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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32期:中国思想下的全球化管辖规则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4-11-19        点击量:

 

2014年11月18日下午,台湾东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陈隆修教授做客国际法大讲堂,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题为“中国思想下的全球化管辖规则”的精彩演讲。本次讲座由国际法学院宋连斌教授主持,国际私法研究所老师及我院部分硕士、博士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主讲人陈隆修教授是著名的台湾国际私法学者,是台湾地区第一位系统性引入美国国际私法新理论的法律学者,其不仅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国际私法有很高造诣,对中国传统文化也颇有研究。

在宋连斌教授的主持下,讲座正式开始。首先,陈隆修教授从其如何开始研究“中国思想下的全球化管辖规则”这一课题入手,详细介绍了他对中国思想、法律制度及西方经济学的看法和主张。他认为,纵观历史资料及中西方文献,古今中外的思想核心是一致的,人性也是一致的,“关爱幼弱、天下大同”的思想不仅是传统文化的精神,也应当是法律规范的基调。由于资本家本身的逐利特性是商业兴盛的保证,因此契约不应当继续将促进商业发展作为其唯一目标。在此基础上,陈教授进一步主张,法律与经济制度应该是普通大众的广泛经验的总结,从而保护大多数群体的利益。

紧接着,陈隆修教授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两大法系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方法。针对国际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平行诉讼问题,大陆法系主张案件由先接受案件的法院管辖,该原则在台湾被称之为“先系属优先”,但该管辖原则被认为存在鼓励诉讼的弊端。英美法系则提出了两种解决途径:一是不方便管辖原则,即如果法院认为有比自身更合适的法院来主持正义,即使其本身有管辖权也不再对案件进行处理。这一原则也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和吸收。二是禁诉令制度,即若当事人出于压制、骚扰等目的又在其他国家提起诉讼的,已立案的法院有权禁止当事人的某些行为。该制度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制度,然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其存在过度管辖之嫌。同时,陈隆修教授指出,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国家中也存在不接受外国禁诉令的案例,因此,中国法院不接受外国的禁诉令并不违背国际礼仪。

然后,针对禁诉令问题,陈隆修教授作了进一步的说明。禁诉令属于衡平法的做法,而衡平法的宽度和灵活度不应当被一些规则所限制。但禁诉令也有其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于禁止滥诉;二是当契约中已经有管辖条款、仲裁条款时,当事人违反该约定时,法院颁布禁诉令。对于第二种情况,陈隆修教授提出了反对意见,他坚持认为契约不是为了促进商业的发展,契约本身也并不是绝对自由的。

最后,陈隆修教授针对管辖权又提出了几点主张。传统的管辖基础是美国所谓的“所在权力理论”。然而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出现,产生了“过境管辖”问题。虽然英美法系不方便管辖原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一直受到过度管辖的指责。因此,他认为当前及未来的国际社会不可能形成统一的管辖规则。同时,陈隆修教授指出,不必把管辖问题看得过于严重,两大法系不同的管辖规则与其自身的传统和发展相适应,在效果上二者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在互送诉状方面,大陆法采用先系属优先,英美法采用不方便法院和禁诉令;二是大陆法系长久以来没有国际管辖的专门规定,国际管辖和国内管辖规定相同。陈隆修教授认为不区分境内境外是大陆法系必须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并且通过对英美法系各国法条的整理提炼,总结出了境外管辖的三个要点:第一,要有真正的问题合理的需要法院去解决,即不得滥诉;第二,必须要有合理胜诉的希望;第三,法院必须是合适的法院。陈教授进一步总结“国际诉讼是自然原告对自然被告在自然法院提起自然诉讼”。

在提问环节,陈隆修教授结合自身的经历耐心细致的解答了同学们的问题,同学们被陈隆修教授独到而又深刻的演讲所吸引,讲座在热烈而融洽的气氛中结束。

图/文: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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