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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增益教授:如何学好国际法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6        点击量: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8-12-09  

各位新同学,今天是一个大喜的日子,这喜就喜在我们国际法学院又迎来了一大批新的同学,这证明我们学校的国际法学科兴旺发达。我也顺便在此对你们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考入国际法学院表示欢迎和祝贺!各位同学,从今天开始,你们即以成为一名国际法的学习者和研究者,因此掌握正确的研究方法对我们学习和研究国际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十四门主干课之一,国际法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必修课。因此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学习国际法,还要学好国际法。但同样作为部门法,很多同学都觉得国际法要比国内法难学得多,因为这里既有需要大量记忆的国际公法制度、又有晦涩难懂的国际私法,还有体系日益庞杂的国际经济法。并且,国际法不像国内法,其没有完整的立法体系、效力等级森严的规则体系、权威的法律解释机关和拥有强制力的法律执行机关。因此,仅仅用传统的法律学习方法来学习国际法是不够的:例如,当我们学习国内法时,大多采用规则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规则,不仅可以知道具体的法律制度,而且可以获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对于一些文义不清楚的国内法规则,我们或者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予以明知,或者可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予以推断;对于国内法律的冲突,我们可以通过比较法律渊源的不同进而分析法律效力的高低以做出取舍;甚至对于国内法律优劣,我们也有着源远流长而又丰富多彩的法学理论以供衡量。但是,当提到国际法时,一切都变得陌生与茫然。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具体的国际法规则来熟知具体制度,但却很难体会到立法者的真实立法意图,因为立法者可能会屈服于国家间利益的斗争与协调;国际法上的很多规则是极度抽象与模糊的,但又没有一个权威的机关能对规则进行解释;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规则的效力等级并不明显;甚至于对国际法的性质,我们都还在争论不休:国际公法是不是法?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应该如何划分、WTO是西方强国借以将自己的贸易规则和法律制度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舞台还是发展中国家走向富强的途径?有时我们还会觉得,国际法上没有黑与白,更多的是灰色:我们一方面谴责一些国家的独裁者,另一方面还得尊重该独裁者代表国家所享有的主权;我们一方面推动一些商品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忍受着这些贸易所带来的人权侵犯和对动植物多样性的破坏。总之,国际法对我们而言是一个陌生的存在,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性和漩涡的领域,这一切都阻碍着我们学好国际法。

因此,如何学好国际法便是一个值得讲述的问题。在国际法的学习上,有一些经验和方法同国内法的学习是相同的,但还有一些方法是学习国际法时需要特别注意的。

一、培养对国际法的兴趣

兴趣是学习动力的源泉。有了对知识的渴望,我们才可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有了对学习的兴趣,枯燥的文字也会变成跳动的乐谱;有了对研究的兴趣,深奥晦涩的理论也会变成清澈可见的溪流。因此,要学好国际法,首要之事便在于培养自己对于国际法的兴趣。当我们对国际法本身产生浓厚的兴趣后,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也就成了能够给你带来满足与喜悦的过程。

但是,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对国际法的兴趣比较难以培养。因为国内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很多人对一些国内法的兴趣是在无形之中便建立起来的。例如当讲到民法的相邻权制度时,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些制度是如此的熟悉,因为该制度本身便来源于我们的生活习惯;当刑法讲到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时,我们会觉得这些制度是如此的重要,因为他们可能随时发生在我们的周边,甚至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当经济法讲到《消费者保护法》或者《劳动法》时,我们也会对这些法律产生兴趣,因为它们将为我们所用。但是,国际法不同,国际法很少会对我们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我们在第一印象里总是忽略它的存在;国际法又往往是抽象的,不是从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与不断完善的,因此我们总会觉得它陌生;在潜意识里,我们总会觉得国际法不应是我们所关注的,而是由国家的代表们来参与的。

因此,对国际法兴趣的培养对大多数人而言将是一个刻意的过程。如果不留意的话,国际法会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擦肩而过,但事实上,国际法对国内的影响正在日益加深,国际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正在愈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政治、经济新闻每天都可以看到或听到,如果在听到这些新闻时,我们可以稍微多想一下,便会将思维转移到国际法上来。当美国攻击伊拉克时,我们可以思考一下该主动攻击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美国所谓的主动防卫行为是国际法上所允许的防卫么?当看到中日东海气田之争时,我们当然的会认为我国的做法是正确的,但要想将这种感性上的认识上升为理性上的认识便需要了解一下有关海洋划界的知识;当听到欧盟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我们可以根据WTO关于反倾销之规则来判断欧盟所采措施的正确与否;当台湾地区某些人提出所谓的“全民公决”与“法理台独”时,我们当然要运用国际法上的理论来驳倒它。当我们抱着“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的态度来看待国际政治、经济事件时,便很自然的会对国际法产生浓厚的兴趣。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而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学习国际法的方法

    我们在学习国际法时,除了要有热情、毅力、勤奋这些最基本的要素之外,还应该有着恰当的学习方法。正如前面所说,国际法存在着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学习国际法时也应该注意一些特殊的学习方法。掌握了这些方法,我们就可以事半功倍地学好国际法。对于刚踏入国际法学殿堂的初学者来说,我认为以下几点学习方法是必须给予重视的,或者说是很有裨益的。

    (一)体系学习法

在学习一门法律学科时,首先要对该部门法的整个法律体系要有所了解。了解该部门法的体系,有利于把握该部门法整体的价值追求,有利于分析该部门法的各个分支乃至各个具体的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掌握一个法律部门的体系可以起到高屋建瓴的效果,而不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伴随着国际社会对秩序价值的诉求日益强烈,国际法的涵盖领域不断扩展;加之历代国际法学者筚路蓝缕,不断地进行理论探索,使国际法的体系日益完善。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国际法并不是有关国家或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不成体系的法律规则的堆积,它也有自身的逻辑结构,尽管相较于己有成熟发展的国内法来说,它还是稚嫩的。简单来说,在国际法中,也存在着如同国内法一样的法律层级关系,即国际强行法体现着国际社会的最基本的价值诉求,为最高地位的国际法规范,如《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保护外国人和保障正常的国际交往及交通的一般国际法规范,以及那些如果违反就构成国际犯罪的法律规范等,都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各领域内的其他国际法规范都不得与其抵触,否则就归于无效;接下来,以国际经济法领域为例,国家永久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必须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得到尊重和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作为具体的多边贸易规则,不得与其抵触;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必须得到体现和贯彻,统辖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各个具体协议。

当然,在当代现实的国际法律实践中,国际法的体系处于不断变动当中,是不断开拓创新的体系,很多制度还存在着内部的冲突,需要进一步地协调。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密切关注国际法的新发展,注意更新我们的知识体系;就每一具体的国际法律制度,都应该在学习的过程中,将它们纳入国际法的整体体系中来看待,不能人为割断它与既有体系的联系,从而在整体上对国际法有清晰的认识,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二)回归经典

阅读经典著作,直接与大师对话,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开始我们自己的学习研究,进而形成我们自己的独立思考,是社会科学的重要学习手段。经典著作不因距离我们年代久远而丧失其生命力和现实意义,因为它们代表了作者敏锐的视角和对其所处时代的深刻洞察力,反映了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谈到国际法学,自然也是大师云集,群星闪耀,在国际法学的各个发展阶段中,都为我们后人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遗产。如,国际公法领域内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被视为国际法的奠基之作;奥本海的《奥本海国际法》,历经十次修订,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在国际私法领域,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戴西和莫里斯的《论冲突法》、沃尔夫的《国际私法》等等,即浓缩了国际私法六百年的发展史,又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起着显著的指导作用;就国际经济法来看,普遍性的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实用主义法学的代表,仅仅是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需要而应运而生的,缺乏法学理论积淀,其实不然,施米托夫的《国际贸易法文选》、约翰·杰克逊的《GATT/WTO的法理与实践》、彼特斯曼的《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等等为我们充分展示了国际经济法深厚的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理论基础。

通过阅读这些经典著作,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而且可以深刻的了解国际法的体系与制度。事实证明,大师们的理论或者是对已有的国际习惯或制度提出了深刻的见解,或者是直接推动了新的国际法制度的产生以及各国的立法。比如,即使在当代,大部分的国际私法规则还是按照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理论建构的;格老秀斯发表了《海上自由论》,奠定了公海自由制度的基础;约翰·杰克逊作为“WTO之父”,其一系列的著述均推动了WTO的建立和发展。因此,这些经典著作,是我们进入国际法殿堂的钥匙和地图

必须指出的是,在阅读国际法学经典著作时,我们并不能只是一味地接受,而不进行自我独立思考。因所处的时代所限,大师们的认识与见解也难免有历史局限性,甚或谬误,我们应该结合自己对国际法发展现实状况的理解,形成自己的判断,培养独立思考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能力。

(三)通过案例来掌握具体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法学的学习,需要现实生活实践的支撑,毕竟作为规则体系,只有与实际生活需要相联系,落实到法律规制对象的具体行为中,才能达到对公平、正义和秩序目标的追求,国际法学概莫能外。对于国际法学来说,尤其需要强调这一点,原因在于,国际法的很多规则都是抽象与模糊的,又缺乏像国内法一样的法律解释机关和解释体系,因此我们只有从具体案例中来体会规则的具体含义。具体来说,在国际公法领域,通过研习国际法院重要案例、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我们可以领悟到杰出的法官们对于国际法的精辟见解,掌握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国际私法方面,我们可以从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婚姻案件的判决看到法律规避的具体含义;从贝科克诉杰克逊案件(Babcock v. Jackson)体会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践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可以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中厘清WTO规则的具体适用。

在案例研习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案例是基础,我们可以以教科书为基础,挑选典型性案例,既可以开阔我们的国际法视野,又能巩固对基础知识的理解,为以后进行独立的研究夯实基础。

(四)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以致用。单纯的研习规则和在实践中运用规则是不同的。例如,我们在国际经济法中学习了国际贸易术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跟单信用证国际统一惯例》,但当我们面对一项真实的国际贸易活动时,应该如何拟定合同条款?如何审查既有的合同文本,提出自己的意见?我们在国际私法中学习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但在实践中又如何具体的予以操作呢?如果我们所学的知识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那么我们的学习目的用何在呢?

实践出真知。通过具体的实践,可以使我们学以致用,也更深层次的理解所学的知识。如通过在律所的实习,便可以学会拟订、审查一项国际合同,熟练的运用各种贸易术语和贸易惯例。通过在仲裁机构的实习,我们便可以很好的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因此,我们应该把握一切实践的机会,在实践中加深对国际法的理解,提高自己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

(五)提高英语水平

英语是国际交流的工具,自然也是国际法的语言。大部分国际法的资料是英文资料,绝大多数的经典著作是用英语写成的,因此,学习国际法时刻离不开英语。拥有好的英语水平,对学好国际法大有帮助。因此,作为国际法的学生,应该注重培养、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提高自己的听、说、读、写综合能力。

拉德布鲁赫说,国际法在现代较之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受人注目,褒之者称之为美好未来的唯一保证,贬之者则因国际法在目前实践中软弱无力及其空泛的表面真实性,而对之百般嘲讽,认为正是这种表面真实性使得国际法向来被当成一种法律秩序。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怎样理解国际法呢,欢迎大家进入国际法的殿堂,在自己的学习中,用自己的理解来对国际法做出最好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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