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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航空运送人的契约责任和不法行为责任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5        点击量:

发布者:CU000298   发布时间:2010-06-02 17:23  

61下午200400,在学院路教学楼403教室举行了一场精彩的国际航空法讲座,主题为关于国际航空运送人的契约责任和不法行为责任的若干考察。本次讲座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宣增益教授主持,邀请到了韩国法学博士金斗焕教授作为主讲人。金教授现同时韩国航空宇宙法学会名誉会长、日本中央学院大学客座敎授以及印度Gujarat国立法科大学校名誉敎授,在国际航空法领域具有卓越的学术成就。国际法学院金哲老师进行了全程翻译,国际法学院覃华平老师和国际法学院各年级对航空法感兴趣的学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教授首先介绍了航空与空间法领域现有的法律体系,包括1929年的华沙条约、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议定书、1966的蒙特利尔航空社间协定、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以及1975年的蒙特利尔第一, 第二, 第三追加议定书和第四议定书等,并分析了华沙体系改革的必要性以及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并阐述了航空法领域中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应用,以及航空公司应承担有限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特别介绍了日本的航空法制度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他谈到韩国最新的《宇宙损害赔偿法》中为避免群众在空难事故后对航空公司的过错举证困难的问题引进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护了相对弱势的个人的利益。

之后,金教授从国际国内两方面讲到国际航空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Tort Liability),从国际角度看,罗马条约、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及2009年的2个蒙特利尔条约:不法妨害条约和一般危险条约,均涉及到国际航运者侵权责任的内容;从各国国内法角度看,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57条、德国航空运送法第33条以及韩国商法改正草案第930条等都有相关规定。金教授分别列举了各相关法条的内容,并将其不同赔偿标准做了比较。作为结论,金教授提出了设立国际航空与宇宙法庭的设想。他希望航空领域的问题得到各国的重视,并设立专门的机构,由具有航空法专业知识的法官审理相关案件,这有利于案件得到更迅速和公平的解决。

讲座结束后在场的学生就讲座内容进行了提问,与金教授进行了进一步的互动沟通,气氛十分活跃。最后,宣教授总结了金教授讲授的主要内容,并就航空法的进一步研究对同学们提出了希望和要求。本次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更详细的学术信息,请参见国际法学院学术网www.cuplf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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