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至13日,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6年年会在湖南长沙顺利召开。来自全国三百多位专家学者与实践工作者围绕“全球治理与国际私法”这一主题进行了卓富成效的研讨。我校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领队,副会长杜新丽教授,副秘书长宋连斌教授,国际法学院齐湘泉教授、刘力教授、朱子勤教授、覃华平副教授、薛童博士以及本院博、硕士生一行共14人赴长沙参加了本届年会。
在学会年会开幕式之前举行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换届选举大会上,大会选举通过了新一届学会负责人、常务理事和理事。我校校长黄进教授连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杜新丽教授连任副会长,宋连斌教授连任副秘书长,刘力、齐湘泉、朱子勤等当选为常务理事。
开幕式上我校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致辞。黄进校长指出,当今世界,随着全球投资贸易不断增长、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飞速进步、通讯和交通日益便捷、人文交流蓬勃发展,经济全球化、政治多局化、文化多元化、社会网络化、法律趋同化已成为天下大势。在此背景下,作为国际社会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今天的中国正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参与全球治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国内法治,而且要在全球治理中高度重视和善于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推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加强国际法治,特别是要完善中国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处理涉外事务,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国际法学界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国际私法专门人才,产出了一大批有份量的学术成果,为我国国际私法学术的繁荣发展、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黄进校长还指出,中国国际私法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缺乏国家的国际法学科发展整体战略规划,国际私法学科建设放任自流。各个法学院、国际私法机构各自为政,国际私法人才队伍学术原创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活跃在世界国际私法舞台的人才不多,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不大,总体素质亟待提高。而国际私法人才培养的体系也不健全,德行教育与知识传授相分离,理论培养与实践训练相脱离,国内培训与国际培训相隔离。国际私法研究缺乏精品力作,还未产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创造性的思想成果、理论成果。可以说,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目前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中国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还不相称。中国国际私法学界面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的日益凸显,中国在对外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急需掌握和运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国际法学界正处于有数量缺质量,有专家缺大师,以及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的状态。
同时黄进校长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议:认为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需要国际法理论、而且一定能产生国际法理论的时代,是一个需要国际法思想、而且一定能产生国际法思想的时代。首先,要坚持兼容并包、思想自由。主张立足中国、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着力推进既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又能够进入世界话语体系的国际私法学;其次,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面对国际局势的新变化、文化交锋的新形势,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国家深化对外开放,全面参与全球治理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推动国际私法理论创新;第三,坚持跨学科研究。需要从多学科视角运用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对于国际法律问题还要从宪法、民法等国内法学视角进行研究,从国际政治、世界历史、全球经济、人类社会变迁、多元化交流、地球生态文明等方面进行研究。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增强研究的整体性、协调性、战略性;第四,要坚持创新。不断进行探索,才能推进国际私法思想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国际私法理论创新要从问题开始,发现问题、筛选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就是创新的过程。黄进校长指出,明年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成立30周年,是非常重要的一年,所以大家要团结一心,利用年会这个平台认真讨论全球治理与国际私法发展的问题。
开幕式后的大会报告环节由黄进校长主持,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以“国际法领域新形势及国际私法工作进展”为主题进行报告,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副司长张晓鸣以“新形势下中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前景展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孙劲以“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做了专题报告。
12日下午至13日上午,参会专家学者围绕国际私法领域的热点重点问题分4个单元共12个小组进行了分会场讨论,讨论主题分别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及其反思(总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及其反思(分则)”、“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现状与反思”、“涉外商事仲裁制度改革与发展”、“区际私法问题研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欧盟国际私法”、“涉外民商事审判和‘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国际私法前沿问题研究”、“外国法查明专题研究”、“李双元教授国际私法思想研究”等。
我院刘力教授在“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现状与反思(1)”以《中国海事诉讼送达程序的回顾与展望》为题作了主题发言,通过对比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与1999年《海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认为《海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当时历史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例如对诉讼代理人送达没有限制、规定了传真、电子邮件的送达方式。稍后又以“奔驰案”为例,对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出台的若干域外送达的司法解释做了梳理。最后,刘力教授认为应当尽可能地围绕现在的科技、信息手段去设想未来送达途径的发展。
朱子勤教授在随后进行的第二轮“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现状与反思(2)”讨论中任点评人,对小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首先是认同“商业利益”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立中的作用,主张未来中国立法修订应予以考虑,其次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司法管辖权中能否运用做了分析,强调概念式引用需要慎重。
我院宋连斌教授担任“涉外商事仲裁制度改革与发展”点评人。他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也是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环节,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应当占据一席之地。他同意任教授所提的共商共建共享的观点,并强调国际法基础理论与国际法实践工作可以有机协调。同时,他认为调仲结合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并以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最新仲裁规则为例,说明仲裁中的调解应首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应规定调解不成时,如果当事人认为调解中透露的信息会影响仲裁庭的最终裁决的,可以申请更换仲裁员。
薛童博士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及其反思(分则)”中以《婚姻财产关系冲突规范调整范围》为题作了主题演讲。他认为目前中国家庭海外置业、海外财富配置情况日益增多,涉外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分配问题越来越变成法律适用的一个中心问题。涉外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一是要廓清冲突规范的调整范围,即与物权准据法与财产准据法的调整范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物权变动的关系问题,薛童博士认为对夫妻间的内部效力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需要考虑更正登记簿和第三人效力的保护问题。二是财产准据法和交易安全保护,薛童博士援引了欧盟及其他国家立法做了深入分析。三是财产准据法和人身关系准据法。四是财产准据法和离婚准据法。最后,薛童博士指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往往是国际私法领域很多理论的源头,呼吁更多地关注婚姻家庭领域问题。
杜新丽教授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和‘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分组讨论中,就《“一带一路”倡议下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的法律思考》一文作主题发言。她认为,在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选择过程中,作为主导国家,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既是“引进来战略”下的资本输入大国,又是“走出去战略”下的资本输出大国的混同身份。这意味着在丝路合作背景下的投资规则制定与适用中,需要充分平衡海外投资者的私人权益与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杜新丽教授从国际投资条约的过渡“自由化”、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条约解释奉行私人权益不可侵犯的取向和投资仲裁“商事仲裁化”四个方面对利益保护失衡的成因进行分析后,又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与国家管理权职能的保障、东道国公众及非政府组织对公共利益的诉求、投资协定“去政治化”和实现法治化等三个角度阐述了投资仲裁中保护东道国社会利益的法理基础。最后,杜新丽教授重点论述了投资协定中引入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路径。她在实体法方面方面提出四点建议:1.在投资协定中直接引入“公共利益例外条款”,通过“安全阀”的方式为东道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维护预留法律空间;2.在投资协定中确立投资者社会责任,为缔约国设定相关义务;3.针对投资条约中的特定条款构建导向性的解释趋向,例如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中“公平”、“公正”概念的界定和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扩及到程序事项的问题;4.东道国间接征收认定标准宜采取“效果兼目的标准”,给予国家以目的进行抗辩的机会,对沿线国家间投资仲裁具有适当性与合理性。接着,她就程序法改革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1.限制仲裁庭管辖权的无限扩张; 2.引入“法庭之友”以适当采纳非当事方的合理意见;3.增强“透明度”以维护公众对仲裁案件的知情权。
覃华平教授在“外国法查明专题研究”小组以“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查明”做主题发言。发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国际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第二部分谈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她认为目前大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认识还主要停留在航拍、摄影、测绘以及少量紧急物资的运输方面,但是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认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用于货物运输将不会遥远,用于旅客运输也不是不可能。那么也就可能涉及管辖权问题、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和其他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要么通过国际条约解决,要么通过冲突规范解决。第三部分覃华平认为重点应当放在对公约的解读上,而我国法院对公约的解读似乎还不太有信心。
13日下午,大会举行了专题研究委员会学术报告,我校国际法学院齐湘泉教授代表“国际私法案例专题研究委员会”就国际私法案例研究的最新进展做专题报告。国际私法案例研究委员会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下设六个专题研究委员会之一,自2016年3月2日成立,旨在开展国际私法教学案例和研究案例的收集、研究、编写及推广工作。在会上,齐湘泉教授介绍了国际私法案例研究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的工作内容,就人员召集、案例编写、课堂试讲、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会上,齐湘泉教授还向大会提交了教学案例“魏文汉之妻的国籍认定与国籍冲突的解决”和研究案例“法国巴黎追索鼠首、兔首诉讼案”两个国际私法案例,并与与会代表就案例编写模版等事宜进行了有益探讨。齐湘泉教授的报告内容翔实、客观全面,清晰展现了国际私法案例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获大会肯定。
在各专题研究委员会工作报告结束之后,黄进校长出席闭幕式并进行致辞。
此外,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国际私法教学专题研究委员会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私法教学研讨会”于11月11日在长沙举行。我院薛童博士参加会议并以《以练习为中心的案例教学——兼谈国际私法案例课的设置》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