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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52期“外层空间站法律问题”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5-12-09        点击量:

 

   2015年12月3日晚上六点半,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52期“外层空间站法律问题”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举行。Joanne Gabrynovicz教授为我校师生做了一场精彩的演讲。本次讲座由国际法学院承办,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教授主持。

  首先,Joanne教授通过图片向大家介绍了国际空间站以及宇航服的构造及用途;随后,她通过一个由不同国家合作制造的国际空间站来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该协议的合作方有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以及作为一个合作方的欧洲各国政府。第一个国际空间站协议于1988年签署,1992年美国、俄罗斯加入该协议。第二个国际空间站协议于1998年1月29日克林顿时期签署,其成员包括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以及欧洲。

 

  该协议由四个部分组成:《国际空间站协议》、谅解备忘录、协议书和实施协议。其中,《国际空间站协议》是最重要的部分,是将所有成员聚集的框架。它由16个国家做出的最高层级的政府间承诺,充分体现了广泛合作的原则。它是多边政府级别的行政协议,作为行政命令对美国有约束力。一些合作方认为它是一个国际条约;谅解备忘录是NASA和各国对应机构之间的双边协定,它仿佛是肌肉,充实着整个体系。协议书像是血管,规定细节信息促进双方更好地合作。实施协议是在双方需要改变约定内容时做出的,规定了具体事项如何实施的问题。

 

   在谈及国际空间站协定的管辖权问题时,每个合作方需要登记并对各自的国民享有管辖权。空间站所有权的转让不会影响权利与义务,但要求得到其他合作方的事先同意。美国的管理责任是一种全面责任,负责所有空间站计划的协同指导、系统工程与集成、安全要求和计划、空间站的利用。其他合作方的责任包括自身系统工程与集成、安全要求和计划、各自的利用以及支持美国的全面责任。在空间站的利用上,各合作方保留使用主体资格,通谅解议定书分配具体资源。合作方之间可以交换或出售配额。个案方面由各方决定。

 

   在侵权方面,空间站协定规定了交叉责任与弃权:如果索赔主张产生于受保护的空间操作包括运载火箭、空间站和有效载荷活动(地球、太空、地球与太空之间),则为允许。但为进一步发展有效载荷产品在地球上进行的空间站回收行为应该排除。合作方及各自实体之间的国内索赔、引发自然人受伤或死亡的行为、渎职行为的索赔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讨论到数据和物品的知识产权转让时,在所有合作方在必要时要履行责任。对于接口、集成和安全数据的交换没有限制,只要符合各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国家法律允许转让,合作方应通过“最大努力”以促进成员间的转让请求。而对于出口管制、专有技术及分类数据是限制转让的。

 

  最后,Joanne教授和大家探讨了刑事管辖权问题,每个合作方对自己的系统和人员有管辖权。如果其不法行为威胁到其他国家,犯罪者所在国应该与受害国协商。如果犯罪者所在国既不同意也不确保起诉,受害国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在问答互动环节,同学们就外空法中“各国要为自己国民的行为负责”与整个空间条约是否冲突进行了提问,Joanne教授认为国家活动首先要遵守整个空间条约,其次是遵守一般国际法,最后是外空条约协定,这是不冲突的。同学们还问及营救协定中的归还宇航员规定与空间站协议中的刑事管辖权规定是否冲突,Joanne教授认为营救宇航员是民事行为,刑事管辖权是形式问题,二者亦不存在冲突。

 

  本次讲座让大家对国际空间站协议有了全方位的认识,拓展了同学们的视野,提高了大家对空间法的兴趣。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图/文:林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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