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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比较研究--赵威

发布人:王晶           发布时间:2015-06-09        点击量:

 

       信息披露标准是信息披露制度应有价值理念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尤其是其中的“重大性”标准更是基础性标准,存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各个方面。要保证社会公众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充满信心,首要的是必须让所有投资者尤其是处于信息获取劣势的中小投资者都能及时、公平、准确地获得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信息。显然,很好地确立“重大性:”标准自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要求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面只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者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构成有显著影响的“重大”信息才要求披露。“重大性”标准予是成为了界定内幕信息的要点和难点,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什么样的信息是“重大”的,即“重大性”的概念是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同时也是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信息具有“重大性”,发行人才有义务予以公开披露,也只有所利用或泄露的信息具有“重大性”,相关主体才承担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与信息披露的基本宗旨相适应,界定“重大性”的标准要寻求两方面的平衡:即投资者要得到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全部有用信息,从而有利于其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发行人可以据此合理地决定何为重大信息,从而使其明晰披露信息的范围。本文以“重大性”为主要视角,对证券信息披露标准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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