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四:中韩法律合作前景展望
主持人:朴魯馨 Park,Nohyoung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
点评人:顾敏康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申榮鎬(Shin, Young Ho)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
时间:2009年12月25日 下午14:00~17:00
主题发言阶段一:
一、中韩司法协助
发言人:郑永焕Chung,Young-Hwan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
郑教授指出,中韩建交后,交往日益频繁,不可避免会引发很多双边的法律纠纷。因此本次论坛在加强中韩法律制度交流上有非凡之意义。
郑教授以韩国司法制度为中心进行了讨论。首先介绍了民诉领域韩中司法合作的现况。首先要考虑中韩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基本问题是司法协助。中国经贸纠纷如何适当解决(从大方面看,主要是两国审判方面在送达、举证如何合作)。典型的例子如果被告是韩国人、被告财产在韩国,审判结果如何执行?如何承认和执行已判的判决?民事审判权是属于各个国家的,各国可自行执行。
而韩国承认中国的判决,需要双边或多边条约。在两国司法协助方面,韩中是否有多边或双边条约?司法协助核心即韩中司法判决如何承认与执行。执行上表面无大问题,但实践却很难做到。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条约有1954年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以及1970年的《海牙送达公约》,韩国未加入《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对于中国是否加入送达公约,郑教授表示并不很清楚。但韩国和澳大利亚有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而美国表示在司法协助方面会帮助韩国。具体的司法协助是通过外交途径来送达判决。
在审判效力方面,韩国惯例是只要外国判决及时送达且不违背公共秩序,即可承认。中国如果情形类似,双方则可依此进行司法协助。
对中韩司法协助方面,郑教授认为扩大两国法律人员间的交流和培养是关键。中韩法律人才交流,可以增进对两国法律制度的了解。现今两国都有很多对方的法律专业学生。而今中国法律以德国法为基础,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开始考察日本和韩国的民诉法。郑教授认为只要三国法律共同点增多,就可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协助。
二、中韩经贸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发言人:胡盛涛 中国商务部条法司贸易法律处处长
胡处长首先简要介绍了商务部条法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之后具体谈论了中韩贸易现状以及在贸易往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中韩建交后双方贸易额急速增加,中国2005年后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国,韩国是中国第6大贸易伙伴。中韩经贸合作持续快速发展。2009年中韩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联合研究报告显示中韩经贸涵盖了经贸环境、产业、其他、技术、多边合作、能源、环境领域,涵盖了23个具体合作领域。目标是近期达到2000亿,到2015年达到3000亿目标。而在中韩贸易中中国逆差大。2009年1月到11月中国仍大量逆差,但状况有所好转。在韩国对华投资方面,韩国已成为我国第六大外商投资来源地。去年中国对韩非金融投资7819万美元。韩方投资者认为中国明年经济形势良好。
胡处长指出中韩在劳务合作方面有了巨大发展。双方在2007年4月达成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中国“调结构促内需”的政策推动了韩国扩大对华贸易和投资。具体表现在贸易方面,韩资进军中国低碳产业;中国家电汽车下乡的政策促进了韩国对中国出口战略调整,韩贸易协会研究员认识到中国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消费市场,因此要因地制宜。在投资方面,韩资作出调整明显,韩资将中国由生产基地向本土基地过渡。
在中国农产品对韩国出口问题上,胡处长指出目前仍存在很多限制措施:1、韩国对农产品进口仍采取大量关税壁垒,其中对农产品进口的调节关税、特惠关税、关税配额及特殊保障措施关税等方面都对中国的农产品出口造成很大影响;2、韩国对农产品进口仍采取多项限制措施,包括对农产品优势进口的限制、对农产品通关环节的限制、对农产品检验标准的限制,中国作为对韩农产品出口大国,不可避免地要受上述限制措施的影响;此外,韩国对农业、林业、渔业、煤炭业、制造业等产业,以政府采购、拨款、低息贷款等方式提供补贴,对于此类补贴是否符合其在WTO有关协定下的义务,胡处长表示中方将持续关注。
鉴于中国农产品对韩出口存在的上述问题,胡处长最后表示中韩两国政府应共同努力,携手解决。首先要维护和发展中韩经贸关系,为农产品贸易开辟顺利通道;其次要创造良好的经济贸易环境,促进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可以使双方成员之间互相给予的优惠高于区域外成员,促进中韩两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预防和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点评与讨论阶段一:
点评:
一、申榮鎬(Shin, Young Ho)高丽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
申教授主要发表了两点见解。其一,司法协助和司法政策密切相关。中韩司法协助与中韩经贸增长相比已经滞后了。他很认同郑教授的观点。其二,针对胡处长的发言,他讨论了关于农产品进出口问题。对韩国来讲,不仅仅通过经济来解决。还应通过其他途径如政治途径解决。在韩国,农产品事关韩国民生,设立严格的贸易制度希望大家能理解。
二、顾敏康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顾教授谈到,民事司法协助相对刑事司法协助较为容易。而中韩经贸交往会引起很多法律纠纷。比如近期金融危机中,很多韩国企业无法存续或直接出逃的问题。另外中韩存在劳务纠纷法律问题。判决承认和执行、文书的送达问题都是通常的问题。多边条约提供最基本的解决方案,而相对而言,双边条约意义更大,因为它能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案。他认为两国进一步交往能提供解决之道。
顾教授指出,胡处长的报告,使他大开眼界,材料事实十分翔实。中韩经贸新领域出现了新的挑战。比如环保能源合作,中国输韩劳务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和中韩农产品贸易问题。农产品问题是FTA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提问:
一、张丽英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
张丽英教授问题是在中韩贸易中,韩国对中国产品的抽检标准高于对其他国家的标准(如美国)是否违反世贸的规则(主要指对美国、巴西仅限于一般感官检验,而对中国则严格抽检)。
胡处长回答:韩国做法不是任意性的,但确实对他国造成了影响。韩国对中国农产品并未差别待遇。
二、史晓丽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史晓丽教授提出的疑问是,外国判决在韩国的承认与执行的公序良俗的认定问题以及中韩FTA谈判问题中农产品问题。
郑教授做了回答,他列举了公序良俗的两种情况。一,不承认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的例子,主要是有关香烟的诉讼。二,天主教的国家法律不承认离婚,其国民在韩国提出与韩国公民的离婚诉讼。韩国很少不承认离婚诉讼的裁决。
主题发言阶段二
一、韩国司法制度
发言人:魏光河Wi, Kwang Ha,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法官
魏法官介绍了韩国法院体系和法院基本制度。在韩国,司法权属于法院。韩国司法权的特点是保证司法独立,保证公民司法权。他介绍了韩国宪法第109条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其审判制度以三审制为原则。魏法官指出,韩国宪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大法院和各级法院组织依法律来定。法院系统由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构成。其中法院按职权范围分为行政法院和家庭法院等。韩国大法院由大法院院长和13名大法官组成。大法院审理再抗诉案件和选举诉讼的一审终审案件,并拥有违宪审查权。审理案件时,以三分之二通过作出判决,也可以由大法官组成的三分之一的小协议体审判。法院的组织人事预算等由大法院院长负责,但院长可授权其他法官负责。司法官会议负责审议法官的任命,负责预算决算,判例汇编等。大法院还可以就司法的程序等进行规定,称为司法立法权。法院行政处协助处理司法行政事务,处理法院运营司法的行政事务。司法研修处理法官培训和司法研修。另设立法院教育研究院,负责教育公务员和司法官员。法院图书馆负责法律研究资料搜集和判例的收集。
韩国高等法院分布全国各大城市,其审判权由3名法官构成的协议部来行使。高等法院内设事务局。地方法院审理一审的民事刑事案件,一般由法官单独审理。重大案件则由协议部审理。专利法院负责专利权案件,对此裁判不服可直接上诉大法院。家庭法院是与地方法院同级的法院,由协议部审理或者单独法官审理,家庭法院设有调解委员会和调查事件的调查官。1997年韩国开始设置行政法院,主要处理土地租税等案件以及处理宪法裁判所审理的权利申诉、弹劾、政党解散等事项。
魏法官指出,在韩国法官的资格由宪法规定。具体要求是通过司法考试和进行司法研修。大法官由总统提名,通过国会听证表决来任命。普通法官由大法院院长来任命。普通法官任期10年,可连任。大法院院长和大法官任期6年,大法官可连任,院长不可连任。韩国共有法官1440名。
韩国的司法职位还有检察官、律师、公证人、法务师和执行官。检察官侦查犯罪案件,指挥管理司法警察,其资格要求与法官相同。律师则主要进行诉讼行为代理。公证人依据委托行使职权。法务师则负责撰写法律文书。执行官负责审判执行,他们不是国家公务员,属于法院系统,受法院监督。
二、 “河北精神号”油污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言人:张丽英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
张教授首先图文并茂地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案情。2007年12月7日,中国香港籍油轮河北精神号被韩国籍失控浮吊船“三星一号”(SANSUNG No.1)擦碰,“ 河北精神号”(HEBEI SPIRIT) 受损, 溢油10500吨。污染韩国西海岸大片地区。该案在韩国历经三审,一审判决“河北精神号”船长、大副无罪、船东无罪、拖船船长获刑,然而船长大副的无罪释放并未兑现,韩国方面上诉,本案进入二审;二审判决“河北精神号”船长、大副有罪并判处罚款,船东亦被罚款,而对三星重工拖船船长的判决发生微妙变化,刑期缩短;三审推翻了二审中对“河北精神号”船长、大副的有罪判决,并认定拖船船长有罪,维持了二审中的罚款判决。
针对本案的上述情况,张教授一一分析了本案涉及到的刑法问题及民事赔偿问题。
在刑法问题方面,张教授首先剖析了二审判决“河北精神号”船长、大副有罪所引起的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应,国际社会认为二审判决引发国际海运者和海员工会的公愤,违背了国际海事组织在海事事故中公平对待海员的指导方针,违背了《国际海事组织规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造成船公司、船员抵制去韩国港口,从而对韩国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利后果。在海员获刑的背后,国际上普遍认为是韩国二审法院受到其国内民众的舆论压力的胁迫。接着,张教授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分析本案的刑事判决。张教授认为:1、刑法惩戒海员应当把握适当性,对海难事故中的海员定罪量刑不可滥用,法院推定海员过失与因果关系时,更应厘清真相,以更人道、公平的立场对待海员;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的规定,对船员判处刑罚仅限于船员故意“污染”的情况;3、根据《海难事故后公平对待海员指南》,海员作为工人群体中的一个特殊部分,由于其职业的全球化特性,往往遭遇多种不同管辖,因此需要得到特别保护。
在民事赔偿问题方面,张教授主要从拖船船长及“河北精神号”船东主张的责任限制进行了剖析。三星重工根据韩国法主张将拖船责任限制在330万美元,但韩国渔民认为拖船不是船,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河北精神号”船东根据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将责任限制在8977万特别提款权(SDR)。韩国是1992年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只是责任公约的成员国,不是基金公约的成员国。2008年7月30日,韩国法院同意河北精神号船东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以其P&I作为担保人。经过两轮赔偿协议的谈判,P&I Club承担依责任公约下船东责任限制内的100%责任,即8977万特别提款权,赔偿完后的20.3亿特别提款权由IOPC基金承担。目前该案在中国也已提起诉讼,河北精神号船东及IOPC基金分别在中国宁波海事法院起诉拖船船东“三星重工”,要求赔偿20亿美元。
张教授指出,目前国际上的溢油保障机制大致可分为三种:(一)依《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要求,由船东来承担保赔责任。即规定船东必须安排保赔险,在油污事故发生后,核定船东的责任限制进行赔偿;(二)以国家的名义加入国际油污基金公约,由原油买卖中的货主负责支付基金。一旦出现事故,在船东责任限制赔付满后还不足的部分,将由国际油污基金来补足;(三)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自己制定的本土油污保障体系,如美国的10亿美元油污基金等。从中国的情况看,中国只加入了《责任公约》,履行了第一种保赔责任,并没有加入国际油污基金组织(中国香港加入了),客观上造成了船东与货主的不平衡。事实上,制定国际油污基金公约的初衷是国际社会出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考虑,认为在原油交易中,获利的不仅是运输人,还应包括买卖双方。因此,作为买卖的主角货主也应承担原油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责任。
因为“河北精神号“是单壳油轮,针对改船造成的油污问题,张教授列举了另外2个单壳油轮造成的巨大油污损害案例,得出结论为单壳油轮将成为生态炸弹,应予淘汰。最后,张教授认为,应对国际油污问题,应展开国际合作,2004年11月,中、日、俄、韩签署了《西北太平洋地区海洋污染防备反应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及《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区域溢油应急计划》,建立起在溢油应急领域的合作和互相援助的行动机制,张教授认为这一机制是一个很好的合作机制,但在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点评与讨论阶段二
申教授首先进行点评。他希望中方能进一步了解韩国司法制度。刑事方面对海员处罚确实是不太合适。香港城市大学顾敏康教授认为如何设计一国司法制度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韩国司法制度对中国是一个借鉴,并指出张教授的案例对三审制度提出了质疑。
高丽大学蔡教授(IMO会员)曾作为IMO法律委员会委员长。5年来,他负责海员责任条款的制定。他在此指出,韩国的二审会有不太合理判决,原因一在于二审是韩国地方法院,处理国际法海商法案件经验不足。原因之二是韩国法官过分相信韩国司法的独立,而不考虑国际观感。同时他指出IOPC基金是第二次性的补偿机构,第一次性的补偿机构是CAPC,220万美元以上的是由IOPC赔偿。而在韩国已经判决的案件,再次在中国审判是否合适值得讨论。
张丽英教授做了最后的总结性发言并向各位发言人表示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