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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细则》讲座评定的补充规定(试行)

发布人:王英           发布时间:2013-03-18        点击量: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提高国际法人才的培养质量,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和知识,提高我院学生在国际法领域的学术专深,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本补充细则所指“讲座”,特指“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 

第三条  本补充细则对讲座的认定时间为上一学年的9月1日开始至第二年的8月31日止。

第四条  本补充细则适用对象是符合《实施细则》的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参评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须在奖学金评比认定时间内每学期至少参加符合本补充细则的一次外文讲座及两次本研究所中文讲座,否则无资格参评。

    第六条  由国际法学院各研究所及研究中心负责人在每学期开始1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学期讲座计划。讲座计划应明确各单位本学期举办的讲座主题、时间(落实至周)及讲座容纳的学生数目。

    第七条 

   (一)由各班学习委员协同主办方统计报名名单。名单汇总后,由学习委员将中文讲座参会学生名单交院教务主管部门,将外文讲座参会学生名单交院外事部门

   (二)讲座签到工作由主办方委托博士生进行主办方监督签到情况。主办方在讲座结束后3日内需将签到表原件统一交至院教务主管部门主办方保存签到表复印件;

    (三) 奖学金评定时,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讲座签到原件为准,辅以主办方保留的复印件对参加讲座人员予以认定;

   (四) 已报名且参加讲座但未出现在主办方提供的签到名单上的学生,可以依据讲座现场照片提出异议,由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议。

第八条  讲座参评奖学金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1. 符合优秀奖学金评比条件且符合本补充细则第五条的同学,每多参加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文讲座或外文讲座计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2. 报名参加讲座,但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讲座的,需向主办方请假并予以记录,不扣分;无故不参与已报名讲座的,一次扣0.5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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