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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术沙龙|“美国经济制裁、出口管制的合规性、域外效力”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9-09-11        点击量:

2019年9月10日下午,本学期国经方向研究生第一期学术沙龙——“美国经济制裁、出口管制的合规性、域外效力”,在科研楼B209顺利进行。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的范晓波教授、陈儒丹副教授、丁如副教授和车路遥老师以及2017级、2018级、2019级的部分研究生同学参加了此次研讨。

本次沙龙既是为了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同时也是为了“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017级国际法学院的毛欣铭同学首先就《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与合规性研究》做了报告,他首先介绍了选题的由来,该论题是基于美国对他国实施经济制裁的实践,经济制裁的实践根源于政治,作用于经济,对目标国家和第三国经济产生严重影响。在美国广泛进行经济制裁的今天,有必要寻求国际法上的救济。WTO争议解决机制作为皇冠上的明珠或可发挥相应作用,以实现通过经济矫正以实现政治衡平的目的。

美国国务院2019年4月17日宣布,5月2日起“激活”搁置23年的《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条,欧盟对此表示遗憾,联系到欧共体曾在WTO诉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与此同时,由于美国对委内瑞拉进行金融制裁,委内瑞拉于2019年1月8日提交磋商请求,又于2019年3月15日提交设立专家组请求,可见美国的经济制裁是当下国际热点问题。毛欣铭同学重点就这两个案例以及在WTO框架下的合规性进行了分析。

第二位发言的霍达同学就“中美贸易战中贸易反制措施的国际法合法性”作了报告,她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中美贸易战的背景及双方采取的措施,对比中国在针对美国不同调查所采取反制措施的区别,以及论文讨论的反制措施范围——针对“301调查”采取的加征关税措施。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DSU第23条与GATT1994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进行分析,讨论反制措施在WTO法下的合法性。第三部分,根据条约解释、法理学说和已有判例,分析在DSB中能否援引非WTO法排除反制措施的违法性。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宪章》中涉及反制措施的条款进行分析,讨论一般国际法下反制措施的合法性。

第三位中欧法学院的周杨凯同学所做的报告是《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研究》。他从四个方面做了陈述:第一部分为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为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滥用;第三部分是文章重点,结合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对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进行合法性分析;第四部分则参考各国的应对措施,探讨中国的应对路径。在第三部分,他从“荷花号”案谈起,该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国家赋予法律域外效力无需国际法明确授权,并对国际法上管辖权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到目前为止,国际法上对国家管辖权的规范仍然是不统一的,因此无法通过明确的国际法规范来评判美国出口管制法域外适用的合法性,只能通过国际法上关于管辖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进行评判。

每一位同学报告后,四位老师均提出了具体翔实的指导意见,如建议毛欣铭同学加强在GATT下合规性的研究,建议霍达同学合理地分类讨论,建议周杨凯同学增加域外适用价值倾向的分析,厘清美国进取型法律域外适用体系与我国防御型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区别。

通过四位老师的指导,毛欣铭同学认为,可以检验写作方向是否正确,避免预答辩、乃至正式答辩时的窘境。还可以克服拖延症,挑战自我。霍达同学认为通过老师们的指点,明白了论文写作中的一些问题,并有了新的论证思路和角度。周杨凯同学认为本次学术沙龙上老师们的指点,使文章的逻辑更顺畅,也使论述的重点更清晰和准确,还新增了文章创新点,对下一阶段的撰写有非常大的帮助。

通过三个小时的研讨,同学们收获颇丰,老师们也进行了学术上的交流和切磋,本次沙龙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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