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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38期暨名家论坛第150讲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5-03-31        点击量:

 

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38期暨名家论坛第150讲

 

  2015326日晚六点半,我校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38期暨名家论坛第150讲在学院里校区科研楼B211举行。荷兰莱顿大学教授 Matthias Haentjens教授为我校师生做了一场题为“欧洲银行破产现状”的精彩演讲。本次讲座由国际法学院承办,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主持。

 

  Haentjens教授从破产的历史讲起,谈到“bankruptcy在不同语言中的不同表述。结合近几年的情况来看,银行破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挤兑,这是从银行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的风险,因为存款人有权利这样做;2、政府违约,这是近几十年出现的原因,政府大量借贷银行的钱,用来支持基础建设、社会福利工程等,但最后却无力偿还,导致银行破产。Matthias Haentjens教授指出,近几十年来银行破产具有以下的相同点:首先跨国银行破产频发,其次银行风险国际化,因为银行在他国有分支机构,国内银行的情况必将影响其分支机构,且银行与他国经济组织多有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最后国家承担破产责任,具体措施包括任命接管者,政府做银行的最后救济者。

  接着,Matthias Haentjens教授对全球金融危机前的欧盟银行破产法律做了简单介绍,包括存款担保指令(1994)和投资者保护指令(1997)。然后,Matthias Haentjens教授转入全球金融危机后的银行破产情况介绍。他首先举了两个实例:第一个是荷兰的SNS Reaal银行,第二个例子是希腊的Cyprus银行

  Matthias Haentjens教授针对全球金融危机来袭,从国际组织到区域型组织到国家,都做出了不同的回应。国际层面包括:FSBBISIMFWB等组织,区域性组织包括欧盟2014年的银行业联盟(Banking Union),国家层面包括英国2009年的银行法案(Banking Act)。近期欧盟采取行动主要是出于以下三方面的动机:首先许多银行如果破产,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应建立现代化的破产过渡机构;其次地区组织应与破产过渡机构相协调配合;欧盟面临厄运循环,必须成立现代化一致的银行业联盟。

  Haentjens教授向师生们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荷兰莱顿大学中欧新银行破产法联合计划”,向大家展示了报告草案的框架,并且做了具体说明。他讲到了银行业联盟监管银行防止破产的机制,即SSMBRRD\SRMDGS,并且分别向师生们阐述了其各自的职能,包括信贷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复兴改革计划的制定等等。

  Haentjens教授十分注重听众的反馈,报告全程不断与师生们沟通互动,回答师生们就报告内容提出的具体问题,并就大家的关注点做了更为细致的分析讲解。

 

    晚八点半,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文:刘畅  图: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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