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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90期 国际条约与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人: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9-02-24        点击量:

2019年1月8日,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90期——“国际条约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讲座特邀的主讲人是来自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的唐素琴教授,讲座由国际法学院李居迁教授主持,来自国际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和法学院等各学院的老师和同学们参加了此次讲座。


唐素琴教授是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知识产权局职务发明条例起草与研究特约专家,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短短的两个小时内,她以深厚的学养和娴熟的法律实务经验,结合实例,旁征博引,娓娓道来,妙趣横生,给大家呈现了一场视野开阔、内容丰富的讲座。

唐教授首先从讲座内容的背景入手,介绍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密切联系,并指出现阶段的贸易战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她讲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离不开对相关国际条约的研究。在我们国家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遵守国际条约的要求,许多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便参照了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例,该公约禁止通过以违法方式取得的遗传资源申请专利。我国《专利法》据此规定,对依赖非法获得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接下来,唐素琴教授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我国在大清时期和民国时期就有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改革开放后,我国为了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履行入世后的成员义务,建立了包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在内的完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唐教授还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与英国等国的立法历程进行了比较。

随后,唐素琴教授介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进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经历了从双边条约发展到国际公约保护,再到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WTO机制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同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也建立起了相关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唐素琴教授对WIPO管理的条约体系进行了介绍,这一体系包括实体性公约和程序性公约以及分类协议,我国加入了其中的部分公约。WIPO争端解决机制在援引传统国际公法争端解决方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仲裁和调解中心以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之后,唐教授说明了WTO体系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产生的背景,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一揽子协议”的产生过程,以及TRIPs协议的原则和法律特征。唐教授简要地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并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例,详细解释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还介绍了有关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的案例。

最后,唐素琴教授阐释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积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组建了知识产权局,改变了过去分散的管理模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相对集中的管理。目前,我国不仅需要完善国内立法和改革国内的管理模式,也应在全球化背景下鼓励、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企业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李居迁教授在唐素琴教授讲述完之后进行了简要但精彩的总结和点评,并鼓励同学们对唐教授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具有创造性的研究。在结尾的问答环节中,同学们积极提问,提出了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科技成果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非关税壁垒等问题。唐素琴教授耐心地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解答,李居迁教授还进行了相应补充。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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