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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7-04        点击量: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实现学术委员会的科学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 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设置的对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术性评议、决策机构。

二、 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本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会委员由本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主席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席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研究确定。

四、院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作出决定。

五、 院学术委员会的议题应当包括:

1、  审议本院学科、专业的设置。

2、  审议本院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3、  评议本院教学、科研成果。

4、  组织院内学术报告会,推动院及教研所开展学术活动。

5、  对本院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议。

6、  评定院聘兼职教授资格

7、  审议学院设立的科研等学术奖项

8、  研究落实学校规定和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学院学术委员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议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会议决定的问题,应有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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