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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 | 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88期——“海外投资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与法律实务”

发布人:新闻部           发布时间:2018-11-14        点击量:

2018年11月6日,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88期——“海外投资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与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讲座特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管理与研发的处长李瑞民老师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范晓波教授担任主持人。与会师生就海外投资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与法律实务的相关问题开展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首先,李瑞民老师从世界各主要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政治风险保险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出发,介绍美国、日本、德国等主流国家和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业务开展情况和相关承保政策。然后从一线从业者的视角出发,切入了国内文献对这一方面资料引用不周严、过于陈旧的问题,提出我国学术界和实务工作者应相互协作、共同努力,加强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力度和深度的建议。

通过介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背景、经营状况,李瑞民老师指出,目前中信保在短期信用险、中长期信用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方面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三项主要业务的保额近些年均位居伯尔尼协会(国际投资保险和信用保险人协会)前列。但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情况看,存在赔付和追偿案例较少、相关经验有待积累、人才培养有待加强的问题。从目前出险的案例看,战争及政治暴乱和隐形征收风险占比较多。

目前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较快,年均流量在1500亿美元左右,同时主要集中在风险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各类投资形式层出不穷,项目领域和行业不断拓宽,这些都决定了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存在很多挑战。

随后,李瑞民老师讲述了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产品种类、作用、承保险别,强调海外投资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投资国别、保险期限、投资主体实力、投保的风险种类及协议数量、保费的支付方式;又分别讲述了股权保险产品和债权保险产品的承保险别、投资形式、各方合同关系、保险保单要素提点,并对海外投资股权保险、针对股东适用的海外投资债权保险、针对金融机构适用的海外投资债权保险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风险险别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

接着,李瑞民老师结合实务中的单据,详细介绍了申请海外投资保险项目时,各阶段如何具体操作;强调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投资项目应符合中国和东道国的法律和法规,符合外交、外经、外贸、产业、财政及金融政策,并获得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批准许可;申请时,投资项目所在国属于可受理国别、投资方或融资方与中国信保合作无不良记录等要求。在引入了承保基本分析框架后,介绍了损因-损失-赔付的传导路径和保险强调的因果关系,并着重介绍了风险的交叉性、传染性、相关性、可识别性、可追偿性、行业和时代特征;以及损失评估的方法等。



最后,李瑞民老师列举了能源、矿产、制造业、新能源、工业园区、建筑建材、基础设施、电力、农林牧渔等重点投资领域的多个承保案例;战争及政治暴乱风险、征收风险的经典索赔案例。在探讨作为投资保险制度设计的关键——代位求偿权问题时,李瑞民老师详细介绍了现行我国与加拿大、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或保险协定的情况,结合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代位权条款就代谁之位、向谁求偿、适保国别、适保投资者、适保投资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讨论理赔与追偿问题时,围绕如何识别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近因原则适用的问题等进行了讨论,指出目前我国的投资保险发展还面临没有立法的困难,倡导大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环境下关心投资保险和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主持人范晓波老师最后总结发言,倡导大家更多关注海外投资保险问题,做到凡事有问题意识,以小见大,贯穿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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