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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国际私法系列讲座之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5        点击量:

发布者:admin_gjfxy   发布时间:2010-05-07 17:52  

2010556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高晓力法官在学院路校区以一场题为“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的讲座拉开了由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主办的“世界经济一体化下的国际私法系列讲座”的序幕。

高法官首先谈到由于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效力需要借助公权力来执行,因此产生法院的司法审查。而对于不同的裁决法院审查的依据不同,纯国内裁决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涉外裁决的依据是我国《258条,而对于外国裁决,根据我国《267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处理。

接下来高法官就1958年《纽约公约》框架下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作了详细介绍。第一,在适用范围上,除了公约第一条规定的两种情况外还要注意我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第二,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程序问题,包括有管辖权的法院、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提出申请的期限;第三,高法官重点阐述了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七种法院可以不予承认执行的情形,并用实际案例一一进行分析说明;第四,目前法院一般以“裁定”的形式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案件作出处理;第五,中国法院特殊的报告制度。

随后,高法官以2003年的旭普林案件为例向师生们提出了审判实践中仲裁裁决的国籍应该如何确定的疑难问题。由于目前只有我国以仲裁机构来确定仲裁国籍,因此该案中涉及到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上海作出的仲裁裁决该如何对待便引发了争议,对于我国《267条又该如何解释也值得探讨。

最后进入提问环节。同学们主要就承认和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问题提出疑问,高法官表达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最高院目前没有也不可能通过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公共政策进行界定,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和国内法中的公共政策是有区别的,但目前实践中关于公共政策的运用似乎过于慎重。

讲座结束后,高法官与国际法学院的师生们合影留念。

本系列讲座活动还将继续举办,希望同学们密切关注。

                                                                     

(责任编辑:吕旭丽/摄影:孙晓杰)

附件: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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