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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第四期教师沙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6        点击量:

发布者:CU000959   发布时间:2010-12-13 16:51  

国际法学院第四期教师沙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2010版(Incoterms®2010)将于201111日正式生效,为学习和理解新术语通则的重要变化和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2010127日下午2点我院在研究生院图书馆贵宾室举行了第四期教师沙龙探讨新规则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此次沙龙由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老师主讲,我院全体教师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此次沙龙。

莫世健老师介绍了其参与的此次国际商会中国分会对Incoterms®2010的翻译工作进展,并指出自己在参与此次翻译工作中有许多思考和新的认识,并同与会各位老师进行热烈的讨论交流。

莫世健老师指出新版通则有如下几方面的变动:首先在术语的分类上改变了以往以E组、F组、C组和D组分类的做法,代之以适用于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两个大类,并提出“多种运输方式”(modes of transport)这一新的表述方法究竟含义为何,是否仅仅限于传统实践中的多式联运,这是需要我们认真讨论的,与会老师就这一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通则的第二个变化是术语的种类从13个变为11个,取消了四个过去的术语,新增了DATDAP两个术语,两个新术语之间的区别在于卖方义务是否包括卸货。

关于新通则需要重视的问题,莫世健老师从下列五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第一,使用术语的格式要求。ICCIncoterms®2010的使用格式上特别强调在术语和制定地点之后要附加Incoterms®2010这一形式,这一形式构成一个整体符号,是Incoterms®2010区别于Incoterms2000以及更旧版本通则的标志。

第二,新通则对术语中地点的要求比以往更为严格,要求地点的表述要尽可能的详细,最好具体到某一地的某一点(如货场的具体位置、卸货港的具体码头位置等),这对买卖双方在新通则下权利义务和风险的划分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术语中对地点进行详细要求在法律上会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在某些术语中地点约定还会对买卖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费用产生影响。但我们仍然可以遵循一般的原则,即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承担“交货”之前的全部费用。

第四,新通则下的术语和链式销售问题,主要是“获得”(procure)一词的法律含义。Procure统一翻成获得是由于货物可能在运送至销售链底端的过程中被多次转卖,同时按照不同的法律进行解释,“获得”都不能等同于控制或占用(possess)。

第五,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问题。新通则规定本术语可以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其主要背景是欧盟内部的自由贸易淡化了国界概念以及美国国内实践的变化。这一问题上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而这种选择究竟应当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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