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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成功举办竞争政策视野下网络互联互通问题学术探讨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06-10        点击量:

2023年6月7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主办的“竞争政策视野下网络互联互通问题学术探讨会”在学院路校区综合楼一楼111会议室召开,来自国家机关、在京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律所的领导、专家和实务界人士等40余人参加会议。

从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反垄断法》的修订,到2022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加快对竞争法律的修订,以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规制。本次研讨会旨在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关于互联互通的相关概念、规制路径及存在的问题等开展学术讨论,就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网络互联互通问题进行了一场小(型)、精(细)、尖(端)的深入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教授主持开幕式由并对各位专家表示欢迎,他介绍了召开这次线下学术研讨会的理由,并分享了希望聚焦研讨的问题。

第一单元议题为“反垄断法框架下的互联互通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范晓波主持。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结合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从互联互通在现行规范中的概念谈起,对平台企业和电信企业的互联互通进行比较分析,并从反垄断、行业监管、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等多个角度提出思考和建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处长卢雁通过国内法的规范条例进一步明细互联互通的概念,从基础设施互通、网址互通以及数据互通三个方面剖析互联互通的路径,提出在互联互通中需要关注的相关问题,例如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可携权、数据互操作、数据孤岛与API接口标准化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韩伟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数字经济领域并购控制中的互操作性”,主要从欧盟近年案例出发,梳理数字经济语境下互操作性裁判的发展脉络,提出互操作损害理论主要关注非横向效应,以及互操作救济措施方面主要针对互操作限制,也涉及数据开放的观点。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剌森对比分析了互联互通义务在我国《反垄断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以及欧盟《数字市场法》中的具体表现,指出互联互通指向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的,涉及到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服务、数据等。就互联互通义务看,《反垄断法》和《数字市场法》在主体范围、监管类型、救济手段和执法者层面虽具有区别,但可预见在实践中两者调整的对象是同一的,均属于特定主体的义务,而非普遍性义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发言主题为“互联互通的行业监管、竞争规制与多元价值平衡”,提出平台互联互通的实质是打破应用层生态间的屏蔽的观点,并从国外实践和我国实践出发,说明在实现互联互通中也需保证企业的竞争性权益、数据主体的数据安全权益在内的等多元价值的平衡。提出在未来保护竞争和创新中审慎引入互联互通,以避免对于竞争的不当介入引起负面效果。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就第一单元议题从互联互通规制路径、反垄断框架下的互联互通问题以及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三个方面进行总结与评议。首先,在规制路径和规制逻辑不同的情况下应关注如何更妥善地协调规制竞合;其次,虽然实现互联互通义务路径具有差异,但数字市场的挑战没有改变已经达成共识的反垄断法逻辑框架,对于“平台”和“数据”产生的问题,坚持个案分析;最后,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需要更多的案例积累及更加具体的讨论和探究。

第二单元议题为“反不正当竞争框架下的互联互通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继峰发言主题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要素与结构”。刘教授指出近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存在着侵权模式化的认定方式,具体表现为:第一,针对混淆行为用词注重“点”大于“面”;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模式存在着行为结果错位,未能妥善处理好消费者地位等问题;第三,对反不正当竞争宗旨理解存在偏差。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工程师刘志鹏从人工智能技术视角下,分析数据要素的基础设施地位,指出反不正当竞争对数据要素的规制兼具合理性与挑战,包含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主体间竞争关系,二是行为的不正当性。他提出要对数据垄断加以辨析和理论研究,要继续随着算法技术的进步,针对数据要素特征,优化必需设施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许恒从经济分析与案例角度提出互联互通可能会引起反不正当竞争的担忧。他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平台经济在数字经济市场中的特征和核心概念,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从流量端、收益端和成本端三个要点做出针对性解读。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易芳以“经济分析视角下的中国互联网封禁”为题发言。她从“封禁”的经济学概念出发,将其与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 “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搭售” 规制相结合,指出中国互联网行业呈现出明显的流量竞争的特点,在互联网生态圈强化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中更为明显,需要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与他国经验妥善处理我国相关问题。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迎律师针对本单元议题,从实务角度提出有关“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互通的竞争法规制”的思考。她认为首先要把互联互通的概念和要求根据个案情况的差异落实到具体场景,根据每个细分市场的差异判断是否需要抑制网络效应。其次,需考虑互联互通是否具有必要性,例如当多归属的特征已经能抑制网络效应时,过度干预会阻碍创新方面的竞争。最后,宋迎律师从实务角度,提出要根据个案明晰互联互通的概念以避免泛用。

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副教授李良从概念的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以及损害理论和损害评估三个方面对第二单元议题与发言进行评议。她提出要更加关注对不同概念的辨析以及同一概念不同侧重点的研究,在讨论互联互通的损害时要注重加强论证特殊限制的合理性,即关注已有的政策在解决新问题和传统问题之间的区别以及互联互通是否会给竞争带来损害等问题,同时要兼顾利益平衡与国际竞争力等多方面的问题。

戴龙教授在总结中指出,本次研讨会聚焦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框架下的互联互通,兼具理论分析研讨、实务实践分享以及案例对比展示,包括经济学和法学等多个研究角度,探讨互联互通的概念发展、义务主体、规制要求、路径分析等多方面问题,还涉及对互操作性、必需基础设施、数据要素市场、平台流量扰动等相关问题。最后,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交流氛围中圆满结束。


记者:何雨轩 张振宇

摄影:陈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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