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大讲堂之英文讲座第一讲“Transparency in International Law”
2014年10月27日星期一晚,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负责人Anne Peters教授做客国际法学院,为大家带来一场题为“Transparency in International Law”的精彩讲座。出席本次讲座的有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北京大学陈一峰教授和我校国际法学院、人权法学院等多位教授、在读博士生、研究生。
讲座伊始,主持人孔庆江教授为大家介绍了演讲者Anne Peters教授,除了有丰富的求学背景以外,Anne Peters教授著述颇丰,拥有卓越的研究水平和丰富的学术成就,是欧洲国际法领域的佼佼者,同时也是多所著名大学的教授,其所领导的Max Planck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所闻名全球。
Anne Peters教授在向国际法学院和孔庆江教授致以敬意后,围绕“Transparency in International Law”这一主题开始了今晚的讲座。她首先概要的讲述了她的观点。她讲到,国际透明度是意味着在全球管理的主要领域——包括环境、经济、人权、国际人道法、健康、和平和安全等领域内,各国际组织、机构、过程和管理机制总体而言更加透明。透明原则已日益成为一种全球治理上的管理限制和条件,履行与国内的制度设置相类似的功能。但是,更加透明的国际法律的制定能否导致全球治理的民主化尚值得怀疑。国际透明性作为一种原则和实践而产生,既是治理合法性的认知上产生转移的结果,也是其促进者,它常被认为是迈向国际法和治理的可信度和合法性的一步。最后,为透明度作出的结构性变化中,国际法在多重意义上变为“公”法:一部为了公众利益,限制政治权力,在全球政治权力和个人自治中寻求协调,若不能由全球公众直接制定则需受公众监督的法律。
接下来,主讲人分6个部分对核心观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并附以热点案例和国际实践。第一,概念界定。透明度是指在文化、情景、体制或结构中可以获得相关信息,比如法律和政策,主要关注“公共性”、“开放性”。第二,全球治理的透明度变化。举例介绍了国际间通过国际法施加的透明度要求(如2001年《奥尔胡斯公约》、欧洲委员会2009年《获得官方文件公约》、联合国《公民和政治国际公约》第19条“信息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12年《恐怖主义受害者保护框架原则》等),以及统治者自身的透明度(如欧盟2001年《透明度规则》、WTO 《Sutherland 报告》、UNFCCC、世界银行信息获取政策等)。第三透明度规范的性质。现在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透明度条约,其是否是习惯法,是否是法律一般原则?第四,透明度的价值和功能。其可促进可信度、参与度和民主,能带来好的管理,尤其在财政领域提高效能。虽然只是一种可替代品,但是非常必要的。因允许每个人就全球治理发表意见,透明度取代了对于“正确的”国际法律与政策不可得到的信念。第五,透明度的缺点。包括其本质上的消极作用,尤其是对审议质量带来的危险;与安全、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等合法利益的冲突;实践中时间、空间、和资金的限制;信息的过度堆积等。第六,政策制定建议。具体化透明度,应当于何时制定、应到达何种程度?包括评估后果,平衡利弊;认识到对透明度的合法推定;优化透明度。最终得出结论:透明度是国际法公开化的表现。
观众被Anne Peters教授的演讲深深吸引。在接下来的问答环节,现场观众积极参与,提出了不少有意义、有针对性的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良好的交流。到场的嘉宾和观众就各自擅长和感兴趣的领域,提出了“国际法不同领域在透明度上的一致性”、“透明度措施可能导致的反作用及解决措施”、“同为保障公共利益,如何平衡透明度原则和司法程序中的保密原则的冲突”、“透明度应否被视为国际法一般原则”等问题,Anne Peters教授均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列举了大量实力,与提问者进行了深一步的探讨。
在讲座的最后,孔庆江教授代表国际法学院向Anne Peters教授献上纪念品,讲座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结束。
文、图/陈骋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