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动态
通知公告
学院新闻
友情链接

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成功举办“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

发布人:曹元琪           发布时间:2021-02-09        点击量:


当前,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2021年2月5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在线上举办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邀请来自全国各地高校近30余名知名法学、经济学专家和实务界官员参与讨论,为大家贡献了一场内容丰富、干货满满的精神盛宴。在线参会人员多达五百余人,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研讨会聚焦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热点问题,共分四个单元展开,分别是:第一单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政策的最新变化”;第二单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政策的经济学思考”;第三单元,“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和反垄断法修改”;第四单元,“域外反垄断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教授主持。戴龙教授介绍了举办本次学术研讨会的背景和初衷,指出虽然由于北京疫情管控加剧导致原本策划好的线下会议被迫延期改为线上,能够在虚拟网络空间展开有专业深度的精神交流正是互联网技术进步带来的成果。但本次论坛要讨论的重点是平台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问题,及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产生的集中和垄断问题。戴龙教授宣读了线上会议纪律,并对参与嘉宾表示感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本次会议主题可以用四个关键词进行概括。第一,是“热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当前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欧盟都充满着理论难题和实践挑战的热点话题。第二,是“盲点”,目前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制度存在缺失。第三,是“难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面临很多难点,比如反垄断法的启动情形、数据权利的边界等。第四,是“重点”,研究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工作思路要清晰,抓大放小是必要选择,重点应当放在制度建设和监管理念两个方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反垄断局副局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研究员在致辞中指出,学者在这一轮平台经济反垄断研究中更加理性,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则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素,要用渐进式的方法推进行政执法,既要包容审慎,又要积极作为,为整个互联网平台进行优化,促进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更大更好的贡献。


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政策的最新变化

会议第一单元主题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政策的最新变化”,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就“数据互操作性的法律思考”主题首先发言。王晓晔指出,数字经济领域虽然出现一些反竞争行为,但数字市场竞争激烈,数字平台不能简单视为核心设施,不能按照过去的公有企业方式监管。强化数字经济监管要根据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来强化竞争分析,针对数据开放的可操作性要对第三方、核心平台所有权人还有消费者权益进行平衡,考虑数据互操作性带来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用户隐私权问题,不能仅考虑一些企业的短期利益,更应该考虑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上海交通大学王先林教授以“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为题进行发言。王先林教授提出四项有建设意义的问题:其一,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的总体判断和相应的立场,目前平台领域实际上是存在一种垄断和竞争并存的局面,我们要秉持包容审慎理念下的依法监管原则,以保护创新为政策目标,避免从不监管、松监管的一个极端,走向过度监管、过严监管的另一个极端,基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反垄断执法应作出相应调整变革。其二,执法中要根据平台特点进行市场力量的评估。其三,算法共谋跟大数据、人工智能结合在一起,导致其识别难度加大,值得重视。其四,经营者集中领域应加强相应执法,《征求意见稿》中设定了交易额等申报门槛的做法非常有必要。

中央财经大学吴韬教授以“平台经济与反垄断规制”为题进行汇报。吴韬教授比较了中美数字经济领域强化反垄断的背景,指出美国强化反垄断的根本原因是美国经济社会两极分化,而中国则是因为新兴产业发展到了发展与监管并重的阶段,以及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征有关。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在原则层面,第一,要强调发展和监管并重;第二,要平等保护和公正监管;第三,要发挥我国存在各种监管工具的制度优势。在监管路径层面,要通过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关于平台反垄断的具体规则、完善反不当竞争、个人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等方面法律,事前规制优于事后规制,利用约谈、行政指导等多元化执法手段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区块链研究院院长杨东教授以“为什么需要专章规定数字经济的反垄断法条款”为题进行汇报。杨东教授列出六个理由:第一,中国关于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实践和理论探索,已经积累了一系列判例。第二,相关市场分析十分重要,应该专门加以规定。第三,在数据具备了基础设施和必要设施的条件下,必要设施我国应有专章规定。第四,流量的垄断问题区别于市场份额静态的结构,按照反垄断法其不是垄断本身而是垄断行为,应该专章规定。第五,数据价值应该专章规定,鼓励数据的开放和数据价值的利益实现,有利于消费者、大小平台、社会国家的总福利根本性的改变和提升。第六,事前监管强化应专章规定,把罚款和法律责任放在一起的工业时代做法易致体系混乱。

华东政法大学徐士英教授对本专题四位专家汇报进行评议。徐士英教授提出两点感受:第一,要从国家竞争政策的总体框架来理解当前对平台领域反垄断的规制,国家现今发展中的重要目标——让社会共享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成果,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民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也应该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和市场监管需要考虑去实现的价值目标。第二,平台领域反垄断法实施需要关注市场权力的形成和构成。平台经济形态发生变化,特别是市场权力优势地位的形成致使政府监管方式要有别于传统的反垄断执法,要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去改进甚至是革新。

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随后对四位专家汇报进行评议。孙晋教授将本单元汇报总结为专业、前沿、客观、理性。孙晋教授指出,王先林老师针对关键设施理论进行了专业解读,在数字经济领域,关键设施理论不能够轻易使用,需要谨慎对待;王晓晔老师的汇报直面近期热点问题,例如字节跳动对腾讯微信的诉告;吴韬老师条分缕析又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发展规律,跳出了反垄断法来看反垄断法,跳出了中国来看中国的数字经济平台发展中的垄断问题;杨东教授对党和中央政府的反垄断发展背景进行了学理的解读和分析,呈现了全景画面和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的解读。


二、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政策的经济学思考

会议第二单元主题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政策的经济学思考”,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主持。

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于立教授以“数字平台的两种分类与两种监管”为题进行汇报。于立教授指出,行业分类不等于市场分类,数字平台按照商业模式可分成三类:第一,基础平台,应以规制为主,平台反垄断为辅;第二,广告主导平台,应以行政执法为主,司法执法为辅,不应包容审慎;第三,应用平台,行政执法要慎重,应由法院司法多介入,多竞争倡导,少行政执法。行业监管不等于市场监管,二者必须协同才能有效应对数字平台的网络性和跨界性。反垄断法不是一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要抓紧对相关行业出台相关政策。要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提倡专职化和专业化。


北京大学《比较》杂志部主管陈永伟教授就“探索互联网竞争政策的中国道路”主题进行汇报。陈永伟教授指出,各国对于互联网巨头发展带来的就业、收入分配等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欧洲是“用锤子来砸锁”,用最严的方法,如通过GDPR、DMA、DSA,来管住互联网巨头;而美国是“用一把钥匙开不同的锁”,用反垄断法试图去协调竞争当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中国的互联网竞争与欧美在经济体量、产生效果以及科技竞争等多方面区别很大,现阶段我国应根据自身面临的问题和制度能力来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现阶段发展互联网产业仍是必要,同时要解决其中问题。不能单独依靠反垄断,不能把反垄断法这样一种“核武器”常规化,应“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综合地应用好我国制度优势、政策优势治理互联网。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教授以“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再探”主题进行汇报。陈兵教授针对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相关时间市场界定、相关地理市场界定、目前的局限性和破局思考四个方面分享看法。第一,针对相关商品市场,陈兵教授指出,目前使用的替代分析方法依然可以适用,要主要依靠需求替代分析方法。需求替代分析方法需要考虑商品的价格、功能、质量,还要列举更加细化的指标,同时还要考虑供给替代。第二,针对相关时间市场,陈兵教授指出在跨界动态竞争的情况下,横向供给的角度,其他的竞争性平台带来的竞争约束在不断变化;纵向的需求的角度,用户对于商品的注意力也在不断变化。在纵向、横向都在变动过程中准确界定相关时间市场,需要具有逻辑一致性,垄断企业行为并非都是垄断行为。第三,针对局限性,陈兵教授指出相关市场界定分析方法本身可能并非最佳,需求替代作为定性分析主观偏差性强;第四,针对破局方法,陈兵教授提出细化需求替代因素,借助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分析,对用户精准分类等建议。

北京工商大学易芳副教授从经济学角度,针对“反垄断最优罚款与《指南》执行层面的一些思考”主题进行分享。易芳副教授指出,平台企业的数据对于解决平台以及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问题至关重要,实际弹性、间接网络效应、最优罚款比例等问题均可以根据数据测算。针对最优罚款比例问题,易芳副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推导并提出最优罚款比例测算公式,并具体分析了该公式中查处概率、勒纳指数、行业弹性、违法行为导致的价格提升比例四个变量。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讲席教授林平教授针对第二单元四位专家汇报进行评议。林平教授总结了四位教授的观点并针对其中的共性问题发表看法。针对消费者保护和反垄断的区别,林平教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是个体消费者,而反垄断中规定的消费者保护针对的是整体利益;针对竞争与创新的关系,林平教授认为实质是平衡将来消费者利益和当下消费者利益,均可以纳入消费者整体利益框架。

西南政法大学叶明教授随后对四位专家汇报进行评议。叶明教授总结了四位教授的观点,并借狄更斯语录讲述自身心得——“这是一个对于研究者最好的时代,但是不希望它是对平台最坏的时代,希望它是一个执法者智慧执法的时代,而不是监管愚蠢的时代。希望它是对社会信任的一个时期,而不是对政府怀疑的一个时期,希望它是一个社会光明的季节,而不是社会成员感到黑暗的季节,这是市场交易的希望之光,而非行业的失望之春”。

主持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谈及自己所受启发。黄勇教授指出,要尊重行业发展的规律,发展我国的平台公司使其逐步走向国际化;要重点考虑行业平台经济领域创新的动力、创新的空间、创新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的监管需要多法共治,也需要各部门协调共治。


三、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和反垄断法修改

会议第三单元主题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和反垄断法修改”,由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宗杰教授主持。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玉辉教授就“算法共谋法律规制的困境与进路”主题进行汇报。王玉辉教授指出,算法共谋对传统市场结构要求带来突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集中度依赖性降低,第二,算法精准性和及时性导致共谋形成成本降低,第三,传统共谋维持困难的窘境被突破。对于算法共谋的规制不宜过宽,对于没有人为痕迹的算法如自主学习型算法导致的共同行为,要持包容审慎态度;只有有人为参与使用人工智能算法导致的共同行为,才能予以规制。执法的成本、证据获取的难易程度、方便程度,是对算法共谋进行违法认定考量的重要要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副教授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个问题”为题进行汇报。姚海放副教授指出,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规定了可以直接认定垄断行为而无需界定市场,这种做法不合适,其认为原因有三:第一,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直接认定法孰优孰劣目前缺乏论证,第二,“更加直接的证据”缺乏明确标准,第三,实际效果可能会偏离于本身目标。第二个问题是指南中轴辐协议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建议今后立法进一步明确,应当按照经营者责任进行查处。

中国信通院政经所监管部高级工程师李强治主任就“关于超大型平台监管的若干思考”主题进行分享。李强治主任提出,科技巨头的崛起引发经济社会全面系统性的变革,而且引发了深层次的经济政策和社会问题,对于超大平台的监管要综合施策。中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与欧盟、美国均不同,实际上面临着更复杂的局面。《指南》有很多创新,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相关调查提供了依据和空间,但《指南》的出台只是起点,仍有很多待研究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例如如何将新要素如数据引入支配地位认定,垄断行为的合理性边界如何确定,商业行为如算法共谋、平台定价、轴辐协议如何规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谭袁副教授就“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理论的几点反思”主题进行分享。针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的反思,谭袁副教授认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三步走方法有优势也有弊端,未来实践中适用直接认定垄断行为的方法存在很大困难。解决方法应该是对传统的认定方法进行改造,不能完全抛弃传统的三步认定方法,但要增加交叉检验方法。针对注意力、流量竞争的反思,谭袁副教授认为不应宽泛地从注意力竞争和流量竞争方面理解平台间的竞争关系。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助理仲春副教授针对第三单元四位专家汇报进行评议。仲春副教授总结了四位教授的观点并提出了自身看法。针对算法共谋,仲春副教授认为监管算法共谋的根本方法是增强相关领域的竞争活性;针对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仲春副教授强调脱离个案很难检验方法的对错。

四川大学法学院袁嘉副教授随后针对本单元专家发言进行评议。袁嘉副教授指出,欧盟的《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并非反垄断监管的升级,而是对于超级平台或者说是守门人平台的更强的监管措施。《指南》中特定情况下跳过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不能轻易否定动态竞争衡量的合理性。

主持人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宗杰教授对本单元发言进行总结,郭宗杰教授指出,学者需要在反垄断法近期热门时进行冷思考,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思路,反垄断法不能包治一切。


四、域外反垄断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

第四单元主题为“域外反垄断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盛杰民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教授就“俄罗斯反垄断法的最新立法与实践经验”主题展开综述。刘继峰教授介绍了俄罗斯针对互联网数字巨头而展开的第五次反垄断法修改。刘继峰教授指出,俄罗斯认定平台主体构成支配地位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网络效应,服务市场,营业额在4亿卢布以上。俄罗斯对于互联网问题设置独立章节进行单独的处理,具体标准使用新旧结合的标准和方法。俄罗斯的平台反垄断立法目标宏大,旨在建立比较超前的平台反垄断立法。刘继峰教授还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豁免、经营者集中、算法共谋、平台责任方面进行深入浅出地分享与介绍。

南京大学法学院方小敏教授就“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MA):超越传统竞争法”主题进行分享。方小敏教授认为,DMA会影响我国反垄断法修订中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回应,我国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传统体系框架内进行一些适用性的调整,包括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的认定,集中申报标准等制度调整。DMA的核心是通过强监管为欧洲数字企业留出发展空间。DMA具有实现保障网络经济能符合网络安全、消费者保护和产品安全多个目标。数字市场问题不能单独依靠反垄断法解决,需要制度的协调和突破。

北京理工大学杨华权副教授随后就“违反FRAND原则与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关系”为题进行汇报。杨华权教授结合美国FTC诉高通案分析FRAND原则与垄断行为的关系。杨华权教授指出,FRAND原则是在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作出的同意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跟将来的标准实施人发放许可的声明。FRAND承诺的目的是要确保参与各方能够以事前价格获得专利许可,在此意义上,FRAND承诺的本质是促进竞争的事前价格控制机制。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因为制定和适用标准不同,反垄断指南中引入FRAND原则到平台经济的妥适性存疑。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剌森博士就“德国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题进行分享汇报。剌森博士指出,德国通过第九次和第十次《反对限制竞争法》修订以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我国反垄断法修法过程中如何纳入和解释网络效应、数据等概念,可以参考德国实践。剌森博士随后对德国两次修法内容展开介绍,并结合Facebook案详尽分析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网络效应、tipping现象、转换成本、平台竞争相关数据的获得、创新驱动的竞争压力等问题。

安徽大学法学院毕金平教授总结了四位教授的观点并发表了自身三点感受:第一,对于本土化和全球化问题,毕金平教授认为我们在坚持全球化的视角时,要着眼于国家利益;我们在具体规则制定的同时,也要重点强调国家利益。第二,对于创新和守成的关系问题,毕金平教授指出我们要坚持反垄断的目标,但同时也要对反垄断法这个制度工具给予创新,最终追求目标是解决国家治理问题。第三,对于理论与实践问题,毕金平教授指出要让理论具有可操作性,方便我国反垄断法更好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黄晋士对四位汇报者的观点进行总结,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黄晋博士指出,欧盟数字市场的新变化本质是希望强化对行业和反垄断的监管。反垄断法修法时应考虑如何达到对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更好执法效果。FRAND原则纳入平台经济领域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法律上的冲突问题等。

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盛杰民教授对本单元发言进行总结,盛杰民教授提出,最好的治理模式是强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最合理的治理是治理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五、闭幕总结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范晓波教授发表闭幕式致辞。范晓波教授对会议的圆满进行表示祝贺,对来会嘉宾的精彩发言和众多听众的在线参与表示感谢。范晓波教授提出,在如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将持续搭建各学者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对前沿问题展开研讨,一起为时代“把脉”,为国家建言献策。



中国政法大学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学校方位
学院路校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编:100088
昌平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邮编: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