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学术研究的及时性,强化理论与实践对接的能力,2014年3月25日下午,国际法学院以最近的国际社会热点“克里米亚公投”为题,举办了本学期第一场教师沙龙。本次沙龙由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马呈元主持,国际法学院三个研究所的全体老师及部分博士生参加了研讨。
讲座开始后,朱利江老师首先谈了对克里米亚公投问题的看法,他指出,克里米亚公投涉及国际秩序及《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他围绕国家领土、政府承认、民族自决、国际人权法几个关键词对克里米亚公投事件谈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克里米亚之前是俄罗斯的组成部分。1954年2月,为纪念乌克兰与俄罗斯合并300周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定将克里米亚作为“礼物”赠送给乌克兰,以示俄乌之间的亲密关系。在1997年的《俄乌合作友好伙伴关系条约》中规定:俄罗斯承认克里米亚是乌克兰领土的一部分。
其次,关于新政府的承认问题。究竟什么样的政府才是人民的合法代表?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曾提出:俄出兵乌克兰受到了乌克兰被推翻的前总统亚努科维奇的邀请,属于被邀请的进入。但乌克兰常驻联合国的代表是其临时政府的代表。而在国际法院1996年的波黑诉塞尔维亚案中,法院的判决中曾强调,当时伊泽特贝科维奇是波黑公认的国家元首,尤其得到联合国和欧共体的承认。现在,乌克兰常驻联合国的代表团不是效忠于亚努科维奇的代表团而是效忠于临时政府的代表团,因此,从这点上看,俄罗斯所谓应邀请的干涉纯属幌子。
再次,针对自决权问题,普京提到,历史上已经有了科索沃的先例,克里米亚的公投是该地区公民的自由意志和自决权的体现,应得到尊重。国际法院在科索沃案中曾提到,世界各国在向法院陈述意见时关于自决权的问题分歧太大,所以,科索沃案中法院并没有正面涉及自决权的问题。殖民地人民、被外国占领的人民、针对种族主义政权的人民是国际法上承认的享有自决权的主体。但克里米亚并不属于这三种主体。
最后,围绕人权问题,朱利江指出:3月13日,乌克兰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了俄罗斯,现在欧洲法院已发布临时措施,命令两国不得在乌克兰的领土上采取可能危及平民生命和健康的措施。
接着,高健军老师集中分析了乌克兰的公投问题。他认为,公投的实质是一个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居民通过这种方式脱离这个国家。公投应包括四个部分:作出决定进行公投,组织公投,实施公投,公投的结果的统计。要把公投的决定与公投的结果的统计分开。我们要集中看有没有权利进行公投。国际法院的法官曾指出:实在国际法没有规定和承认种族团体、宗教团体和语言群体有权未经其所属国同意,仅仅表示希望脱离其所属国同意即可脱离。对于一般国际法是否允许非自治领土、遭受奴役的领土以外的一国的领土为脱离该国而进行公投,国际法院未涉及。而乌克兰国内的宪法指出,国家任何领土的归属只能通过全民投票实现。
然后,凌岩老师分析了近几年来世界上主要的公投事件。加拿大的魁北克曾于1980、1995年两次公投,但都因为没有宪法依据而未得到政府的承认。2008年西班牙的一自治领土进行公投,遭到了西班牙的反对,后被西班牙的宪法法院宣布违宪,欧洲人权法院支持了宪法法院的裁决。
郭红岩老师谈到,针对克里米亚的公投事件,可以围绕对新国家的承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投及自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予以分析。
最后,兰花老师对上述老师的意见予以了补充。她认为,公投与自决应该分开来谈论。公投是一个事实问题,而要使这个事实达到法律效果的话,就应寻找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内的法律的依据。国内法主要是看一个国家国内的宪法是否允许。国际法上针对自决有两条主线。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一开始的时候是一项政治口号,后来经60年代的联大的1514决议、2625号决议以及66年的两个人权公约的规定才成为一项法律上的原则。克里米亚的公投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但不能因此说该公投没有其合法性。或许随着以后的发展,克里米亚的公投会获得其合法的基础。
对于以上各位老师的发言和意见,马呈元老师予以总结和点评。本次教师沙龙活动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