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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第十五期教师沙龙--马航失联事件中的国际法问题

发布人:王晶           发布时间:2014-04-11        点击量:

2014年4月8日下午,国际法学院以国际热点“马航失联事件中的国际法问题”为主题,在科研楼B209室举办了一场教师学术沙龙。本次沙龙由国际法学院分党委书记杜新丽教授主持,国际法学院三个研究所的全体老师、部分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了研讨。

沙龙伊始,刚从罗马尼亚带队归来的朱子勤老师传来捷报,我校代表队在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比赛中荣获亚军,成绩喜人。闻此喜讯,大家都给予了热烈的掌声。其后,针对本次沙龙的主题——“马航失联事件中的国际法问题”,朱子勤老师和覃华平老师率先介绍了案件背景、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对中国遇难者家属寻求法律救济的建议。

朱子勤老师认为,“马航事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索赔问题,何时开始索赔、如何进行索赔、索赔多少是家属关注的焦点。朱老师指出,索赔开始不必等待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进行,根据目前情况看,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可能得几年以后。现在马航的说法是飞机失事无人生还,如果家属认可这个结果,就可以启动索赔程序。乘客家属对马航的索赔只能按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进行,公约规定的赔偿实行双梯度制度。在第一梯度,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应向每位乘客赔偿11.31万提款权(折合人民币为108万左右);超过11.31万提款权的部分按照第二梯度进行赔偿,承运人在第二梯度承担的是推定过失责任。虽然索赔按照公约进行,但在计算乘客损失时,应按照乘客所属国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朱老师谈到,我国并非按照余生收入法来计算,通行做法是“同命同价”,计算方式是上一年城镇居民收入平均值乘以法定年限,这样计算出赔偿数额较少。因此,朱老师认为,实力雄厚的航空公司一般都愿意和遇难者家属进行谈判和解,最后和解的数额虽然未经公布,但推测其数额都相对较高。应鼓励家属和马航进行谈判,力求更多的赔偿数额。 家属在和马航协商时,马航可能会要求家属签订相关的免责协议,以确保日后不再做出进一步赔偿,家属务必要看清免责的对象和范围,以便保留对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的索赔权利。朱老师进一步指出,如果家属对马航赔偿方案不满意,可以对马航起诉。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案件很可能会象“包头空难”一样以调解结案。

在谈到如何计算乘客损失时,朱子勤老师认为,航空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特别是其中为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数额都可以作为索赔依据,另外乘客自行投保的商业险,不论多少不会影响马航对乘客家属的赔偿。朱老师同时指出,乘客家属在计算损失时,可加入“尸体损失”一项,因为根据中国文化传统,家属每年要对逝去亲人的墓地进行祭扫,因无处寄托哀思可向马航主张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

覃华平老师认为,“马航事件”中的国际法问题主要包括:第一,马航事件是否属于《蒙特利尔公约》调整的范围;第二,承运人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如何承担;第三,若涉及到波音公司产品缺陷,如何追诉波音公司产品责任问题;第四,“马航事件”中可能涉及到的国家责任问题;第五,我国政府应如何对待遇难乘客家属。她重点从对“事故”的认定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两个问题入手,剖析了“马航事件”。就“事故”的认定问题,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对“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覃老师认为,因为美国是一个航空诉讼大国,积累了很多可以借鉴的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司法实践经验。据此,她认为《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所指的“事故”是指那些不可预测的、不同寻常的、偶然发生的事情。结合“马航事件”来看,MH370航班没有按照预定的航行计划抵达目的地,并且经过一个月的搜救仍然没有确实的音讯。马来西亚政府曾在官方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该航班终结在南印度洋。因此,综合所有的情况来看,MH370航班的失联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预测的、不同寻常的、偶然发生的情形。同时,不论失联的原因是什么,这种失联是在航班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公约规定的“事故”已经发生,公约适用的前提条件应该已经满足。因此一旦有关主管当局(在本案中很可能是马来西亚政府)正式宣布搜救结束,机上人员全部遇难,那么作为承运人的马航就应该依据公约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问题,覃老师也从双梯度责任体制讲述了马航的赔偿责任,并且指出国内赔偿标准虽然条目较多,但是每项的赔偿数额都较低,且比较机械,留给法院解释的空间并不大。同时结合“包头空难”的赔偿结果,指出应完善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增强大家对我国法律的自信。此外,覃老师还介绍了“代码共享”的概念和本案中可能涉及到的代码共享方——南航的法律责任问题。

两位老师发言完毕后,杜新丽老师提出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遇难者家属若起诉马航,则只能依照《蒙特利尔公约》,可到中国(运输目的地和乘客所在地)或马来西亚起诉,而美国没有管辖权;若为了追求较高赔偿到美国起诉,则只能依产品责任起诉波音(“深口袋诉讼”),此时美国法院是否能将马航作为被告以合并审理?二是第二梯度的赔偿数额具体如何计算,是否和乘客的住所地有关系?

朱子勤老师和覃华平老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回答。覃华平老师认为,根据她和美国有关律师事务所的沟通交流,中国遇难者家属若到美国起诉,除非他们能证明美国有关法院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享有管辖权,那么则只能以产品责任为诉因向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提起诉讼,也可能把有关的零部件制造商共同列为被告,当然马航作为飞机的运营商也是可以被列为被告的。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会按照美国的国内法或冲突规范解决该争议,而不会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原告之所以愿意选择在美国提起诉讼,主要鉴于美国可能做出的高额赔偿数额。在产品侵权领域,美国一般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一般来讲赔偿数额较高。赔偿的范围特别灵活,划分细致,如较高的精神赔偿,考虑死者的抚养人的情况、社交活动能力的丧失等等。不过在本案中,在计算具体损害赔偿数额时,美国法院也会参照中国的国内法,考虑遇难者在中国本土的收入等因素。若在中国起诉,可以按照公约起诉马航,具体赔偿数额会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但根据以往有关的空难赔偿案件来看,最后的赔偿数额似乎都不是严格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的,因此目前国内有关立法似乎并没有在实践中起到真正的依据作用,形同一纸空文,需要引起关注。

朱老师补充到,若起诉航空公司,只能适用公约,在这个意义上是排除国内法救济的可能。如果中国家属想在美国起诉,只能以产品责任起诉波音公司,如产品的设计缺陷。航空公司和波音公司一般都投有充足高额的保险,其自身并不受很大损失,同时考虑到空难对公司的运营、社会形象、公众信誉等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愿意谈判解决。而协商出来的赔偿额实际上往往高于法定的赔偿额。

随后老师们纷纷提问,相互切磋,讨论也逐步进入高潮。马呈元老师、李巍老师、范晓波老师、李居迁老师、宋连兵老师、齐湘泉老师、赵一民老师、孔庆江老师等先后就“马航事件”的诉讼问题、劫机及国家责任问题、公约的适用问题、中国政府的责任问题等展开探讨。

齐湘泉老师认为,《蒙特利尔公约》能否适用,重要的前提就是如何识别本案,是将其定性为侵权责任抑或违约责任抑或劫机刑事责任。如果是劫机问题,公约并不当然适用;如果是合同,则更多的涉及到产品责任和美国的法律制度。

马呈元老师认为,如果将其定性为恐怖主义,则需要看国家是否对其行为提供了“支持”或“包容”。若国家仅仅是拒绝反政府恐怖组织的请求,不能构成宽容恐怖主义,更不用说国家责任。

最后,杜新丽老师对本次教师沙龙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她指出,马航事件反映出的若干法律问题很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通过沙龙活动的学术交流,将有助于研究的深入和持续,也给同学们学习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图片:陈骋  撰稿:曹俊雅 陈骋 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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