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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争端国际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5-12-01        点击量:

 

2015年11月15日,和平解决争端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会议邀请了日本名古屋大学山形英郎教授、日本法律专家高木喜孝、横滨市立大学濑田真教授、韩国海事研究院玄大松教授、庆熙大学崔昇焕教授、崔凤泰律师、康健律师等中日韩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马呈元教授、李居迁教授、高健军教授、朱利江副教授出席本次研讨会并发表演讲。辛崇阳教授、凌岩教授、林灿铃教授、郭红岩副教授、兰花副教授等参与了本次会议,还有国际法学院的老师及学生们参加了本次会议。该学术研讨会由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分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联合举办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分中心主任马呈元教授开场致辞,热烈欢迎远道而来的日韩知名教授及律师。研讨会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由中国政法大学李居迁教授主持。高健军教授的报告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条款”。他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与分析,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尚未构建一个真正全面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管辖制度。然后他对公约下争端解决的实践做出了总结和归纳,指出当下需要关注的是公约下的法庭管辖权问题。

日本名古屋大学山形英郎教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礁石与人工岛屿”做了讲述,他详细阐释了人工岛屿、礁石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相关规定。联系到冲之鸟岛,从自然和人工岛屿的区别、日本对该问题的法律论据、冲之鸟岛的法律地位和大陆架的延伸四方面进行展开叙述,最终得出结论。

横滨市立大学濑田真教授发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实体规范和程序概念的差异”的演讲,指出“特定争端类别”属于程序概念,是在确定管辖权时运用的法律概念。“特定类别的争端”属于实体规范,即国际公法规定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所以根据公约,法庭和仲裁庭必须在裁判实体权利和义务之前考虑程序规范,也就是考虑这些权利是否在公约所排除的范围内。最后得出了结论,法庭和仲裁庭应该首先在对上述程序概念的区分和界定的基础上确定管辖权问题。

 

 

    第二部分由名古屋大学教授山形英郎主持。韩国韩国海事研究院玄大松教授就“战后韩日关系与领土争端——韩日独岛/竹岛之争”发表了演讲,向大家介绍了韩日独岛/竹岛的主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历史事实的争议、国际法角度的争议、太平洋战争到韩日基本条约措施解释的争议,并结合史实、条约、数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中国政法大学朱利江副教授的报告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武力攻击’对于领土争端的含义”。他首先向大家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中“武力攻击”的进行了文本解释,随后结合尼加拉瓜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伊朗伊斯兰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等,对“武力冲突”从国际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由中国政法大学马呈元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李居迁教授首先就“WTO争端解决与中国”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首先向大家介绍了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和经过15年的谈判于2001年加入WTO的艰难历程,其次,介绍了中国争端解决的现状,与欧盟、美国、中国的其他成员进行了对比。最后,他从法治与国际法的角度,分别从国际法与中国宪法、法律规则和国际法律义务的遵守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庆熙大学崔昇焕教授就“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内执行情况的法律评价”问题进行了探讨,他对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又分析了美国牛肉案、低碳汽车合作补贴案,最后对可持续经济一体化提出了政策建议。

 

 

    第四部分由中国政法大学辛崇阳教授主持。日本法律专家高木喜孝就“战争受害者在国内法院起诉”问题发表了中文演讲。康健律师就“中国劳工在国内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她从中国劳工在国内法院起诉的管辖法院的选择、法律适用问题、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崔凤泰律师就“当前解决日本慰安妇问题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研讨会在全体参会代表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

 

 

                                           图/文:林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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