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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2-07-04        点击量:

为规范我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工作,鼓励教职工发表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促进国际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时间及奖励

本院于每年年底评选优秀科研成果奖三项,获奖成果奖励人民币各伍仟元;

二、评选条件

1、参评成果应为本院教职工在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版的独立完成的专著或译著、在权威期刊或核心期刊发表的独立撰写的论文或者本人主编的教材。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以学校《科研管理典》的规定为准。

2、参评成果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对有关问题的研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学术研究的空白。

3、参评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能够在全面反映相关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明显的突破。

4、参评成果能够运用新的视角或方法进行探索研究,有独到的见解或观点,能够产生重要的学术影响。

5、参评成果符合《科研管理典》规定的学术规范。

三、评选程序

1、参评成果由教职工在每年12月第一周申报,每人限报一项成果。(已申报中青年教师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作品不能申报本奖项)

2、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将参评成果分送学术委员会委员审阅。同时,每项成果应由一名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匿名评审意见在院学术委员会表决前宣读。

3、院学术委员会在坚持学术标准和宁缺勿滥原则的基础上,以合法参会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方式评选出本年度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没有任何一项成果获得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则对得票最多的两项成果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在第二轮投票中仍然没有一项成果获得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则本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空缺。为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如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候选成果的写作者,则本人实行全程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评选的全部过程。

4、评选结束后,获奖成果公示三日。如无异议,为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金。

四、本办法由学院教研办负责具体实施。

五、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办法自2010年7月起实施。

 

                                    国际法学院

                                    2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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