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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第61期:南海仲裁与环境保护义务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6-09-30        点击量:

2016927日晚上7点到9点,“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61期——南海仲裁与环境保护义务”在科研楼B209举行,讲座特邀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国际法博士许耀明为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国际公法所所长,法学博士、副教授郭红岩担任讲座的主持人,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李居迁教授,国际法学院兰花教授以及国际法学院的学生参与了本次讲座。晚上七点讲座准时开始,许耀明博士围绕着“南海仲裁与环境保护义务”的主题做了精彩演讲。

首先,许耀明博士从个人的法学、哲学双领域的学习经验出发,对当前跨学科议题研究趋势谈了自己的看法。他一方面强调南海仲裁这一典型海洋法议题的指标性意义,另一方面对同学们学习和研究的方向进行了指导。

 

其次,围绕着本次的主题南海仲裁与环境保护义务,许耀明博士从南海仲裁案中关于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之裁决对国际海洋法与国际环境法互动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问题:

1)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中关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具体规定;

2)《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与UNCLOS之关系;

3)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国际法之解释规则。

对上述问题,许博士进行了展开论述。首先,许耀明博士以中菲南海仲裁案关于海洋环境的菲方诉由、菲方举证、仲裁结果为背景,介绍了UNCLOS关于捕鱼活动和开发活动中海洋环境保护的条款。例如,第116条规定了公海上捕鱼的权利及限制,第118条规定了各国养护与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类似地还有第119192194条等等。UNCLOS中关于海洋环境的法律规定具有环境法强制力弱、软法(soft law)的本质特点,缺少统一的执行机构,以各国的自愿遵循为原则。其次,就CBD与《公约》的关系,许耀明博士强调菲律宾在仲裁中,首次使用CBD中的相关条款来加强论证中方违反UNCLOS——即纳入了“diversity”的概念,认为diversity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就意味着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侵害。这也意味着方面,菲方认为CBD与《公约》两者可以参照解释适用。其次许博士通过条款分析,明确了二者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不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的问题。最后,对于第三部分国际法之法律解释,许博士分析了巨型理论(grand theory)与多元主义(pluralism),论证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y)第31条中的每种解释方法都必不可少、不可互相替代,并且难以界定其次序。

总体而言,就“中非南海仲裁案”中的环境问题来看,许耀明博士持客观、积极的态度。认为中方仍有选择法院、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的空间;并且发展至其他国家主张索赔的可能性尚小。

 

最后,在提问环节,许耀明博士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认为规则本身由国家所定,理当存在合适的公约、条约等国际法的途径实现不同声音的表达,此外,对学生们提出的国际环境法管辖权、学习方法、研究方法等问题,做了耐心解答和点拨。

本次会议在九段线问题、岛屿解释问题之外开辟的“新大陆”,在环境保护领域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挖掘对于国际环境法的性质、法律间关系以及其他方面都具有领先意义。晚上九点,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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