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下午14:30,我校第114期“国际法大讲堂”通过腾讯视频会议方式成功举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律师,为我院师生作了题为“国际投资仲裁:中企维权常见管辖疑难点及其实务应对”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由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主持,国际法学院百余名师生参加了此次在线讲座。
本次讲座中,孙巍律师先对国际投资仲裁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具体包括国际投资协定(IIA)的典型结构、国际投资仲裁的优势、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异同、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来源以及管辖权条件等。接着,孙巍律师总结了国际投资仲裁中常见管辖权争议问题,重点分析了属事管辖权争议,并紧紧围绕具体的中国投资者与非洲某国投资争端案件,以案件中的管辖权争议为重点,与师生们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BIT允许投资者提交国际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即《中国-A国BIT》10.1条关于“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是否包括“是否存在征收”、“征收是否合法”等相关事项,还是只指代征收补偿数额本身的确定。该问题对仲裁庭判断是否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而东道国与中方投资者对此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孙巍律师从多路径、多角度认为仲裁庭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中重点分析了以下两种论证路径:
其一,对《中国-A国BIT》10.1条中的“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进行解释,英文文本中的“concerning”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使其涵盖“是否存在征收”与“征收是否合法”两个仲裁事项。在先前的仲裁实践中已有裁决支持这一观点,如2013年Sanum诉老挝政府案、2017年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等。
其二,可以考虑双边保护协定的最惠国待遇(MFN)条款,通过《中国-A国BIT》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引入A国与第三国签署的BIT中对仲裁事项约定更宽泛的仲裁条款,以实现仲裁庭对“是否存在征收行为”及“征收行为是否合法”两个仲裁事项的管辖。这种论证思路在一些国际仲裁案件中有所体现,如2000年墨菲兹尼诉西班牙案。
在孙巍律师的主题分享后,参与讲座的老师、同学们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提出了丰富的问题。李建坤老师就孙巍律师所提及的“involving”、“concerning”、中文文本中的“关于”等条约内容在相关仲裁实践中的解释,以及MFN条款可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等程序性事项进行了讨论。孙天爱、李晶莲、于占洋、陈凡凯等同学就投资者是否可以在任何的投资争端中以条约目的为原则进行解释、以最惠国待遇原则论证管辖权是否违背了BIT同意原则、在实务界中是否有关于MFN能否将程序条款也纳入BIT适用过程中的共识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孙巍律师针对大家的问题,一一作出了详细解答,本次讲座在热烈的交流气氛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