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专题
议题三:航空法研究与教学
2008年10月17日下午
发言人 麦吉尔大学航空与空间法中心主任 保罗·斯蒂芬·登普西 教授
保罗·斯蒂芬·登普西 教授
题目: 麦吉尔大学的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与教学
保罗·斯蒂芬·登普西教授向在座的各位嘉宾介绍了麦吉尔大学的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与教学情况。麦吉尔大学的学生来自世界各地,早在 1951 年,该校就设立了国际航空法研究所,为世界各国的学生提供航空法方面的研究生教育,并在 20 世纪下半叶为 120 多个国家培养了 800 多名学生。麦吉尔大学的课程与实践密切结合,学生拥有充足的实践机会是它的显著特色。
麦吉尔大学率先开设了外空法课程。多年来,麦吉尔大学航空与空间法中心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学生提供航空法和外空法的硕士项目。其中,外空法课程主要有:外空法的一般原则;外空应用法;外空活动的政府规制等。麦吉尔大学教授航空法与外空法已历50余年,其外空法的研究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麦吉尔大学拥有诸多权威出版物,包括具有30多年历史的《航空法与外空法年刊》,刊登过许多有影响力的文章。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中心作为具有专长的研究机构,还经常参与和开展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研究报告,举办国际和国内研讨会等活动。
除以上优势以外,麦吉尔大学还与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波音公司专门为航空与空间法中心的研究生设立了奖学金。作为麦吉尔大学航空与空间法中心的主任,保罗·斯蒂芬·登普西教授期待今后与中国的高校与研究机构展开更广泛的合作。
发言人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起淮 先生
张起淮 先生
题目: 航空法——作为部分法的改造和重构
张律师的报告共分为三个部分:
一、关于部门法的思想
(一)航空法似乎已经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
1、以《航空法》为书名的著述;
2、与航空有关的数量庞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群;
3、以“航空法”为教学和研究对象的教学和研究机构;
4、以“航空法”为主要研究方向的专家和学者;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惑
1、无法的痛苦——包头空难案中找法的经历;
2、有法的烦恼——读解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和法发[2005]13号文
(三)独立、成熟的部门法所应具有的品格
主观方面的要求
1、对法律法规群(研究对象)的要求
2、对研究主体的要求
3、法律理论的准备
4、对研究方法方面的要求
客观方面的要求
1、整个行业的市场化
2、管理体制的科学化
3、对具体的法律关系(现象)的要求
二、部门法形成的障碍
(一)障碍的直接表现
1、内接不顺
2、外联不宽
3、业已形成的法律群,内部不和谐、不完整,形成不了体系
(二)障碍的深层次原因
1、体制上的障碍
2、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缺失所形成的障碍
3、营销市场不规范所形成的障碍
4、观念上的障碍
5、理论储备不足形成的障碍
三、期待中的航空法
(一)体制的健全
1、“大部制”改制
2、应该设立空事法院
3、飞行员代管中心的设立
(二)一部完备的基本法
(三)同时制定一批层次清晰,全面细致、操作性强、紧紧围绕基本法的法规规章群
1、飞行员条例
2、飞行员培训细则
(四)理论人才储备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五)设立航空法法律研究基金
发言人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朱子勤 副教授
朱子勤 副教授
题目: 全球化背景下航空法研究与教学的再思考
朱教授从目前航空业的新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谈起,以中国政法大学的航空法教学为例,进一步介绍了航空法研究和教学的发展和前景。
一、航空业的发展急需专业法律人才
2007年上半年,民用航空行业完成运输总周转量、旅客运输量和货邮运输量167亿吨公里、8669.9万人和182.8万吨,比2006年同期分别增长19.7%、16.7%和15.3%。
国内航线(含港澳)三项指标分别完成109.5亿吨公里、7881.5 万人和132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6.1%、16.2%和11.3%。
国际航线三项指标分别完成57.5亿吨公里、788.4万人和50.8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7.4%、21.8%和27.2%。
2008年上半年,民用航空行业完成运输总周转量、旅客运输量和货邮运输量182亿吨公里、9178.6万人和201.6万吨,比2007年同期分别增长7.7%、5.4%和8.1%。
截止到2008年8月,民用航空行业完成运输总周转量、旅客运输量和货邮运输量245亿吨公里、12496.2万人和268.45万吨,比2007年同期分别增长3.8%、1.8%和5.7%。
二、我国航空法研究与教学
(一)专业法律人才少
专门从事航空法研究的人很少,特别是法律院校中。很少有院校开设航空法课程。
(二)实务部门与研究机构交流少
理论研究与实践相脱节。实务部门对法律重视不够,很少主动研究。以出现问题后解决问题为主。
(三)科研成果少,有参考价值的更为少见
三、中国政法大学航空法研究与教学
2005年12月,国际法学院举行“国际航空运输法律问题——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学术研讨会。(我国历史上首次航空法方面的学术交流——王瀚教授)首次专门法律院校(非民航系统)举办。
2006年5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局局长一行访问我校。
2007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成立。
2007年6月,中心与国际法学院举办:“航空法与空间法国际论坛”。
2007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为本科生开设《国际航空法》选修课。
2008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开始招收国际航空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四、全球化背景下航空法研究与教学如何开展 (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
(一)加强与国外研究机构的合作
(二)加强与国内实务部门的合作
(三)发挥中心特聘研究员的作用
实行双导师制,学生由校内教授与特聘研究员共同培养。
安排特聘研究员承担校内课程。
(四)加快科研成果的出版
组织人员翻译国外经典著作、教材。
力争明年出一套航空法丛书。
(五)加快课程建设,形成一套适应中国航空业发展的课程体系
发言人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副总法律顾问 聂颖 先生
题目: 航空法的研究应进行适当的经济性分析和论证
聂先生首先指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航空运输国,但大国并不一定是强国。有一部科学的航空法体系对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其次,就以下相关问题做出具体阐释。
一、航空立法和航空政策对经济性分析的依赖
经济性立法的重要基础是通过立法对经济生活起到改善经营环境、维持社会需求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经济性立法离不开对经济社会的准确观察,判断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找出问题的症结,从而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航空运输业是一项经济性社会性的行业,对此行业的立法和政策都离不开经济性分析和论证。
二、目前一些法学研究和立法方法的不足,呈现出幼稚和急躁的心态
1、重性质、轻程度,量化不够;
2、重理念、轻效果。法律和政策对社会经济起什么作用说不清楚。解决社会矛盾呈现出急躁情绪;
3、重实体、轻程序。缺失执行和追究制度;
4、重过程、轻目的;
三、经济性分析对航空法和航空政策研究的影响
1、航空政策:开放航线、开放航空公司进入门槛,鼓励竞争;
2、航空法:适航标准、飞行标准、服务标准,管理规章应推动航空业的有序发展;
3、航空运输合同中航空承运人与旅客货运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量化分析和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4、航空责任赔偿制度陷入理论上准确实践上偏差的境地;
5、通用航空的限制与开放没有找到合适的经济分析数据;
6、在航空业兼并重组中,对市场的划分、占有和对公众的影响应有一个量化、数据化分析
四、立法机关和管理部门在立法和制定政策中应全面启动经济分析和论证使立法工作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1、研究方式的改进,制度上的改进,认识上的改进;
2、研究手段的改进。数据库、专家论证、中外比较
专家点评:中国民用航空学院法学系副主任 杨惠 教授
杨惠 教授
杨教授总结道,三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谈了航空法的相关问题,各有所长。杨教授非常赞同张起淮先生的观点,认为对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应该从全局的角度出发,进行思考和研究。
提问和讨论:
问题一:中国目前的航空运输赔偿情况是怎样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聂远先生答:国际赔偿方面,由于中国参加了《蒙特利尔公约》,因此国际赔偿问题是按照该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但海峡两岸的赔偿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目前有关香港和澳门地区的赔偿问题是按照基本法进行赔偿的。国内则是按照民航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在我国,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赔偿是有差异的,二者是不是能保持一致,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问题二:关于航空运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聂远先生答:《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赔偿过程中,有些赔偿存在一些安慰金、抚恤金等项目,但其并没有法理依据。目前中国也不承认航空运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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