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该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该实施细则只针对国际法学院2010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2010——2011学年的校奖学金参评进行考核和认定。对象为2010级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
考试方式为单独考试的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参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我院成立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本次奖学金评定工作,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工作小组中,学院分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国际法学院各方向研究所所长、研工办负责人及辅导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应对出现的问题、情况与异议及时进行研究和适当处理,保证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本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不分专业方向,全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集体参评。
第五条 本次奖学金的评定,将综合考查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公益活动、导师评价、科研成果以及思想品德等几个方面的成绩。
(一)奖学金考评分值计算
学习成绩、导师评价、科研成果以及思想品德等几个方面具体考评分值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0-40分),导师评价(0-10分),科研成果和思想品德方面按照实际取得成绩折合分数,上不封顶。
1.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与奖学金考评分值对应表
奖学金考评分值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上一学年平均成绩 |
90-100 |
87-89 |
84-86 |
80-83 |
77-79 |
75-77 |
本次平均学习成绩计算,包括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学位课,分别为《马列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第一外国语》、《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专题》、《国际私法专题》、《WTO法律制度》。以上课程采取统一闭卷考试、密封集体阅卷的方式进行,因此将其纳入平均成绩计算当中。
本次研究生的非学位课、读书报告、学年论文等成绩,不计入本次学习成绩折算考评分值。
参与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学位课与非学位课不得出现挂科情况(学位课及格线为70分,非学位课为60分或者及格),且必须按时完成本学年规定的教学培养计划(包括通过限选课、提交读书报告与学年论文)。
2.社会实践的考评分值
由于我院在入学初规定2010级研究生在研究生期间第一学年不得参加实习、实践工作,因此社会实践不作为本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项目。
3.公益活动的考评分值
公益活动(0-10分),由学院综合学生所参加的校内外公益活动情况,包括志愿者工作、法律援助、救灾帮扶、支教帮困、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等,折合相关分数计入考评分值。
4.导师评价的考评分值
根据研究生参与导师科研活动和研究项目的情况,研究生导师给出具体的科研评价分数,折合考评分值(0-10分)。
5.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
科研成果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和登记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加以认定。
(1)学术成果的考评分值
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上发表论文,每篇折合考评分值500分;在《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中国科学》上发表论文,每篇折合分值200分;在其他权威期刊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折合奖学金考评分值100分;在核心期刊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折合奖学金考评分值25分;在一般期刊上每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折合奖学金考评分值5分。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研究生与本校其他教师、学生共同署名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的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申请人独立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折合考评分值50分;合作著作的第一作者按标准考评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考评分值的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合著著作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分值按标准分值的10%计分,余下的分值按实际承担部分计算。不能确定各自承担部分的,由主编根据每位作者承担的多少确定分值。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不计顺序,平均分配应得分值。
用于申请奖学金的学术成果,属于专著、咨询报告、专利成果的,申请人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名义作为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或者主编。属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申请人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名义作为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不以中国政法大学名义署名的,不再计算其他作者的考评分值。
至申报截止时间,所申报的科研成果必须已经发表或者已经出版,用稿通知和清样一律不能列入参评科研成果计分。
(2)科研奖励的考评分值
获得以下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折合奖学金考评分值为:①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国家级奖的,一等奖折合考评分值500分;二等奖折合考评分值200分;三等奖折合考评分值100分。②获得省部级奖的,一等奖折合考评分值200分;二等奖折合考评分值100分;三等奖折合考评分值50分。③其他全国性学术团队的评奖活动中获得的奖励,一等奖折合考评分值20分;二等奖折合考评分值10分;三等奖折合考评分值5分。
合作作品获得以上奖励的,依照上述学术成果的考评分值计算办法分配不同作者的考评分值。
(3)科研项目的考评分值
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考评分值的计算规则如下:国家级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考评分值为150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考评分值为100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考评分值为100分;教育部、北京市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考评分值为100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考评分值为90分;其他省部级项目,考评分值为80分。
横向科研项目(以到账经费为准)考评分值的计算规则如下:经费超过30万元的,考评分值为100分;经费超过15万元的,考评分值为80分;经费超过4万元不满15万元的,考评分值为60分;经费超过1万元不满4万元的,考评分值为40分。参与校级规划项目的,考评分值为20分。
研究生所参与的科研项目的结项成果已经公开出版的,按照公开出版的学术成果计算考评分值;尚未公开出版的,课题或项目应当结项并通过鉴定。课题或项目如果是研究生独立完成的,按照全部成果的考评分值计分;如果是合作完成,项目主持人最少按照全部成果的1/2考评分值计算,其他参与者的考评分值分配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其实际承担部分确定。
6.思想品德表彰加分的分值为:获得国家级表彰者,加考评分值30分;获得省(部)级表彰者,加考评分值20分;获得厅级和学校校级表彰者,加考评分值10分;获院级表彰者,加考评分值5分。各级表彰均应当属于思想品德方面事迹,且受各级表彰者须有正式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二)获得奖学金的基本分值
获得各等级奖学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各类考评条件:
学习成绩的考评分值,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应当为40分;获得一等奖学金的,不得低于30分;获得二等奖学金的,不得低于25分。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上不封顶: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应当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低于150分;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应当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申请人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并符合学习成绩考评要求,当然获得一等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突出,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有学术论文,但是学习成绩的考评分值没有达到相应分值要求,无法参评特等奖学金的,如果学习成绩考评分值不低于35分,可以申请参评一等奖学金;在权威期刊上发表有学术论文,但是学习成绩的考评分值没有达到相应分值要求,无法参评特等、一等奖学金的,如果学习成绩考评分值不低于25分,可以申请参评二等奖学金。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突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学术论文,但是学习成绩的考评分值没有达到相应分值要求,无法参评一等奖学金的,如果学习成绩考评分值不低于30分,可以申请参评二等奖学金。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突出,在权威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但是学习成绩的考评分值没有达到相应分值要求,无法参评所有等级奖学金的,报请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以给予一定的单独奖励。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各学院,比例不超过5%。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到学院,一等奖学金的名额为45%,二等奖学金的名额为25%。奖学金的评定名额不得超出上述规定限额。
如果符合一等奖学金的申请人数量超过上述限定名额的,排名在前者入选。确定排名的规则和步骤如下:
(一)考评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二)如果考评总分值相同,在权威期刊上、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者,排名在前;申请人均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论文的,科研成果的考评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三)如果科研考评分值相同,学习成绩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学习成绩考评分值相同的,实际各科成绩的平均成绩高者,排名在前。
(四)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公益活动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五)如果上述各项成绩相同,导师评价考评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如果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的申请人数量超过上述限定名额,排名在前者入选。确定排名的规则和步骤同上。如果申请人符合特等奖学金的各项条件,但是因名额限制无法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可以直接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如果申请人符合一等奖学金的各项条件,但是因名额限制无法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可以直接评定为二等奖学金;如果符合二等奖学金的申请人数量超过上述限定名额,排名在前者入选。确定排名的规则和步骤同上。
申请人虽然符合评定奖学金的一般条件,但是,由于排名问题而无法获得本学年度奖学金的,丧失奖学金申请资格,不得转而申请下一学年度的奖学金。
第八条 一等、二等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度,不得跨学年度使用。
本学年度的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限定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限定名额的,剩余名额作废。
第九条 科研成果出版后,申请人在奖学金申报截止日后获得成果原件的,不能补报申请本学年度的奖学金,但可将该科研成果移入下一学年度用于奖学金申报。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的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考试纪律、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未经批准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被有关部门认定科研成果有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奖学金评定当年的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
(五)未能履行培养协议以及考核不合格;
(六)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七)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八)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
(九)其他被认定为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研究生已经获得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追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中拥有充分推荐权,学院应予尊重。研究生在申请奖学金时,提交的《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申报登记表》中应当含有导师签署的是否同意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主要包括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评定及公示。
申请材料应包括:
1.《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申报登记表》;
2. 学年成绩单(学院统一出具);
3. 科研成果、学术成果、科研奖励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 奖学金评定导师评价表(由研工办通知导师填写并回收研工办);
5. 表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参加公益活动个人说明(200字以内)、公益活动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次奖学金评定工作从6月30日开始,至7月25日截止。参评学生在7月7日前向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能提交申请材料将取消申请资格。
在学院初评阶段,学院对初步人选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公示期内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及时处理,对署名反应情况的应以书面给予答复。
任何人均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证据。学院应当对于出现的异议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审查、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相关学院、学生和异议提出者;公示期结束后,学院不再接收异议申请。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竟之事宜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国际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6月29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奖学金申报登记表》
国际法学院
2011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