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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英文系列讲座第28期:缔约自由和制度限制:国际组织对条约法与组织法前沿问题的造法变迁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9-06-30        点击量:


2019年627日下午,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英文系列讲座第28——“缔约自由和制度限制:国际组织对条约法与组织法前沿问题的造法变迁”专题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5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特别邀请到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法副教授Catherine Brölmann作为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朱利江教授担任主持人,国际法学院兰花副教授、唐雅博士、刘冰玉博士以及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主要讨论过去十年间在国际法领域发生的现象——国际组织中流线型、高效的造法过程。Brölmann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国际组织立法集中化的一些相关问题,在国际法的分散化体系中,国际义务传统上被解释为基于国家的同意,这说明了条约文书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在国际组织的背景下,可以发现国际立法机制的同意的要素。国际组织的立法机制经历了从准备或修订条约的传统程序,即条约约束表示愿意受拘束者,到“多数规则”的变化。Brölmann副教授将其描述为“从集中化(或水平化)立法到垂直化立法”。不过,Brölmann副教授指出,不同国际组织的垂直立法的语境或空间也存在差异。在联合国大会,条约可以作为决议的附件,根据“三分之二多数”规则通过;在安理会,平时在外交上无法获得成功的条约提案可以被作为决议通过而对所有会员国产生拘束力;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则不存在快速立法的捷径,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份额。


Brölmann副教授还介绍了国际上存在的推动快速立法的因素。其一,国际社会的共同诉求。例如在上世纪,地球的两级地区出现了臭氧层空洞,引发了人们的普遍恐慌,于是推动了1987年《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的成功签订。因此,当国际社会存在共同诉求时,容易产生快速立法的新制度。其二,市场经济的需求。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这样的国际铁路运输组织,因为市场环境瞬息万变,成员国需要迅速回应组织的立法进程,因此立法具有高效性。

接下来,Brölmann副教授指出了本次讲座主题的核心问题。由于国际组织本身就是基于同意的条约制度,可以公平地说,国际组织的立法是在条约法和国际组织法的切入面上运作的,这就引发了一个法律和政治问题:国际组织主要适用条约法还是国际组织法?Brölmann副教授在此分享了她非常熟悉的欧盟实践与大家共同探讨。当安理会决议与欧盟的条约冲突时,欧洲法院对安理会决议不予置评,而通过表示“根据欧盟法应当如何”选择作为国际组织的自身的法律。


最后,Brölmann副教授提出了一些深刻的问题供大家探讨和思考——在多边合作中,决策速度和效率的考虑有多重要?国际立法脱离单独国家的最初同意,可以走多远?Brölmann副教授表示每个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而有不同的答案,欢迎大家一起交流和讨论。

Brölmann副教授讲述完毕后,兰花副教授、唐雅博士、硕士研究生娄卓君、刘一鸣等就讲座内容提出了相关问题,Brölmann副教授对大家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最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朱利江教授作了简要的总结,对Brölmann副教授表达了由衷的感谢,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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