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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学术: 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成功举办“与数据相关的竞争问题学术研讨会”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9-08-14        点击量:

2019年8年12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举办的“与数据相关的竞争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举行,来自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的多名法学和经济学专家以及来自蚂蚁金服的实务专家就数据竞争和垄断的相关问题开展了深入的研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戴龙主持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开始,戴龙副所长就介绍了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数据竞争和垄断问题,指出当下国际国内对数据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清晰,并正在形成比较具有共识性的规制认识。蚂蚁金服首席隐私官聂正军在致辞中指出,数据问题正受到人们越来越大的关注,包括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数据分享、数据跨境流动以及数据权属等问题,都产生了众多学术上和执法上的争论,同样地,对数据竞争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真理越辩越明,政府、企业、学界的相互交流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他强调指出,“数据垄断”是个充满歧义的词,既混淆了不同数据问题的实质,也夸大了数据竞争问题的严重性。

研讨的第一个话题是由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曲创教授所做的“‘数据垄断’的经济学解读:权属、竞争和效率”。曲创教授从常见的数据分类以及数据的基本特征谈起,说明了数据本身不是内容,数据无所谓大小以及数据不应该带有个人隐私的部分。技术发展带来了除了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资本密集型企业以外的数据密集型企业,该种企业以数据的高度集中来提高自身的效率,由于掌握的数据越多,综合运用数据的能力越强,企业自身的发展速度就更快。

曲创教授对于“数据垄断”提出以下见解:第一,数据不是用户,用户本身可以被垄断,而数据不能;第二,数据不是业务,业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垄断,但是数据却不行。虽然数据本身不能被垄断,并不等于说没有与数据高度相关的垄断行为,比如算法合谋,这是一种在合谋的时段和形式上发生了变化的合谋,其行为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基于数据的垄断行为并不是数据垄断,它们只是垄断的方式,垄断的手法不一样,其实质和普通的垄断行为并无不同。

清华大学竞争法与产业促进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随后进行了评议,并就数据本身的权属问题以及数据应否被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张晨颖通过举例与与会人员探讨了她关注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算法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学和经济学的多个角度,分析了对于数据竞争中的问题应该综合考虑效率、公平和社会资源的合理运用。她提出在个案中如何理解公共资源与商业资源的区分,对于衡量数据是否构成基础设施以及评价数据滥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韩伟老师表示具体到个案,数据更多被认定为要素,一种原料或因素,基于法律角度的思考,原始的数据分类只要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数据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讨论。美国与欧盟也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数据所有权问题的争论,甚至可以将数据看成是空气一样,不需要确定具体产权的问题。

研讨会的第二个主题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周围副研究员作报告,其报告题目是:数据诱致垄断问题的基点、标准和立场。首先关于基点问题,传统的竞争可能是对于市场中交易机会的争夺,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由于数据的归属具有聚合性和网络效应,在数据诱致问题的时候可能存在一个争夺市场竞争、可能失去竞争之后无奈退出市场的现象。而对于数据领域的市场,本来互联网市场进入门槛低,但是由于数据的聚合,数据转换成本越来越高,这个时候数据诱致的一个问题是形成了比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对于数据垄断,市场可以自我纠正,但如果是因为数据诱致的垄断问题,就需要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干预。而对于数据治理的立场,他表示,仍应该坚持审慎监管,避免产生之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状态,让互联网公司的数据产生比较好的社会福利效果,消费者和企业都可以有所收益,这样既可以符合国家治理的方针,也可以反映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殊规律。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祁欢教授表示,大数据研究除了给企业提供了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之外,更多的是提供给执法者的执法问题判断。执法机构在处理大数据问题的基础上,一方面越来越重视经济学家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大数据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多维度问题。数据本身具有促进竞争和阻碍竞争的两面性,现今讨论数据可能诱发的竞争问题,不能跳出《反垄断法》现有的三个规制,应当秉承审慎监管的态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黄晋副研究员也表示,数据垄断和数据问题,各个部门法都有所探讨,在数据保护方面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

第三场报告由蚂蚁金服资深专家杨建辉汇报,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剌森老师进行点评。杨建辉指出,数据在科技进步与发展的今天逐渐成为了焦点问题,在处理数据反垄断问题应考虑几个重要因素,一是数据本身不容易形成垄断,在收集上具有非排他性,在使用上具有易替代性,在发展上具有高动态性,在价值上具有依赖性;二是由于数据集中也会带来很大的效率,有利于智慧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智慧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有利于消费者福利提升;另外,在处理数据反垄断问题时,也应考量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因素。在数据反垄断问题上,相关市场的界定和救济措施的设计都比较难进行,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在点评中提出,数据集中对于市场上的公司并没有很大的问题,但是很多商业上的安排是人们想要拓展更多的方向。傅蔚冈认为,数据竞争的本质,就是大数据公司进行价格和服务竞争的双重组合。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剌森老师介绍了欧盟和德国的最新立法和竞争执法,她指出数据在滥用支配地位案件当中,并不是一个直接的认定指标,而只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其次,现在通过第三方收集数据的现象很常见,但是我国现在依旧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最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范晓波教授进行总结。范晓波教授她认为数字经济时代是以数据为核心竞争力与资源共享的时代,数据与资源的取得和利用成为这个时代非常重要的资源配置,因此数据竞争对于法学与经济学界都带来了很多问题与挑战,如何应用包括竞争法在内的部门法解决当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就是本次研讨会的出发点和研究意义所在。范晓波教授感谢各位参会专家对本次会议的支持,会议圆满结束。

摄影:胡方正

撰文:刘迪雅

李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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