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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人:王英           发布时间:2012-12-1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我校《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具体指导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奖学金旨在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此,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鉴于学校《暂行办法》的精神和指示,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具备参评条件。

第二章 参评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心公益,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

(四)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且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五)学术型研究生,应当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六条  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由学院主要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为研工办的相关负责老师、辅导员,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会执行主席。

第四章  指标分配与评价规则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的分配原则

(一)我院根据学校每年度下发的名额或比例,在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各自范围内,分别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可适当放宽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条件,保证足额评审。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应从申请人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的规则为:

(一)权重比例

1.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占比为50%,满分为50分;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占比为30%,满分为30分。

2.硕士研究生的科研成绩占比为40%,满分为40分;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绩占比为60%,满分为60分。

3.综合素质占比为10%,满分为10分。

(二)计分方法

1.学习成绩的计分方法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平均成绩乘以30%,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平均成绩乘以50%,得出学习成绩分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科研成果的计分方法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典》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奖学金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项目。

(1)论文:权威期刊每篇25分,核心期刊每篇10分,一般期刊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署名的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多少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法学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10分,参加人员每人2分。

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项目书为准;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所有科研成果的积分累加后,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的总积分乘以40%,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的总积分乘以60%,得出科研成果的分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项分数的最高限额,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40分,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60分。

3.综合素质的计分方法

(1)社会公益活动:担任国家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志愿者的,每项计3分,担任省级活动志愿者的每项计2分;献血志愿者每次计2分;抢险救灾志愿者每次计2分;长期敬老助残志愿者计2分;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每次计1分。

(2)奖励和表彰:行政性、社会性、学术性奖励等同等对待。国家级奖励每项计5分,省部级奖励每项计3分,校级奖励每项计2分,学院级奖励每项计1分。

该项积分累加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总积分均须乘以10%,得出综合素质的分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项分数的最高限额,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得超过10分。

(三)排名规则

各学院应依据第二款所规定的计分方法,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成果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科研成果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将评选的指标分配到各学院。我院将依照学校的指标分配方案,落实我院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各班班长和学习委员务必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收齐各自班级同学的申请材料,交由辅导员老师汇总。并且,根据需要各班班长和学习委员可以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议工作。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上一学年的综合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我院在评审过程中将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将对我院院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复审,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我院公示阶段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申请人对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印发公文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获奖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院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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