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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灿铃教授出席“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5        点击量:

发布单位:专职辅导员   发布时间:2010-06-29 12:30   

林灿铃教授出席“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会”

2010625 -27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会长林灿铃教授出席于上海财经大学举行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2010年学术年会“环境法的解释与适用”并做主题发言“环境立法与环境法解释的基础”。

林灿铃教授在主题发言中首先指出“环境法解释对于完善环境立法和促进环境法实施的重要性”,并强调环境法解释的关键在于忠于立法目的。林灿铃认为:人类发展的历史证明,人类对自然随心所欲的征服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人类不应以征服和主宰自然为目的,而必须努力、积极地保护自然,维持生态平衡。人既不在自然界之上,也不在自然界之外,人包含在自然界的整体之中,自然界是人类生命的源泉和价值的源泉。自然的无比丰富性不仅为人类生存提供了有用资料,而且蕴含了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许多要素。我们必须真正懂得,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追求和谐就是追求人自身的全面发展。保护自然绝不是要消极地适应自然,不是向古代的简单复归,而是为了寻求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与自然的融合与全面协调,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真正人道主义的归宿。为此,甚至需要在一定意义上牺牲人类的某些物质利益,改变自己的某些生活方式和习惯。

林灿铃教授进而指出:当代人应当担当起为后代人开创更加美好生活的责任,不能在将“没有石油便无法生存”的观念留给子孙的同时却一味地耗尽石油。人类必须克服和摒弃环境心态上的自私和野蛮,善待自然的同时善待同是自然之子的“人”。

林灿铃教授最后强调:法乃存养善性、实现美好的外在必由之路。环境法的立法理念应该反映和揭示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关系,理念是灵魂!唯以此“善”为念,才能使环境立法和环境法的实施得以顺利推进。当今时代所应有的环境立法理念与立法目的,亦为环境立法与环境法解释之根本基础。

林灿铃教授的精彩发言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和热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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