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之际,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的大背景下,2018年9月20-2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联合主办,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CIIAI)、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CCCL)以及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的“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国贸发会第三届年会”在京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中国竞争政策及反垄断执法前沿问题”,来自各个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的反垄断执法官员、高校专家学者、协会、律师和公司法务100余名嘉宾参加了此次盛会。
会议第一部分是主旨演讲, 由中国政法大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中方主任祁欢女士主持并介绍与会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法律事务官员Pierre Horna博士、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尚明先生、欧盟驻华代表团公使衔参赞Ulrich Weigl先生、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E部主任Paul Csiszar先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先生分别致辞。首先,时建中副校长作为主办方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在2017年所取得的一些标志性的成绩,归纳和总结了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重点谈到面对数字新经济、贸易保护主义等挑战,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三家合并、提高人员素质、促进法学研究等方面的改革动向,期待进一步优化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下一个十年做好准备。Pierre Horna博士介绍了联合国专门针对消费者保护的准则和政策,通过与全世界主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相关机构进行消费者保护合作,分享国际最佳实践。尚明先生分享了他在反垄断执法工作岗位的感悟,重点谈及了法律观念变迁、立法过程、立法和执法复杂性三个方面,期待中国反垄断法通过修法、细化与世界规则同步。Ulrich Weigl参赞在贸易投资的背景下,表达了欧洲希望在现有规则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国投资的力度,在一个开放和基于规则的世界贸易体制下进一步促进双方合作。接下来,Paul Csiszar主任谈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的重要性和不公平价格的问题,对比了美国、欧盟的不同做法,期待本次与会嘉宾的观点和评论。最后,徐乐夫副局长给大家分享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关于中国反垄断法草案说明中界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介绍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改革情况,希望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构建高效的治理体系。
会议第二部分是主题研讨,两天共九个专题。第一天的首个专题是“卡特尔:人工智能、算法及其对企业责任的影响”,由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Ian Simmons主持。首先,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法律事务官员Pierre Horna博士就“公司有了算法之后是否失去了独立性?一些司法辖区进行创新算法分析的可靠性如何?”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关注和看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调研员张春雨先生认为人工智能和算法涉及了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两个方面内容,作为执法机构要归入现有的法律结构体系中进行处理。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法务总监Tom Smith先生提出在欧盟和英国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只有平行结果是不够的,没有证据就不能证明这种平行结果是完全密谋协议而不是竞争的结果,因此集中度的审查非常重要。时建中副校长同意Tom Smith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基于算法的结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共谋,考虑到数据的力量和信息的不对称,是不是平行行为还要进一步判断。接下来,各位发言人就主持人提出的“独立性丧失后,什么时候会出现平行结果以及价格歧视、域外法权和国际礼让”等问题进行了回答和探讨。
第二专题是“本届美国政府的经营者集中管理制度”,由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和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Ioannis Kokkoris教授联合主持。首先,美迈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Scott Schaeffer介绍了美国的并购法和经营者集中执法,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权限分工和调查程序。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ames Venit先生提出通过创新的竞争效果和价格影响两个渠道进行研究,并购会影响到创新的激励,杜邦和陶氏案例代表了一种创新,必须要看到它的重叠之处以及创新的影响。Compass Lexecon经济咨询公司副总裁Kun Huang先生重点从经济学的角度研讨创新问题,指出James Venit提到并购有可能减少价格竞争,但他强调在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并购未必减少创新的动机,对竞争的负面影响不应该被假定成为必然,应当进行个案分析。之后,盛杰民教授则与Scott Schaeffer探讨了“在中美贸易战情形下,美国的执法部门在经营者集中问题上的立场”。接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调研员胡馨月女士分享了中国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各方面成效,以及她经办的日本公司和中国汽车配件公司并购案,提出中国坚持合作共赢,支持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的多边贸易机制,推进全球化进程。达辉律师事务所童杰律师回应了中美贸易战和反垄断的问题,指出中国反垄断执法因为人员和法规的延续,仍旧会保留一些之前的实操标准,但随着改革的进行,效率提高、标准细化,统一后的执法机构更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事前干预。接下来,主持人Ioannis Kokkoris教授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就创新的思考是否可能会导致不正确的、不合适的救济?数字化经济是否可能会导致保护主义的产生?二是怎么看待接下来10年中保护主义的发展?发言人和现场观众就此进行了开放式地探讨。
第三专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的本身违法与效果证明原则”。主持人是Ioannis Kokkoris教授。首先由James Venit先生谈了欧盟最近的英特尔案件,该案判决引起了诸多争议。RBB经济咨询公司合伙人Bojana Ignjatovic女士为大家详细地分析了什么是损害原则,例如公司的行为给了客户忠诚折扣,这样的方式是不是造成了反竞争的效果,并探讨了效果原则的必要性。联合国贸发会专家Sung-Keun Kim先生分享了韩国的竞争机构是怎么样处理这类问题,以及韩国典型的单边行为的案件。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先生介绍了中国在单边行为民事行为中举证的案例情况,他认为中国反垄断法作为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是故意的行为这点过于严格,难以举证。对于现场观众提出的效果原则的问题,詹昊介绍了中国反垄断法第13、14条的规定,Bojana Lgnjatovic则进一步澄清它和横向的协议以及卡特尔无关,在卡特尔或者横向协议当中能够采取本身违法而不是效果原则的主要原因是,横向行为的协议很少有产生促进竞争的效果。
第四专题的主题目是“隐私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由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hilip Monaghan先生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孙晋教授联合主持。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法务部法律顾问田辰先生演讲的题目是“隐私消费者服务和竞争”,通过近期或者近年来把隐私和数据维度作为反垄断案件中的考量,以及背后折射出的关于竞争法或者滥用的一些理论观点,探讨什么是传统的反垄断法框架下的滥用的理论,其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竞争效果。Philip Monaghan提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对监管部门企业和咨询机构来说,一方面打车软件、支付软件等大型平台需要正确的视角、正确的工具,并且对这些业务模式提出正确的问题,而另一方面监管则应该关注使用什么样的工具来判断平台的竞争效果。明德经济研究公司总裁谭伟先生重点就大数据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发表了看法,从大数据和知识产权相似的地方来考虑如何针对大数据类似的案件进行反垄断分析。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铁先生认为首先必须要明确收集信息这个行为本质上来说不是坏事是好事,但还是要防止被滥用,对于反垄断法律师来说,他建议用数据法来管制更为简单。会议在各发言人热烈地讨论中暂时告一段落。
9月21日上午继续进行会议第五专题的讨论,主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过高定价”,由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正平先生担任主持人。首先,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先就欧盟法、美国法,还有阿根廷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对过高定价的界定进行了介绍,并谈到了中国纳入这一制度的立法过程,认为目前过高定价适用面临很大困难,而前几年国家发改委在启动调查IEDC过高定价的指控以后,由IEDC主动的请求和解,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RBB经济咨询公司合伙人Bojana Ignjatovic女士则介绍了英国市场管理局认定某制药公司过高定价案,该案还会再上诉,现在正在进行当中,从实务角度分析了证明或者认定、定义过高定价的复杂和困难之处。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顾问Andrea Zulli先生则采取欧盟视角,他指出过高定价处于欧盟议事日程很重要的地位,欧盟在出现过高定价时会果断干预,在执法方面自我克制,确实值得干预的时候才去干预,因此这样的案件并不多,Aspen是第一案。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冉冉女士则是中国视角,她提出在医药领域,去年有发改委出台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指南,这个指南里针对短缺药品和原料药过高定价的行为给出了更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指引,在中国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实际上认定过高定价的方法和欧盟同事介绍的方法大体是一致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曾川先生主要介绍了三个方面问题,第一是过高定价,第二是执法机构的执法原则,第三不公平高价,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和专利许可费定价的考量因素。新一轮讨论中,主持人提出“鉴于认定过高定价比较复杂,而且去评估反竞争效果比较困难,那么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让竞争主管机关来认定和规制过高价格?”各位发言人展开了新的讨论,最终达成共识,对过高定价的认定一方面要审慎,另一方面如果有明确依据证明有竞争损害的,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还要进行强力的监管。
第六专题是“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圆桌会议”,探讨通过自愿承诺“公平合理非歧视”加以保证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近期在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发展,富而德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与反垄断实践联合主管Ninette Dodoo女士任主持人,她首先给大家总体地介绍了欧盟的情况,在欧盟有一个所谓的平衡方式,很好地体现在欧洲法院,在华为的控词中,法院必须维持自由竞争和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之间的平衡,这在欧盟最近的几个判例中得到了承认,包括摩托罗拉和三星之间的和解也是体现了这一点。前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nata Hesse女士则介绍了美国的情况,她提出关于SEP,新的特朗普政府之下反垄断法的执行和之前政府的反垄断执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有所不同,给律师向客户提供法律建议产生了一定的不确定性。接下来,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焦姗女士提到,中国走向了在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的同时,更需要考虑整个的利益平衡的趋势。对于现实中权利人和被许可人来说,需要根据司法实践、根据立法来指导自己的许可谈判。爱立信知识产权政策总监胡盛涛女士认为,“我们需要全面反省反垄断法对于FRAND许可相关问题的适用。至少我们能看到美国的反垄断法执法部门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反思,这种反思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于其他主要市场的执法者、司法系统来说,都是值得思考的。”随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系教授龚炯从经济学家的角度分析,他认为标准的制定过程是由卖方驱动的,好处是创新,坏处是会很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对于法律界而言,要使标准制定组织更多地倾向于下游的竞争者,而且使最终标准的设定有助于最终的消费者,以便于消除现在诸多诉讼的出现,特别是滥诉的行为。好在科技在迅速发展,所以知识产权体系以及法律体系要跟上它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教授则从学者的角度梳理了中国的法院是如何判决和解决这一问题,认为虽然SEP有它的特殊性,但是在这个领域反垄断法是有适用空间的,当从反垄断法角度看SEP中间的纠纷,反垄断法基本逻辑分析框架仍然不会发生变化,仍然应当考虑是不是有反竞争的效果,对竞争秩序的影响是什么,有没有正当理由达到利益的平衡等等。接下来主持人又引导大家探讨了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和FRAND的定义和费率问题。
9月21日下午进行的第七专题是“欧盟国家援助与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黄勇主任担任主持。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E部主任Paul Csiszar介绍了欧盟国家援助制度60年前的初衷以及根源,即欧盟的创始机构处理该问题的最初目标是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预对市场的影响,目标是拥有一体化、统一的、运行良好的、竞争的单一大市场。这个目标在60年前和今天是完全一样的,他认为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也是一样。香港中文大学教授Sandra Marco-Colino则从税收优惠的角度去谈国家援助的问题,她提出在税收这个方面,如果一个措施是特定化的,只是用于个别的企业,就很容易被指责这样的措施是有选择性的,但如果这个制度是适用于更多的公司,能不能认定有权责性,这时候就比较微妙。国家援助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适用?对审查机关来讲这是一个挑战。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顾问Francois-Charles Laprevote则从律师实务角度谈了欧盟国家援助制度,关于国家援助定义,他指出首先是来自于国家的,是欧盟的成员国,也可以是国家的主管机关,通过国家政府或者是国家机关的形式来做;第二,必须是选择性的优势,并不是普惠性的;第三,扭曲了竞争;第四,影响了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调研员杨佳佳女士介绍了中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包括如何推动这一制度,如何接轨国际规则,以及结合中国国情探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改进。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教授从理论上阐述了如何看待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和对象,从内蒙古公安厅行政性垄断案谈起,更多涉及到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第八专题是“美国与欧盟对外国投资的非反垄断审查:中国公司需要知道什么”,由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lastair Mordaunt先生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祁欢教授联合主持。主持人首先阐述了外资控制与技术转让的话题,继而布鲁塞尔安理国际律师所事务所顾问Charles Pommies先生介绍到,欧盟委员会针对外国投资可能会影响到企业或者是涉及到欧盟利益的项目,尤其是如果欧盟的企业被外资企业收购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可能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但是,欧盟委员会为此设立了基本的规则,使得这个系统有一定的可预测性,有一定的清晰的时间表和透明度。随后,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友光先生和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筱东先生则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入手介绍了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和FIRRMA提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则重点介绍了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审查以及中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关系,基于美国强化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国投资的新要求,基于欧盟FDI审查框架的新提案,基于中国对外投资的多次碰壁和中国国家安全法的出台,韩教授探讨了中国下一步的政策如何走向。随后,主持人针对CFIUS,提出了“面临不同国家对外资的安全审查机制,作为律师的建议是什么?CFIUS是否会对中国的投资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查?怎么能够让投资者知道外资安全审查着重在哪些方面?”等问题。最后,祁欢教授评论了当前特朗普政府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及通过国内法针对中国围绕着贸易、投资和反垄断问题采取的全方位的措施。在贸易、投资与反垄断关系方面祁欢教授提出,WTO多边贸易体制倡导的是贸易自由化,国际投资协定正在向促进和保护投资以及投资自由化政策的趋同性迈进。与此同时,当前的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如TPP/CPTPP)正在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规则、竞争规则、环境、企业社会责任等各个领域的问题全部纳入,无论学者还是实务界应当关注这一趋势并给予足够重视。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政府、学界和律师在面临全方位的压力时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如何运用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应对。
会议最后一个专题是“执法圆桌会议”,由CIIAI执行董事Frank Fine先生主持。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法务总监Tom Smith先生介绍了英国脱欧之后的反垄断执法情况变化,更多的案件将由英国竞争局处理,对于CMA而言,在法律适用方面希望不要太偏离于欧盟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判例法,工作重点放在线数字市场。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E部主任Paul Csiszar先生则希望欧盟委员会能够在卡特尔的执行以及调查方面有所提高,此外更多关注动态竞争和创新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董红霞处长就中国外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作了介绍,指明二者并行互不干扰,并解读了三家机构合并之后执法工作的改变。前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nata Hesse女士回答了观众提问,就美国反垄断和行业执法机关对于反垄断执法在海运业是哪一家机关有优先权,以及如何协调这两家机构在国际海运业的反垄断执法进行了解读。至此,会议圆满落下帷幕,成果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