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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黄进一行出席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8年年会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8-08-12        点击量:

2018年7月21日,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8年年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举 行。本次年会主题为“新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使命”,吸引了来自包括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贸促会、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海内外科研机构、 高校和实务部门等300位专家学者参加。我校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 教授,国际法学院齐湘泉教授、宋连斌教授以及部分我校国际法学院博士参加 本次年会。

7月21日上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8年年会开幕式正式召开。开幕式由宁 夏大学副校长蒋新苗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 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出席并作开幕致辞。黄进教授对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过去一年出版的学术刊物和在海内外举办的学术活动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工作 中存在的不足,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也进行了分析与总结。他特别指出,有些问 题的解决尽管是有赖于整个国家,特别是国家软实力的增强,有赖于整个国家 法学和法治水平的提升,但学会及全体同仁应该义不容辞、勇担重任、奋发有 为,做好分内之事,不断为中国国际私法学术发展和法治建设做贡献。

7月21日下午至22日上午,与会学者围绕国际私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分十

二个小组先后展开了专题发言与研讨,我校参会人员积极参与发言互动。其中, 齐湘泉教授在第一小组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完善做专题发言,报告 内容为《基本原则与宣示性条款之辩一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再 解读》。齐湘泉教授认为,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 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性质界定,是该法颁布至今争议激烈悬而未决的理 论问题之一。法学界主流观点界定该条为宣示性条款,仅具象征性意义,不具 有实质性价值。与此对立的观点认为该条是该法的基本原则,统领整部法律, 普遍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齐湘泉教授建议,在《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意思自 治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中国政府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赞同涉外民事关 系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新形势下,《法律适用法》应当采取更加开放包 容态度,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大的范围内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于涉外民事 关系的法律。宋连斌教授在年会第三小组“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新问题”分组讨 论中担任点评人;国际法学院博士生祁壮、崔佳文和王玉红分别做了题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国籍》、《“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 题研究一一以母国规制为视角》、《反致的重新审视与思考一一基于法律选择 例外条款分析》的发言。

7月22日下午,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8年会闭幕式上齐湘泉教授代表“国 际私法案例专题研究委员会”向大会作专题报告。同时,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中国 国际私法学会2019年年会申请举办单位,由齐湘泉教授代表中国政法大学进行 了相关申请陈述,表明举办2019年年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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