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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浩明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3-16        点击量:

 



校内与社会兼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教育部与德国DFG基金项目高级交流学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编委会编委;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社科基金以及教育部社科基金评选专家组成员;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及法兰克福大学法学院特聘/客座教授,德国暨欧盟法学会外籍(中国籍)正式会员;201310月起,被法制日报社、人民法院报社、检察日报社、人民公安报社、民主与法制社、文艺报社、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媒体聘任为特约法律评论员。

 

个人简历:

19783 —— 19842 考入安徽大学经济系与法律系学习经济学与法学;

19843 开始在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任教;

19888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4%);

19891 破格提升为大学讲师;

198811 —— 200210 公费赴联邦德国学习、研究法律,并考入德国法学院多次排名第一的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学习;在以优异成绩分别获得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后,被聘任为该校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Grossfeld教授的科研助手、获得明斯特大学法学院公职职位;

20009 被德国法学会破格批准为对于该国提交法学会大会讨论通过的法律草案具有表决权的外籍(中国籍)正式会员;

200210 受中国政法大学的聘请,以“优秀海归人才”的身份回国任教,并就职于国际法学院;

 

 

重要社会活动与经历:

 

曾应邀在国家法官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国资委直属120家央企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高级培训班、北京律协等单位讲授课程或作学术报告;应邀参加数十次国内外重要学术研讨会并作大会发言并提供大会论文;

 

以法律专家或顾问的身份,应邀为最高人民法院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级法院等撰写多个疑难案例的“法律专家意见书”;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并获律师执业证书;曾在数家德国律师事务所熟悉与办理涉外经济法律事务,并曾多次以德国暨欧盟法律专家的身份,参与国家立法的专家论证会,其中主要的有:应邀参加了由樊崇义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工作;应 CCTV-News(原CCTV-9英语国际频道)之邀,与欧盟驻华大使Serge Abou 先生在“DIALOGUE节目中,就“中欧纺织品贸易备忘录”的达成进行中欧对话;应CCTV13(新闻)频道之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实施一周年,进行专家述评;应商务部之邀,和沈四宝教授以国际经济法专家身份为商务部委托课题《国外反补贴法律研究》作鉴定报告;应商务部之邀,以欧盟法专家身份参加商务部修订《1985年中欧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会议,并作了“对于修订中欧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的几点意见的专题发言;应外交部领事司之约,为外交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条例》提供专家意见;还多次应邀参加与德国、欧盟政府或议会访华代表团的研讨会;所在科研小组曾经分别获得中国首届科学(技)大会及中国科学院各两项重大科研成果奖;

 

作为德国及欧盟法学会对于法律草案具有表决权的唯一外籍(中国籍)正式会员,全程参与了世纪之交欧盟与德国民法(债法)改革的全过程;其为该改革所撰写的专著“Zur Geschichte und zum Wesen des modernen Verbraucherschutzrechts”(论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史及其实质)经由跨国出版社“Lit-Verlag”同时在德国的柏林/汉堡/明斯特、瑞士的苏黎世、奥地利的维也纳、英国的伦敦出版发行,并被德国联邦议会图书馆作为立法参考书所遴选收藏;2000年,在德国法学代表大会近140年历史上首次以中国籍正式会员身份作大会发言,该发言并已被收集在德国《63届德国法学代表大会论文集》中;20013月,在德国司法部与法学会共同召开的德国民法典改革特别大会上再次作了大会发言;2004年,参加德国第65届法学代表大会并作题为《关于劳动法改革之我见》的大会发言;20109月,又以德国法学会外籍会员的身份,在该会成立150周年的第68届大会上做了题为关于“德国与欧盟金融部门对于金融市场调整所应采取新措施(立法建议稿)的几点我见》的大会发言,该发言并已被收集在《68届德国法学代表大会论文集》中;2011年四月,应邀参加由27个欧盟成员国法学代表参加与组织的第六届欧盟法学代表大会并在会上做了大会发言;20129月,应邀参加德国第69届法学大会,并以现代消费者保护法专家的身份,两次进行了题为《关于‘是否需要消费者保护法的重构’的几点我见》与《关于“格式合同审查条款是否能够适用于公司法”的几点我见》的大会发言,并对于大会提交我们正式会员审查的《关于修改德国民法典的法律草案》,提出了一条修改建议。该两次发言并已被收集在《69届德国法学代表大会论文集》中出版,从而使中国法学者的声音不断地回响在德国与欧盟法学界的最高学术殿堂。

 

研究领域及讲授课程:

在国内外多所大学研究或讲授宪法、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含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含世贸组织法)、法学理论、比较民商经济法、公司法、欧盟法、国际现代消费者保护法、德语法律文献选读、德国暨欧盟民法改革的前沿问题等。2004年起,受聘担任联邦德国弗莱堡大学(University Freiburg)、明斯特大学(University Muenster)及法兰克福大学(University Frankfurt a.M.)法学院特聘/客座教授,主持了《东亚经济法》研习班,并用德语及英语为德国法学本科及研究生讲授东亚及中日韩经济法、德国与中国法律制度的比较、世贸组织法、中国法制的发展与改革、东南亚及中日韩社会热点问题探析等课程,还在上述大学应邀用德语或英语作了总计近十场学术报告,深受广大师生们的好评。

 

专著与论文:

在国内外出版或主编了《政治经济学概论》、《民法、经济法100个问题及解答》、《民法经济法案例选编》(两卷)、《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史及其实质》(德文)、《中国公证制度改革研究及国际比较》(合著,法律出版社)、《全球视野下的金融机构市场推出前后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两卷)、《奥运法律问题专刊》(合著,《中国审判》增刊)、《欧盟法教材》及《国家法:——基本权利》(签约出版)等专著,并在国内外以中文、德文与英文公开发表了《论马恩著作中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相关概念的探讨》、《论公平正义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论党的执政理念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决定性指导作用》、《论中国刑法中死刑的公正适用及人权保障》、《中国法制变革及未来展望》、《奥林匹克运动的法律渊源》、《关于德国移民法的表决过程——联邦参议院参与立法的一堂教育课》、《论WTO协议在我国的正确适用》、《论ECFA的政治与法律问题》、《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讨论中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关于物权法与宪法之福利国家原则的关系》、《论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德文)、《民法中未出生婴儿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问题》(德文)、《关于安乐死意思表示的代理问题》(德文)、《德国及欧盟民法改革的反思及其对于中国民法典立法的借鉴作用》(中;英文)、《论各类公司合同的内容必须进行公平性审查的必要性》(德文)、《关于‘是否需要消费者保护法的重构’的几点我见》(德文)、《关于“格式合同审查条款是否能够适用于公司法”的几点我见》(德文)、《关于德国与欧盟金融部门对于金融市场调整所应采取新措施(立法建议稿)的几点我见》(德文)、《关于解决南沙问题的几点建议》、《论正确处理南海争端的国际法问题》、《魁北克与台湾不是公投独立的孪生兄弟》、《中国必须坚持‘台海,东海,南海,黄海’等近海海域核心利益区域的概念》、《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后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及其相关概念》、《论证券投资者保护及其相关重要概念》、《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及其相关概念的初步探讨》、《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完善与中国的对策》、《完善中国金融行业协调、监管与投资保护机制的几点建议》、《欧盟法律制度概述》、《关于欧共体/欧盟法适用过程中的几个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关于欧盟法正确适用的几个理论问题》、《欧盟法制(私法)一体化及其对于东亚区域合作的借鉴作用》、《对于欧盟保险保障法律制度的初步探讨》、《欧盟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概述》、《论欧盟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确立及其对德国民法的巨大影响”(一)》、《论欧盟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确立及其对德国民法的巨大影响(之二》、《欧盟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概述》、《关于欧盟存款保险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初步探讨(一)》、《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概述》、《关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初步探讨(一)》、《关于美国与德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美国已打响摧毁中国整体经济的‘全面超限战》,以及《受激辐射准分子激光器》、《氟化氙、氟化氪及氟原子激光器》等学术论文。

 

 

主持科研课题:

《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研究》(国家“十二五”科研课题);

《欧盟统合过程中的司法合作机制及其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启示研究》(中国法学会委托课题);

《欧盟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国教育部与德国科学协会共同委托项目);

《公正法律制度的国内外对比研究》(司法部项目,参研);

《金融危机后的投资者保护》(证监会下达、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委托课题);

《欧洲人权法体系构成及其司法化研究—兼论被抢‘兽首’追回的人权法救济》(横向);

《欧盟知识产权与技术秘密保护及其对于中国的借鉴作用》(横向);

《论党的执政理念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决定性指导作用》(横向)

 

其他学术与社会活动:

2003年以来,分别在法大《中青年学者论坛》、《学术大讲堂》、《法治中国》、《比较法论坛》及研究生院以及在德国弗莱堡大学、明斯特大学等国内外数所大学为国内外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举办(前沿)学术问题讲座十余场;并受校、院的委托,主持过近十场由外国知名学者所进行的讲座;入职以来,为本校经我授课的学生们义务撰写英文与德文留学推荐信并促成留学近百人,其中被推荐学生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分别进入德国、英国、美国与法国的著名(排名前3)或知名(排名前10)的高校留学并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还为了轮胎特保案问题、物价条例修订问题、外汇汇率问题、欧元区救市问题、宪法司法化问题、机动车逃逸的保险赔付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问题、商标纠纷问题、品牌汽车代理问题而曾多次受到国内知名新闻媒体的多次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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