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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学术代表团赴瑞典隆德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6-28        点击量:

 

 

2014626日至27日,我校国际法学院学术代表团在国际法学院分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杜新丽教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宣增益教授的带领下,赴瑞典隆德大学法学院参加“中国-——欧盟国际私法研讨会”。

参加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双方教师包括:我校国际法学院齐湘泉教授、刘力教授、霍政欣教授、朱子勤副教授、覃华平博士;隆德大学法学院院长Moell Christina教授、Lundell Bengt教授、Landers Renee教授、哥本哈根大学商学院Lindsoug Patrik教授、美国Suffolk大学法学院Borenstein Issac教授、Petersson Sara教授等。

625日下午,研讨会正式开始。在双方领导致辞后,研讨会进入第一个单元。在此单元中,霍政欣教授首先做了“中国国际私法——从古代到现代”的主题发言,系统介绍了中国国际私法从《唐律疏议》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发展历程;隆德大学法学院Maunsbach Ulf教授做了“欧洲与瑞典国际私法——从古代到现代”的主题发言,回溯了从罗马法到欧盟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两位教授的发言,引发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与共鸣,双方对东西方国际私法的发展与交融进行了深入讨论。

在研讨会的第二个单元中,齐湘泉教授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七大特色”的主题发言,对这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亮点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随后,哥本哈根大学商学院Lindsoug Patrik教授做了“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欧洲视角”的主题发言。

在第三单元中,刘力教授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的主题演讲,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深入分析,并对立法改革提出了建议;紧接着,隆德大学法学院Selberg Niklas博士做了“欧盟国际私法中的劳动合同”的主题发言,对欧盟国际私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阐释,并比较分析了中国的立法规则。

在第四单元中,杜新丽教授做了“贸仲新规则评析”的主题发言,对贸仲2012年版仲裁规则的新变化做了详细解读。随后,瑞典律师、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员Magnus Bernro做了“瑞典仲裁实践”的主题发言,对瑞典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详尽阐述,并重点介绍了瑞典仲裁机构审理涉及中国仲裁案件的情况与法律问题。

研讨会在627日上午9点继续进行。朱子勤副教授首先做了“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分析”的主题发言,对我国国际私法上的侵权法律适用规范进行了全面分析。随后,隆德大学法学院Maunsbach Ulf教授做了“欧盟国际私法上的侵权规则”的主题发言,从欧盟的角度诠释了侵权冲突规则,并对中国立法进行了评价。接下去,覃华平博士以“中国国际私法上的强制性规则”为题做了主题发言,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性规则的规则进行了解释,并对比、分析了欧盟国际私法条约中的强制性规则。哥本哈根大学商学院Lindsoug Patrik教授做了“国际私法上的强制性规则——欧盟的视角”的主题发言,对比分析了中国立法与《罗马公约》关于强制性规则的规定。最后,宣增益教授做了“中国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的主题发言,对中国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从国籍到住所,再到惯常居所的演变进行了梳理与阐释。在主题发言后,双方对感兴趣的学术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瑞典隆德大学是欧洲著名的高等院校,其法学院在全球具有重要影响力,并已与我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此次双方共同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是落实两校合作协议的具体举措之一,进一步深化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并扩大了中国国际私法在欧洲的影响。研讨会结束后,双方决定,将共同出版此次研讨会的论文集,部分论文还将在对方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双方还商定,以后将就共同感兴趣的学术问题继续举办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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