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2日下午,第二期研究生学术沙龙在科研楼B205举行。
首先开讲的是2017级国际法学院的张沁雯同学,她就《WTO 补贴利益认定的替代基准适用问题研究》做了报告。正常自由之市场是确定被调查对象是否享受了补贴利益,并计算补贴率的基准。若国内不存在这样的市场,调查机关便可以根据本国国内法使用替代基准,这样计算出的补贴率通常会比使用国内现存市场基准计算出的高出许多倍,若不当使用,会使国家利益遭到巨大损失。由于中国经济体制一直没有得到正确理解,国内的市场价格常常被抛弃,以替代基准取而代之。关于市场基准和替代基准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其他WTO成员对中国反补贴调查的争议焦点。
张沁雯《WTO 补贴利益认定的替代基准适用问题研究》
确定国内市场存在扭曲是寻找替代市场的第一步,判断扭曲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选择替代基准,这些都是SCM协定第14条未阐明的,只能依靠上诉机构在裁判过程中一步步确定,因此,就产生了上诉机构对替代基准适用规则的解释是否越权、是否减少或增加了SCM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WTO法原则及其他的国际法原则等问题。法律的不明确性且缺少对特殊政策的关切,导致上诉机构在裁判中的部分法律推理不合理。最后,期望提出一些法律改革建议,以使反补贴规则更合理。成员方与其在诉讼博弈中玩火,将解决纠纷决策的责任转移,还不如主动承担责任,在谈判或相关会议中澄清规则。
第二位报告人是国际法学院2017级的于峤同学,她就“USMCA‘毒丸条款’对第三国的效力”做了报告,“毒丸条款”是第一次在区域贸易协定中限制“非市场经济国家”贸易谈判与缔结、缔约国签订条约让渡主权共享贸易谈判进程,并将这种国际政治合作与交流的方式在国际法内合法化。USMCA缔约国试图绕开多边经贸机制,进而寻求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层面形成事实性的约束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体系。此外,USMCA缔约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经贸协定时可能会继续附加此类条款,从而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泛化。她的论文以“毒丸条款”对第三国的效力为切入点,探讨“毒丸条款”是否构成为第三国设立义务或改变第三国法律地位,目前国际法规则对“毒丸条款”能否形成有效的限制,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会对第三国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以及从中国的角度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于峤《USMCA‘毒丸条款’对第三国的效力》
每一位同学报告后,老师们均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如建议张沁雯同学如应重点把握问题意识,对于案例的讨论应分话题,重点关注各案例中的不同部分,对比分析规则的发展变化。关于改革建议可以结合美日欧的三方协定,以及中国提交的WTO改革建议,提出对两份改革文件的看法。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也应时刻关注相关领域的动态,进一步把握文章重点,充实论述材料,完善文章的论证逻辑。建议于峤同学,从写作规范的角度合理地安排论文结构,避免内容之间的反复,尤其不能从标题中有所体现,并应注意学院对论文的格式规范要求;在文章内容方面,由于“毒丸条款”仅约束了缔约方,关于第三国效力的问题应首先着重研究条款负面效应的溢出性,再梳理目前的国际规范,例如将维也纳条约法当中的义务抽象出来一一对应分析,并结合条约适用可能发生的情况对法律效力的分析做进一步的展开。
张沁雯同学认为,老师们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案例陈述方面的缺陷,并就文章所涉内容作了高屋建瓴般的提点,她茅塞顿开,心里亮堂了许多,对下一阶段的研究也充满信心了起来。于峤同学认为,通过老师们的指点,找到了自己的逻辑漏洞,这是在与同学们的交流中难以指出和纠正的,老师们帮助厘清了论文写作的思路,解决了论文写作的许多问题。
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的范晓波教授、戴龙副教授、兰兰副教授、董京波副教授、张西峰副教授、陈儒丹副教授、丁夏老师、李伯轩老师、车路遥老师以及2017级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