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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海商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7-23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从1952年立项,到1992年通过,再到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是一部制定了40年、实施了20年的特殊法律。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海商法》是中国第一部海商法,是我国海事立法的一座里程碑,其对保护我国航运企业的利益以及对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纪念《海商法》实施20周年,中国海商法协会于2013年7月12日在北京举办了纪念座谈会。

本次会议由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顾问孟于群主持,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席、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沪湘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并致辞。

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协会常务理事、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副司长马森述,协会副主席、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东、协会副主席、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孙家康,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协会秘书长陈敏,协会顾问朱曾杰先生、司玉琢教授、刘书剑先生、高宗泽先生、王海明先生以及来自航运企业、法院、船东互保协会、保险业、院校、律所等40余位海商法届的前辈、专家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赵主席首先对参与海商法起草相关工作的前辈和专家表示敬佩并感谢他们的辛勤劳作,同时也肯定了《海商法》是一部非常成功的法律,她对规范航运秩序、促进航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另外针对《海商法》的修改,赵主席强调应体现航运业的发展方向,使得修改后的海商法更具引领性和前瞻性,强调修改海商法应特别注意有所取舍。他呼吁航运企业也应在关注《海商法》的同时提升自身的防控能力。

协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发表了精彩的演说。他首先肯定了海商法经历20年的实践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特别是海商法在借鉴了实际成果的同时还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其对于海事审判事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积极作用。谈到海商法的修订问题,他强调必须针对中国的现状来解决实际问题,并应积极的加强我国海事领域的软实力。

协会常务理事、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副司长马森述在讲话中回顾了海商法从正式立项到颁布的历史,并表示老前辈们的工作热情和智慧非常令人钦佩。他建议修改海商法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使其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利用率的法律。

协会副主席、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东在讲话中再次表达了对各位前辈们工作的肯定,并且指出由于国际环境和国际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海商法》也需要紧跟国际潮流,进行修订。他认为我们不仅要在海事圈内作出努力,也要向圈外扩散共同推进《海商法》的修订,同时还呼吁航运企业、院校、特别是法院系统多多支持和帮助。

协会副主席、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孙家康在演讲中称海商法是几代海商法专家共同付出心血而铸就的,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他用确切的数据说明了我国航运的巨变以及《海商法》对航运的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他还强调海商法修改和完善一定要立足于中国国内法律体系。

会上,朱曾杰老先生、司玉琢教授、协会理事杨文贵律师,王海明先生、刘书剑先生、吴焕宁老师、胡正良教授带大家回顾了自20世纪50年代起海商法起草直至93年正式实施的艰苦历程,并发表了各自对海商法实施20周年的感慨,并就海商法修改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长陈敏进行总结发言,他指出,在海商法律相对健全的今天,我国也应牢记为《海商法》实施而付出艰辛努力的岁月,并不忘在海商法领域一直发挥余热的前辈们,同时呼吁大家加深理论研究、注重人才培养,为规范航运秩序、促进航运发展做出贡献,为完善我国海商法律体系而不断前进。

《海商法》立法之初,中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十条船,而今天中国已经成了运力全球第四、货物进出口全球第一、造船总吨位全球第一的海事海商大国,还是案例数量全球第一、法官数量全球第一以及海事海商专业毕业生数量全球第一的海商法大国。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航运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航运领域、海事司法与仲裁领域都面临着各种来自实践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海商法》的规定在实施之初具有先进性与科学性,但是最近几年,在国内相继颁布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担保法等一大批法律,国际海事立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的背景下,《海商法》已显得古老而陈旧,其自身显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以及诸多不相协调之处。种种现象表明《海商法》已不能适应我国海运和经贸事业发展的需求。

为了理顺诸多法律关系,也为了加快我国海商法律的完善,与会专家学者建议尽快修改《海商法》,并且非改不可,越快越好。否则很多问题无法解决,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对航运和保险业的发展也非常不利。

针对这种情况,本次会议代表们纷纷踊跃发言,就《海商法》的修改问题各抒己见。

有代表提出建议考虑海商法第四章应以国际海运为主还是以国内水路运输为主的问题;有代表还提出海商法修改后其性质是否维持在商法的层次上还是做一些扩展,将海洋法及相关行政法引进来;还有保险业的代表提出应将海上保险法单列,制定成为一部独立的法律;也有代表建议可在海商法研究中整理出海商法修订意见供海商法修订工作组参考。  

另外,有学者提出应该考虑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法》,把除了陆地之外关于海洋管理和调整的所有问题都规范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特别是我国沿海货物运输存在法律真空,没有法律专门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这非常不利于我国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进而导致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南海问题和钓鱼岛问题上的民商法律规范的严重缺失甚至已危及到我国的领海主权。如果这一建议能够得以实施,对于在民商法律基础上巩固中国的海防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所以,修改海商法已成燃眉之急。

值得一提的是朱曾杰老先生已是95岁高龄,还依然活跃在海商法领域,并且提出了修改海商法的新颖想法。他的到来让本次座谈会增色不少,也同时使得参会代表备受感染和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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