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院关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评范围、条件及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最高荣誉,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心公益,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
(四)符合学校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成绩要求,且所修课程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五)学术型研究生,应当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评审机构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研究生各年级的学生干部及普通学生组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指标的分配,按照国家确定的分配指标执行。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应当从申请人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 博士生评价计分规则
(一)考评分值计算
1.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60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相关规定进行。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论文: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个人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比例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5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用于奖学金申报。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参加人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须提交项目主持人证明和5000字以上的项目成果。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当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3.综合素质
学院从思想品德、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公益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满分为10分,具体考评如下:
(1)社会公益活动:献血志愿者每次计2分;抢险救灾志愿者每次计2分;长期敬老助残志愿服务一年以上计2分;参加其他校内外公益活动的每次计0.5分。
(2)博士生在学年度期间所受到的行政性、社会性、学术性奖励表彰。国家级奖励每项计5分,省部级奖励每项计3分,校级奖励每项计2分,学院级奖励每项计1分;
(3)参加本专业学术论坛、讲座,并发表学术论坛、会议著作每项计1分,但此类参加学术讲座,论坛等的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评价计分规则
(一)计分方法
1.学习成绩的计分方法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60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课程包含学位课及各专业专业限选课,不含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成绩。
2.科研成果的计分方法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典》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奖学金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线,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论文:权威期刊每篇25分,核心期刊每篇10分,一般期刊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署名的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专著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多少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其他著作每部10分,计分方法参照学术专著的计分方法。
(3)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4分;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5分,参加人员每人1分。
科研成果认定以提供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原件为准。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用于奖学金申报。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以立项书为准,参加人未在立项书中列明的,须提交项目主持人证明和5000字以上的项目成果。以横向项目申请加分的,还应当持有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得与参评我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所采用的科研成果相同。
3.综合素质的计分方法
(1)社会公益活动:献血志愿者每次计2分;抢险救灾志愿者每次计2分;长期敬老助残志愿服务一年以上计2分;参加其他校内外公益活动的每次计0.5分。
(2)奖励和表彰:行政性、社会性、学术性奖励等同等对待。国家级奖励每项计5分,省部级奖励每项计3分,校级奖励每项计2分,学院级奖励每项计1分。
第八条 排名规则
学院按照综合分数排名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成果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科研成果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将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分配到我院。
第十一条 我院拟参评研究生向我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参评资料。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将根据申请人上一学年的综合情况,着重参考本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材料,评议、确定我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院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参评者须在我院规定的材料接收截止期前提交申请材料。过期增补的材料,除评审过程中被要求追加提交的材料外,一律不予采纳。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如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申请人对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复审,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印发公文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获奖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法学院
201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