方面,要明确谁来任命。其次,法官的资格和具体案件的资格问题要分开,国内的回避制度对于解决上诉机构法官连任问题是否有帮助可以考虑。最后,要考虑法官的豁免权,法官不能因为个案不公正而否认法官的任职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陈景辉教授认为分析美国的做法需要考虑五个问题。第一,上诉机构是否有权反对?如果有权,给出的理由是否是充分?当裁决者和纠纷当事国角色冲突,理由就变得非常重要;第二,连任在其中是什么样的角色?自动连任会使得上诉机构法官摆脱其母国或其他任何反对他的成员的压力并且做出比较公正的裁判,对中立性与公正性来说有高度保障;第三,解释和越权的关系如何?解释和越权的判断标准非常难以明确需要法官作出裁量。第四,政策要受制于原则,WTO的各种制度是否真正贯彻了原则的相关要求?第五,成员角色决定行动的效果,从国内法的“成规”角度来看,单个人的反对不应该构成对这个“成规”的毁损,这一点可以考虑借鉴到WTO上诉机构的连任问题上去。

随后,南开大学胡建国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祁欢、范晓波教授以及参会的其他老师和学生也针对本次研讨会的议题进行了积极的发言和热烈的讨论。在语言的交流和思想的碰撞中,每位参与者都受益匪浅。最后,本次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的总结中落下帷幕,圆满结束。

图/文  郑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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