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院关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公布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基于不同的类型和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适用本办法。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名额由学校下达,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在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二)特等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三)一等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四)二等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五)学院将组织老师对学生所发表论文进行评定,被认定质量较差的论文,不得以该论文参评奖学金。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考评分值计算
1.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满分为60分,课程平均成绩乘以60%,得出学习成绩分数。(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课程包含学位课及各专业专业限选课,不含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成绩。但须完成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并录入相关成绩。
2.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典》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奖学金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刊载于《研究生法学》的论文,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但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不纳入我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考评范围。
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线,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论文:权威期刊每篇25分,核心期刊每篇10分,一般期刊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署名的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多少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校级项目每项5分,主持人3分,其他参加人共2分。其他校外项目均不作认定。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项目书为准,参加人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须提交项目主持人证明和5000字以上的项目成果;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3.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满分为10分,但在公益活动和奖励、表彰方面表现突出的,可以不受10分限制。具体按以下标准计算:
(1)社会公益活动:基于参与社会公益自觉、自愿,倡导诚信的实效出发,除同学们自愿参加的各种形式公益活动外,由我院研究生会或各班级每学期组织至少2次集体公益活动,做为我院开展的社会公益教育内容。
评定本奖学金仅以是否参加该集体活动做为加分的依据,参加者每次记1分。
(2)奖励和表彰:行政性、社会性、学术性奖励等同等对待。国家级奖励每项计5分,省部级奖励每项计3分,校级奖励每项计2分,学院级奖励每项计1分。
为避免奖学金的累计、重复的不公平,本奖励和表彰不包括奖学金和助学金性质的奖励,例如“蒋震奖学金”和“自强之星”。
比赛性质的奖励例如竞赛优胜奖,以教务处的认定为准。参评奖学金的参赛人员须提交由比赛组委会出具的参赛证明或者提交奖励证书,团体赛事没有正式参加比赛的队员不予加分。
4.其他
未满足《关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讲座评定的补充细则》第五款的要求,无参评本办法所规定奖学金的资格。
“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参评奖学金的具体评分方法参照该补充细则。
(二)排名规则
我院依据本条所规定的计分方法,按照分数排名确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三条 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并负责我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学院评定、公示和推荐,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九)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我院将按照分配名额,根据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初步确定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院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将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奖学金以及奖学金金额。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我院将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并将初步推荐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参评者须在我院启动初评工作之日起3日内提交申请材料。过期增补的材料,除评审过程中被要求追加提交的材料外,一律不予采纳。
在初评阶段,我们将在全院范围内对初步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我院奖学金工作小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须向异议人反馈。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接到我院推荐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异议人若对我院奖学金调查组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公文。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财务处。
第十八条 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第三学年的学费,并可以参加该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被评为二等以上奖学金的,财务处发放与学费等额的奖学金,超出学费的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同时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国际法学院关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办法由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