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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中文系列讲座第118期“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晚近发展”成功举办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06-09        点击量:

2022年6月7日,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中文系列讲座第118期“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晚近发展”专题讲座通过腾讯会议在线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彤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范晓波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高校近三百名师生参加了此次在线讲座。

漆老师大纲

讲座开始,漆彤教授首先对投资争议处理体系的“三构成”说进行介绍,认为投资争端处理体系的理想模型是由预先阻却(DPPs)、友好解决(ADR)和法律解决(ISDS)三部分构成的。并且漆老师认为,从国内外对于国际投资争端的讨论来看,ISDS、ADR和DPPs得到的关注呈逐级递减。

针对国际投资争端调解的概念辨析,漆彤教授指出conciliation的过程更加正式,更像一种“无约束力的”仲裁,它侧重于权利义务的判断,关注内容仅限于争端实质;而mediation过程通常是非正式的,形式灵活,侧重于现实需求和商业利益,更注重通过调解实现双方共赢,互惠互利。但除个别特定情形外,普遍意义上的conciliation和mediation之间没有明确界限,二者都以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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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发展障碍及其克服的问题上,漆彤教授指出即使在1966年生效的《华盛顿公约》中,conciliation就已经被并列作为与仲裁平行的ISDS解决方式。然而在ICSID多年的实践中,仲裁成为主要的争端解决方式,适用conciliation程序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漆彤教授认为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有以下九种原因:第一,缺少专门的调解规则。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太过相似、时间和成本与完全仲裁几乎相当,调解优势未得到体现。第二,投资条约很少专门提及调解。第三,东道国缺乏对政府官员的调解授权。第四,ISDS的透明度目标和调解保密性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保密被认为是调解的核心原则和先决条件,保密通常有助于提升调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又要确保本国的公众监督和透明度要求得到满足。投资仲裁与调解的透明度需求存在本质上的一致性。第五,缺乏一批合格的调解员,以往ICSID的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是完全相同的,缺乏有经验的、当事人可以信赖的专业调解员群体。在解决该问题时,应注意避免出现类似精英投资仲裁员反复被任命的情形。第六,缺乏对调解作用的普遍认知。第七,调解协议缺乏可执行性和终局性。第八,担心“调解助长投资争端的非法律化解决”。第九,来自支持仲裁的法律行业“既得利益者”的抵制。律师在调解业务中的盈利模式尚有待开放。

最后,漆彤教授指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是当前国际投资法领域的焦点和难点,相较于投资仲裁,调解可以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更为灵活的选择,将会受到更多国家和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青睐。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在BIT中考虑纳入鼓励或强制调解条款;同时应注重人才建设,加强调解员及执行法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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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问环节中,同学们十分踊跃,提出了“依靠公权力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是否会损害调解的合作性以及如何在不依赖公权力的情形下确保调解的效力”等多个问题,漆彤教授逐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范晓波教授对漆彤教授以及参与本次讲座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在热烈的交流氛围中圆满结束。

2021级硕士研究生 韩嘉怡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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